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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2006-03-08 00:00 来源:日照市东港区审计局·潘光霞 赵丽

  审计风险是现代审计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审计在经济市场条件下的监督作用日渐突出,审计风险也随之加大,如何加强审计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正愈来愈受到审计行业和全社会的关注。

  一、政府审计风险的涵义《国际审计准则》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会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那种风险,即审计主体发表的意见与审计客体的客观事实相偏离的可能性。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政府审计的任务是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发表意见,因此,政府审计风险是指由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或财务收支做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政府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政府审计风险除了具有独立审计风险所有的客观性、时效性、可控性等特征外还具有社会影响性、行政处罚特殊性等特点。

  二、政府审计风险的成因同独立审计一样,政府审计风险的产生也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

  客观方面的主要原因有:

  1、环境因素的影响。环境因素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二是法律环境因素的影响。(1)无论是独立审计还是政府审计,涉及的都是社会经济活动。任何审计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仅有10多年的时间,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机制还存在较多不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会对经济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审计风险也因此会表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2)法律环境因素: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时期,存在众多的不确定因素和不规范行为,而审计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政府审计的体系尚待健全,对有些新情况、新问题甚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其次,政府审计多年来对行政性规定依赖较大,部分行政规定缺乏细致性和可操作性,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人为的提高了政府审计风险;另外,我国现阶段的政府审计是行政型审计,审计权力是政府权力的组成部分,审计法在赋予审计机关权力的同时,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审计风险的存在。

  2、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及审计内容的复杂性。政府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政府部门及国有资产财务收支状况,所涉及的审计关系更多的是上下级权力系统之间的监督,以及代表高层次权力系统对同级权力系统的监督,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审计结果面临上级、下级和同级权力系统的质疑和检验,也面临与政府行为有关的各方的质疑和检验。1996年发布的审计报告编审原则中,没有对政府审计是否应就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评价做出规定,政府审计任务通常是由上级审计机关或行政机关指令性下达,审查范围仅限于部分财务活动中的审计内容,容易造成行政干预和重大问题的遗漏,发表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意见。

  3、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的均衡。政府审计虽然有别事务所审计,需要考虑公司收益,但是政府审计的目的决定了政府审计仍需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花小钱办大事”,减少国家财政负担,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审计风险与审计成本呈反比关系,若降低审计成本,审计风险就会加大。政府审计所需费用全部来源于国家财政拔款,在进行具体审计项目时,无法完全预见到所需费用的多少,处于两难选择时,往往不得不想方设法降低部分审计成本,从而引起审计风险的上升。

  4、审计技术手段尚待加强。这是政府审计风险的直接成因之一。现阶段我国政府审计主要采用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方法,在审计过程中往往造成高风险的审计项目审计不足。审计抽样基本沿用经验抽样法,有可能出现样本项目测试的结论有别于总体所有项目测试结论,亦即样本性状无法体现总体性状。我国现在电算审计技术亦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审计机关由于财政状况和思想理念的差异,还未能普及电算审计技术,从而力口大了政府审计风险。

  主观方面的主要原因有:

  1、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要求审计人员必须熟知审计法律法规、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判断能力。不同审计人员的道德素养、工作责任心的强弱也直接影响到政府审计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审计风险意识。政府审计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其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大多数情况下仅以更正或撤消审计意见的方式来纠正错误。虽然对审计人员或审计机关也可进行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但相对事务所审计,法律责任要轻得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风险意识的提高。

  三、政府审计风险的防范及控制初探综合以上几个原因,我认为搞好政府审计风险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审计立法,保证政府审计的独立性。要保障政府审计的公正性,首先必须解决审计机关的组织独立性。国家审计机关要通过立法,摆脱政府对审计工作的不适当干预,确保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不受可能影响其公正立场的行政干预。审计立法要解决的另一重要问题就是审计法规与其它法规之间的司法协调问题。立法机构应在广泛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和总结有关审计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改变审计机关对协调法律关系无所作为的观念和现状,营造良好的审计法律环境,破除狭隘的部门观点和地方观点,真正做到从社会发展、完善法制的高度出发,主动改善审计和法律环境和法律体系,降低政府审计风险。

  2、运用科学的审计手段,严格审计程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会计核算已进入电算化时代。传统的审计方法、审计手段已经落伍,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工作既要脱离传统的审计技术手段,又要注重审计手段的顺延应用,避免因使用新的不成熟的审计手段带来的审计风险。对新技术的运用和旧技术手段的改造,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责任感、谨慎感,研究探讨新技术手段的严密性、科学性,完备政府审计程序,排除审计过程中的表观性、随意性,减少由于审计手段运用不当带来的政府审计风险。

  3、实行政府审计公开,建立政府审计外部监督机制。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不同,具有一定执法性质,属于政府行为。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的公正性如何,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建设和经济监督威信。随着近年来政府审计影响的扩大,人民法制观念的提高,公众对政府审计工作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实行政府审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可以减少政府审计工作的片面性、随意性,增强政府审计人员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同时借助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减少不正当权力因素对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的影响,降低政府审计的风险。

  4、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修养直接关乎审计事业的成败,是防范政府审计风险的重要一环。政府审计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审计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对党和人民事业的高度责任心。职业道德的后天培养是审计机关后续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对降低政府审计风险起着重要的政治保障作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的高低与审计风险呈反比关系,加强审计人员的对新颁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在复杂环境中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倡新技术手段的开发运用,可以有效降低政府审计的技术风险。

  5、注重审计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政府审计风险意识。介于审计机关在旧的体制下对政府审计风险意识较弱,我认为审计机关应广泛开展风险教育,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实践证明,“未雨绸缪”“防微杜渐”的效果要远胜于“亡羊补牢”。正视政府审计风险,研究政府审计风险,才能有效降低政府审计风险。此外,做好对政府审计案例的搜集、整理、分析、学习,也是提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风险意识的有效手段。

  6、重视制度建设,完善控制体系。制度是体制保障,质量之本,在制度建设方面,一要建立责任落实制度,实行过错追究责任制,明确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警示审计人员,强化动态管理;二要建立政府审计风险评估制度,对审计风险的概率、损失、大小做出预见性评估,利用统计和概率的方法,建立政府审计风险评估模型,有效预防政府审计风险的发生机率;三要建立完备的审计处罚制度,杜绝审计处罚的随意性。国家审计机关除了行使独立的审计监督权,还具有行政处罚权,审计执法作为政府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如执法不当、处理不公,就可能引发审计风险,因此,一套完备的审计处罚制度对审计机关而言是必需且必要的。四要:规范政府审计报告的格式。目前我国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尚无统一模式,各行其道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规范审计报告有助于降低歧义等造成的审计风险,严格规范、依法操作、定性恰当,简洁明朗,便于上级和社会监督机构的理解接受;五建立有效的审计听证制度和审计复议制度。2004年7月实行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机关的听证复议制度。建立审计听证复核制度,有助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在意见不同时加强沟通,解决争议,避免“官衙门”“一言堂”,使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更具说服力、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