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会计集中核算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影响和对策

2004-05-13 00:00 来源: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

  [摘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新时期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广泛施行,必然会给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带来影响。要求审计机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审计方法,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   会计集中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影响   对策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新时期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目前,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已在各地广泛施行,据统计,全国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革的县市已超过50%,其中陕西省的会计集中核算覆盖面达100%.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广泛施行必然会给新时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要求审计机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审计方法,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方法1、明确集中核算的范围和内容:一是核算单位纳入年度预算的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行政事业性经费;二是与核算单位有关的工会、妇联、协会等社会团体经费。

  2、确立“一设立三不变”的核算方式和原则。“一设立”是指单位设立报账员,专门负责与会计核算中心有关的业务结算和单位备查账簿的登记管理工作。“三不变”是指明确核算单位的会计主体不变,财务管理体系不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

  3 、采取“五集中五统一、三分离、一制度”的操作方法。“五集中五统一”指集中银行账户、统一资金结算,集中会计管理、统一会计核算,集中资金管理、统一资金调度,集中经费支付、统一工资发放,集中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三分离”指资金的使用者、拨付者、核算者相分离,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一制度”指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

  4、实行统一的分配政策。取消预算单位原来名目繁多的各种奖励、补贴,由人事部门或其他专门机构统一核定分配政策。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影响(一)有利影响1、集中核算使会计核算加强,财政、会计监督职能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提高,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一方面,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得到了完善,账簿的登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得到了统一,会计基础工作大大加强,同时委派会计也摆脱了“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尴尬局面。会计信息不再是“领导定调子,会计填数字”,而是会计事务的真实反映,“真账假做、假账真做”的现象将从根本上得以遏制,实现了会计秩序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施行,实现了事前控制,事中监督,有效地遏制了过去核算单位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降低了行政成本,促进了行政秩序的有形化、法制化。同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清退了一些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不合规票据,取缔了部分单位巧立名目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全面规范了核算单位的执收执罚工作,有助于推进经济秩序的有序化、正常化。以上因素都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

  2、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了大量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审计部门只需付出较少的审计成本即可较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基础性信息,有利于更科学地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更准确地进行宏观分析和整体评价,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果。以浙江省江山市为例,该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将原来分别独立核算的84个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分两批全部纳入了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共移交资金3700多万元,清理撤并银行账户110多个,新设账套97个。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基本上全部集中到了会计核算中心,使会计核算中心成为一个庞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信息数据库。审计部门只需付出较少的审计成本即可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基础性信息,便于对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动态监督,宏观评价。

  3、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对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全部采用同一种核算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深入开展。审计部门若能实现与核算中心联网,则能方便地实现以往不易实现的事前、事中监督,使审计关口前移,提升审计监督层次。

  4、对于以往审计中发现的界限模糊的问题,能够进行更加清楚、准确的定性。最直接的就是对“小金库”的认定,各行政事业单位除规定允许保留的帐户和资金外,其他的账户和资金均应视为“账外账”、“小金库”。

  (二)不利影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审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困难和矛盾,主要表现在:

  1、由于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可能就一些会计责任问题相互推诱扯皮,使得会计资料的提供、具体事项问询、违规问题的责任界定等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如有的会计核算中心由于资料移交时间比较集中,存在着核算单位移交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现象,造成有的核算单位往来款项没有明细,有的核算单位大量资金没有按规定并入会计核算中心账户,脱离了监督范围,使审计风险加大。

  2、会计核算工作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因现行审计准则未能涵盖此类情况,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由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由谁履行签证义务及如何签证等,都需要在法律规范和审计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目前各地的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但是,截至目前,国家仍未出台一部统一的“会计集中核算”立法或规章制度,各地依据的仅是2000年9月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而该文件中没有对诸如 会计资料对外提供主体之类的问题做出规定,现行的审计准则也未能涵盖此类问题,造成会计资料承诺主体、签证义务履行主体不明等问题的产生,不利于审计实践工作的开展。

  3、为逃避核算中心会计监督,一些单位违规违纪行为更加隐蔽,已经出现了“下沉”二、三级预算单位和外移协会、学会等其他关联单位的现象。如审计中发现有些单位与关联单位商定,将应收的管理费、租金、投资分红等收入不纳入核算中心,直接在对方单位列支,造成审计查处难度加大。

  4、由于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其对各单位的具体业务情况和开支项目不十分清楚,导致会计核算中存在一些缺陷,特别表现在专项经费和一般经费列支串户、往来款项混同核算等方面,将增加实质性审计的难度。

  三、审计机关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审计机关应认真研究,积极探索,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一)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有利影响,审计机关应当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实现新时期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新突破集中核算使会计监督职能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普遍提高,同时便于审计部门更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基础性信息,有利于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深入开展。审计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与会计核算中心联网,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动态监督,进一步强化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也可以更加科学地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做到“有的放矢”,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另一方面,依托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础性信息,审计机关可以建立会计核算中心成立之前难以完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数据库,对行政事业审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依托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础性信息开展宏观分析和整体评价工作,可以更好地为政府提出有倾向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和成果。

  (二)面对会计集中核算给审计工作带来的困难和矛盾,审计机关应当创新工作思路,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笔者认为,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虽然多了一道财务监督环节,但它并不能代替审计,更不能认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职能就可以弱化,而应当积极克服审计对象“转移论”、行政事业审计“无用论”和财政审计“替代论”的消极影响,增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意识和做好行政事业审计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任务不会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但审计的内容、重点、方式方法等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研究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以取得更大成效。

  1、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由于对会计核算职能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的客观实际和主观认识不够,审计中出现了一些操作程序上的新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核算单位的会计主体不变、财务管理体系不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变“三不变”原则,各单位仍是审计通知书的送达主体,负责会计资料的提供、承诺和签证;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会计核算中心,被审计单位据此向核算中心领取与本单位有关的会计资料,提供给审计组。另一方面,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职责,必须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同时,审计机关要进一步细化审计程序,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听证、审计处理处罚等方面搞好与会计核算中心的衔接,使会计核算中心自始至终成为审计活动的参与者,促使其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全力配合审计工作。

  2、适时调整审计重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规范了会计核算。在此情况下,审计重点也应随之有所调整,要着力加强对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盲点”和监督力度不够部分的审计监督。笔者认为,在对实行会计集中核 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应着重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计:一是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各项收入的完整性;三是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重点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因是实物性资产的管理;五是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是尚未纳入集中核算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以及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以“四项费用”审计为重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被审单位所有的费用开支单据首先要过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关,因此,违规票据就大多以“业务招待费、燃修费、修缮费、购置费”四项费用的形式出现。所以,在审计中,应把对“四项费用”的审计作为重点,采取单项费用总量控制,并与以前年度相关数据 进行对比的方法,发现“四项费用”列支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是以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审计为突破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之后,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监督,将一部分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采取不入账等手段,私设“小金库”;一些单位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采取坐支、“暂付款”挂账等手段变相挤占挪用资金;一些单位“以收抵支”,将应收款项抵顶本单位支出,如招待费、燃油费等。审计中应将此作为重点,狠抓不放,严查细审。

  三是以防止费用转嫁为切入点。在对“四项费用”的审计中发现,有的单位业务量大,车辆多,但“四项费用”却很低,经进一步延伸审计,原来是被审单位将部分“四项费用”转嫁到了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列文。因此,对有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重点审查其对下属单位或建设项目拨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或企业,是否通过加大工程款,增加工程量,将不合理的开支变相核销。

  3、积极改进审计方法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随着审计重点的调整,审计方法也应相应进行改进。除审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传统会计资料外,更应注重外围调查、延伸审计、追踪审计、实物清查等工作。外围调查,就是通过调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被 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收支项目、财务状况等情况,以确定核算 中心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了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延伸审计,一是要对被审单位所属工会、协会、食堂和第三产业的账户以及确需设置的过渡户进行延伸审计,重点审查有无利用这些账户代理被审单位收取资金,直接进行违规操作的现象;二是对与被审单位有资金往来关系的二、三级预算单位进行延伸审计,主要审查转移支付情况;三是对与被审单位有业务往来和产权关系的其他单位对照经济合同进行延伸审计,看是否存在收入不纳入核算中心核算 , 账外循环的问题。追踪审计,就是要对异常开支和往来款项进行追踪审查,查明是否存在与关联单位串通,采取虚列支出、转移收入等手段套现、在外单位违规支出等问题。实物清查,就是要在对被审单位相关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进一步确定实质性审计重点的基础上,找准被审单位实物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亲盘和监盘等方式对其固定资产等进行盘点清查,督促其进一步加强管理。

  4、积极探索对会计核算中心的审计会计核算中心承担着大量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集中了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和信息,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和进一步强化审计职能的角度出发,会计核算中心必然应当成为重要的审计对象。

  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与以往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在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和审计方法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笔者认为,在对会计核算中心审计中应采用以内控测试、业务流程检查为主,会计资料审计为辅,核算中心审计和集中核算单位延伸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如下:(l)检查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及运行情况。①纳入中心核算的单位和资金范围,检查中心与纳入核算单位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否明确,主要检查中心是否存在有职但无责无权的现象,中心和集中核算单位对违规事项应承担的责任是否明晰。②中心集中资金的规模及分户核算、日常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所集中资金的数额、性质及安全、完整情况。③检查中心内控制度情况,即是否制定了操作规程、内部业务流程、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2)检查会计核算中心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包括:①是否按规定对各单位进行分账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核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②专项资金、往来款项的核算是否清晰,明细核算能否满足各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③中心对各单位的开支审核把关情况。④会计档案的保管情况。(3)延伸调查集中核算单位。①抽查有代表性的单位,调查纳入中心核算单位资金使用的控制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财务管理职能弱化的现象。②纳入中心核算单位的账户清理、会计移交工作是否及时完整,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转移隐匿会计资料和资金的现象。①会计集中核算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5、合理界定法律责任,规范审计处理处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以及财务文出的真实性应由被审单位负责;会计核算业务的正确与否应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财务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有关原始凭证的真假应由被审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共同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区分责任”的原则,对核算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合理界定。对预算单位违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对于会计核算中心对预算单位违反预算或财务管理规定的会计行为审核不严或未督促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处理处罚的有关规定或当地党委、政府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或向财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会计核算中心本身未及时、正确办理支付业务和会计核算,财务资料管理不规范,擅自动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审计机关应按照《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关于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会计集中核算在给行政事业审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给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的发展和深化带来了良好机遇。对待会计核算中心这一新生事物,我们既不能求全责备,也不能盲目称颂,而应从本职工作的实际出发,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与时俱进中先行一步,努力为新时期的财政支出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