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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忽视的审计方法

2004-03-09 00:00 来源:

  一、法律依据“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审计 , 并取得证明材料。”这是《审计法》关于审计程序中对盘点检查所作的明确规定。《审计法》在规定审计机关权限时也明确了审计盘点的合法性。但是现实工作中 , 许多同志不善于运用这一合法的审计方法 , 仅局限于就账查账和抽调会计凭证 , 而忽视了盘查实物资料这一重要的审计方法 , 取得的效果往往是抓住了芝麻丢掉了西瓜 , 使重大的违纪违规事实深埋多年而不被发现。当然也给审计自身带来很大的审计风险。

  二、重要作用在全面掌握被审单位主要经济活动和重要财务信息的基础上 , 有针对性地盘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资料 , 可以核查账实是否相符 , 现金、实物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转作收入 , 有无私设“小金库” 、账外账等行为 , 使审计工作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 大大地规避了审计风险。例如 , 我们在对人保某公司进行审计时 , 通过盘点保单等重要票证 , 核查保费收入时 , 发现了一起个人侵吞摩托车保费收入达 8 万余元的案件线索。又如某县审计局进行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时 , 由于审计人员工作马虎 , 对县财政局综合股保管的有价证券——可随时兑付的国库券 , 没有进行认真盘点检查。结果惹出大麻烦。会计财本上记录国库券 40 万元 , 但事实上有没有呢 ? 没有。因为综合股的会计李某 , 早在一年前就将国库券 30 余万元拿到某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供个人享乐。等到李某东窗事发时 , 该县审计局当然难辞其咎。县领导发话了:你审计局年年审计 , 怎么没有发现呢 ? 深思之后 , 全体审计人员应以此为鉴 , 审计盘点这一重要工作不该忽视,切记!切记 !

  三、盘查范围作者观点:盘点并不等于公安部门的搜查。审计盘点的范围 , 必须圈定在《审计法》、《会计法》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首先 , 明确盘点资料范围。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 实物、有价证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包括重要空白票证及转让或收购合同等 , 都属于盘点核实的对象。其次,把握以上资料存放的场地范围。《会计法》规定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 妥善保管。据此,我们盘点的范围可以涉及下列场所:会计、出纳人员的办公桌、单位存放现金、有价证券的保险柜、保险橱 , 存放重要空白单证的档案室及保管实物的仓库。

  四、盘点技巧审计人员在盘点时 , 要掌握技巧。通常采取突击盘点法。即预先不告知被审单位我们将盘点的对象,以防备相关人员转移重要资料。另外 , 根据盘点的不同对象 , 应选择不同时间进行盘点。如对保险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存折等资料的盘点 , 应选择在上午出纳人员下班之前进行。因为出纳员一般要在下班之前将以上重要资料锁人保险柜中。以上审计方法 ,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屡试屡爽。审计同行不防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