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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外部环境的思考

2004-08-23 00:00 来源: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国务院及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大了不良贷款处置力度,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下降明显,取得了显著成绩。我们在审计中发现,国有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的进程中也遇到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迟滞了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进程。所谓外部环境问题主要包括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执政环境和诚信环境。

  一、一样的不良资产,两种处置政策:需优化政策环境

  1999年及2000年,国有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将部分不良资产剥离给四大资产经营公司。由于资产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享受的政策不同,给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带来了困难,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财政部只要求其收回贷款本金的部分(据企业反映,呆滞贷款的底限为本金的30%)即可,而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不仅不能将本金打折,并且对不良贷款企业的欠息都无权擅自减免。由于处置不良贷款的政策不同,造成企业往往愿意积极配合与资产公司一次性了断不良贷款,而以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时要价太高,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置之不理。如某化工集团是该分行的3A级企业,经营情况较好,分别为其下属企业某化工供销公司和某硫铁矿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某化工供销公司贷款于2000年8月剥离给华融资产公司,剥离时结欠贷款928万元,利息364万元。2001年华融资产公司要求债务人某化工供销公司、保证人某化工集团偿还履行债务总额1350万元。经过双方谈判,于2001年10月,华融资产公司以现金625万元一次性了断该笔债务,综合受偿率约46%.某硫铁矿实际已经关闭,截止2000年12月结欠该工行贷款255.5万元,该企业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均由保证人某化工集团承担,并排出了还贷计划,贷款本金于2003年全部还清。自2001年10月,某化工集团与华融资产公司进行一次性了断后,集团公司拒绝履行原还款计划,要求该工行与华融资产经营公司一样,对某硫铁矿的不良贷款进行一次性了断。由于该工行无此政策,仅按目前减免表外利息试点办法操作,无法与企业进行一次性了断不良贷款,导致该行处置不良贷款进程受阻。此外,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经营公司在清算企业以资抵贷的税收政策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差别。“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一样不良资产,两种处置政策,实践的结果是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方面的利益,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国家有关部委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作出调整,以优化处置不良贷款的政策环境。

  二、实物受偿,税费沉重:需优化法律环境

  从目前银行方面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上看主要有协议清收、诉讼清收、以物抵贷、利用企业重组清收等,而通过诉讼取得借款企业的资产,再处置“抵债资产”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手段。在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变卖抵债资产,最终以现金方式收回不良贷款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费用,主要有: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约为标的的2%)、抵债资产的评估费(约为标的的1%)、营业税(约为标的的5.5%)、契税(约为标的的4%)、登记费(约为标的的1‰)、房产交易管理费用(10元每平方米)、拍卖费(约为标的的5%左右),而且抵债资产要发生抵入、处置二次过户费用等。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往往本金已经受损,还要承担上述巨额费用,其结果是苦不堪言,甚至颗粒无收,出现零受偿或负受偿的极不正常现象。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准绳,以维护社会各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使命。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通过诉讼程序,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利益明显受损,说明现行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程序显失公允,应加以修改和完善,以优化银行处置不良债权的法律环境。同时,银行在行使抵质押权过程中还涉及到以下问题:

  一是银行诉讼后,法院往往不会将抵押物拍卖,以现金清偿银行,而是将银行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然后以评估价将抵押物按照诉讼标的额裁定给银行(一般按评估价处置多会有较大损失)。这样,银行对抵债资产处置后的损失部分对企业无追索权。

  二是取得抵贷资产后,如果一时无法处置,就将抵贷资产出租,用租金冲减195科目,这是目前各行比较通行的做法,但银行这种做法是否合规目前还没有定论。同时租金收入按规定要缴税,这样又减少了变现收入,加大了抵债物的处置损失。

  三是对于抵贷中涉及原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因需补缴巨额土地出让费用(约为评估价的40%),银行是否应该代为补缴,该部分在财务上如何列支。

  四是抵贷资产的管理问题。由于抵债资产涉及各类资产,银行缺乏专业人员,如何对抵债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对银行来说也是一个难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加快对相关法律的修订步伐,以优化法律环境。

  三、一些地方行政部门对保全国家金融债权意识淡薄:需优化执政环境

  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我国掀起了新一轮企业转改制热潮。在企业转改制过程中,各级地方行政部门如何兼顾企业与银行利益,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依法维护国家金融债权安全,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是对他们的一个严峻考验。目前,一些地方行政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从狭隘的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出发,在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普遍只重视转改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忽视银行金融债权的落实与保全,甚至有部分主管部门还纵容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权,使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步履艰难。其主要表现为:

  1有权决定评估机构的部门,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授意进行资产评估,往往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低评。如低评固定资产,随意认定应收账款为呆账,随意确定财产报废;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的破产财产往往被评得极低,使银行贷款的损失加大,甚至出现零受偿。

  2地方政府干预法院独立审判权,要求法院为改转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出谋划策,或令法院千方百计认定银行抵押无效,或单方授意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或强制法院立案庭不受理银行为追偿债权提起的诉讼案件,或出面干预已生效法院判决终止执行等。政府部门的不当干预,妨碍了司法公正和银行对不良债权的处理。

  3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转制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时,对企业是否落实银行债权一般不予关心,把关不严。这些企业一旦重新注册登记成功,就会“新人不理旧账”,将银行债权悬空。

  4少数地方乘改制之机,上演“金融债务胜利大逃亡”的闹剧。在政府部门谋划下,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逃债。制定硬性的破产任务指标,把任务分配到各部门,由部门统一完成破产任务,把它作为考核部门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把帮助破产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作为搞活地方经济的重要举措。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宏观调控,核心职能是搞好服务。刚刚闭幕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给予了高度重视。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来。”可见,切实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优化执政环境,是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条件。

  四、少数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需优化诚信环境

  诚信是借贷关系的基石。多年来,一些企业诚信意识极为淡薄,在贷款未到手时往往拍胸脯好话说尽,信誓旦旦。贷款一旦到手就压根不想归还。一些企业虽然借贷之时经营生产火红,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逐渐陷入困境。面对困境,他们不是奋发图强,积极进取,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技术创新、改进销售、适应市场上下功夫,而是动歪脑筋,借企业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他们在急于摆脱沉重债务负担和经营困境的动机驱使下,扭曲改制目标,逃废债成为企业改制的真实目的,使金融债权遭受巨大损失。同时,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银行方面缺乏真正行之有效的手段,也是造成企业大量逃废银行债务及逃废债后得不到纠正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企业多头开户现象较为普遍,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后,往往将结算等移至其他行,以避免主债银行追索,出现空户、逃户现象。为此,国务院、人民银行曾规定在区域范围内建立“金融债权行长联系会议”制度,进行联合信贷制裁。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规定实际收效甚微。因此,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加大对失信者的打击力度,不断优化社会诚信环境,是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一项治本之策。

  总之,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涉及众多方面,需举全社会之力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收到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