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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审计独立性的深层思考

2004-12-15 00:00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大学·李岱峰 胡颖波 张艳琴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审计人员一旦丧失了独立性,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会受到人们的怀疑,审计的基础也会动摇。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年开始恢复重建至今,已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道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实践的不断深入,现行的国家审计体制中独立性减弱的问题表现的越来越突出,长期如此必将动摇国家审计的基础。导致独立性缺乏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分体制上的和技术上的两种。体制性原因使得国家审计很难保持独立,技术上的原因又使得外界难以认可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下面,笔者试就这两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体制层面上对独立性的影响(一)缺乏对实质上的独立性的规定。《审计法》仅从形式上的三个方面对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作了规定,没有对实质性独立作出规定。众所周知,形式上独立是实质上独立的外在表现,没有实质性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也就没有了灵魂,空谈独立性也没有了意义。尽管实质上的独立所描述的精神状态很难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其规定,但是就重要性而言,实质性才是最重要的,仅保证形式上的独立是不完整的也是无意义的。

  (二)制度陷阱对独立性的影响。我国作为民主国家,政府作为被委托人要接受人民监督,因此审计机关还要代表政府向人大负责。而人大与政府之间本来就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与审计机关又存在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向人大负责意味着要敢于揭露自己上级的问题,要触犯政府利益,这本身就是一个制度陷阱。它要求审计机关以超道德形态出现而忽略客观存在的种种利害关系,因而这种制度安排是不切实际的,也是难以发挥效用的。

  (三)形式上独立性的缺乏。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模式,这种模式对独立性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机构上的不独立。目前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制,审计机关一方面要接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一方面又受政府领导。那么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时必然要考虑自己的下级地位,从主观方面就难以保持信心,在权衡力量对比后也不可能完全放开手脚,就算发现问题也很难坚持原则。2.经济上的不独立。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形式上看审计经费有法律条文来保证,但是实际上还是要受制于当地政府,经济上并不独立。3.人员上的不独立。审计机关的人员是由政府提名或任免的,其必然同政府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当发生利益攸关的敏感问题时,某些审计人员面对压力时考虑更多的是相关利益团体的利益,以国家、集体的利益来换取小团体的利益。人员上的不独立,使得审计机关难以实现自己的监督职能。

  二、技术层面上对独立性的影响(一)审计信息缺乏透明性。在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制度中,审计计划是由审计机关自己制定的,审计报告实际只是一个内部报告,由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报告给审计机关,每年审计机关对外所作的审计报告实际只是对全年工作的总结,公众并不了解具体的审计结果。在当前贪污腐败现象频繁出现的情况下,社会公众会怀疑这其中是否存在问题,审计机关是否履行了职责,从而影响了审计机关独立的形象。

  (二)利益关系导致独立性的缺乏。审计机关在做审计报告的时候往往力图以审查的金额来说明成绩,一旦查处的金额下降了,公众往往不认为是社会法制建设更加完善,反而会认为是审计机关工作没有做好。审计独立性认为,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必须实实在在毫无利害关系,在报告数字越大审计机关利益越大的情况下,公众就会怀疑审计机关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虚假报告。

  (三)审计报告对独立性的影响。1.审计报告缺乏对审计责任的说明降低了独立性。缺乏对审计人员审计责任的规定就意味着审计人员缺乏规范自己行为的压力,他们可以且能够为了自己的利益来选择审计报告的内容,夸大或缩小审计结果,且这些行为往往在技术层面上就可以实现,难以用法律约束。2.审计报告内容繁多,难以表现出独立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规定,审计报告不仅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隶属情况,违法的事实以及处理意见,改进意见等,还包括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理、效益情况做出评价,这样就极容易形成对被审计单位的成绩与过错进行总结,有些审计人员还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有的还在审计报告中大量为被审计单位摆功,审计报告成了免责书。3.报告主观性强导致独立性缺乏。报告准则没有规定标准的审计报告格式,对同一单位,同一结果,不同的审计人员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表述,或者过多表述应从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节,而回避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混淆问题,如将贪污说成挪用,私设小金库说成没有及时入账等。

  三、对现行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建议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体制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迫切需要改革。根据现阶段中国国情,笔者认为审计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体制层面的改革1.完善制度建设。要想建立一个法制化的国家,首先制度必须健全,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国家审计准则,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两个方面对独立性进行规定,将之作为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规范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避免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

  2.改革现有的行政型审计模式。要变现在的多头领导为单线领导,审计机关采取至上而下的单一管理模式,经费由上级统一调拨,专款专用,人员也统一由上级审计机关任免,防止各级政府对审计机关的干预。只有在组织、经济、人员上都有了独立性,才不会被政府约束,审计才能真正发挥自身职能,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制度来规范行为,把依法审计落到实处。

  (二)技术层面的改革1.国家审计信息透明化。要改变现在的信息披露方式,变定期的总结式的报告为实时的具体的披露。审计机关应当在专门的网站或在指定地点公开相关资料,如审计项目选取的标准,进程的安排,审计结果及处理结果等。将审计结果公开,让整个审计工作变的透明,可以有效防止社会公众对审计程序的无端猜忌,让审计机关表现出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这样还可以加强外界对审计工作的监督,让审计机关主动改进自身工作,将有助于审计机关树立独立客观公正的形象。

  2.改革审计报告的格式。国家审计报告应借鉴CPA审计报告的格式,首先精简审计报告的内容,诸如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说明可以去除,审计报告只说明审计的范围、责任、目标、意见等;其次是规范语言,力求客观公正地描述,要防止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人员有意或无意减轻或加重被审计单位责任的现象。国家审计报告采用CPA审计报告的格式后,在内容,语言上将更加规范,也能够更加客观地将审计结果报告给公众,在公众面前表明自己独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