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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定与评价

2004-06-24 00:00 来源:泰安市审计局·王文明 张仁安 林楠

  近几年兴起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经济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根据一定的标准和依据,遵循既定的程序,运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审查分析,依法进行的经济评价活动。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领域,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可循,其中责任界定与审计评价作为核心与关键更成为工作中的难点,在实践中涌现出诸多问题与不足,使得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加大了审计风险。本文将围绕责任界定与审计评价谈点粗浅看法,旨在实现责任界定客观清晰明确、评价公允真实有效的审计目标。

  一、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的内涵及责任界限经济责任泛指责任人应承担的全部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宏观经济责任和微观经济责任。宏观经济责任主要考核国民生产总值、物价与消费指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劳动就业、货币投放与回笼等经济指标;微观经济责任则指对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能通过会计核算反映的全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为客观界定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应严格划分经济责任界限:(一)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集体责任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由该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决定权不在个人,因而由集体共同承担的责任。包括: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本人不是发起人或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对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其本人不是发起人或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经济问题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但是受上级领导的吩咐、指使的。个人责任主要是指领导为个人决策具有决定权的行为应负的责任。(二)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未直接决策或直接经管的经济行为,包括: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得力或放纵他人引起的;对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由于对所属单位指导监督不力或管理疏忽造成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直接经济责任是指领导认同或批准的决定、规定和制度,或直接经办、直接签署的意见、直接签字报销,或被明确告知又无反对意见的事项形成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直接经办、参与或指使他人办理及强制命令他人办理引起的;对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及其他问题是指使交办或暗示交办的及强制命令交办引起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是因渎职或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造成的。(三)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党政机关领导者的任期经济责任是一种阶段性的期间责任。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时并不能在任期内表现出来。因而分清领导人的责任,要从时间上分清不同时期的责任归属,要注意区分不同责任时期的责任归属以及行使权力的行为对任期的影响和应承担的责任。其一,前任行为导致现在领导人责任履行,其二,由于领导人任期内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后任的影响。从责任主体上,应分清不同人员的责任归属。不能把所有功与过归于一任领导,造成责任界定失误,审计评价也会有失偏颇。(四)玩忽职守责任与工作失误责任。从经济责任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起因上,应分清由主观引起和客观引起的责任归属,从而确定过失责任是属于玩忽职守还是工作失误。

  二、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应把握的原则界定、确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题与核心。但是,由于当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准确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尚有一定的难度,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概念不清,夸大或缩小经济责任范围。当前,社会各界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认识不够明确,造成审计工作的困难。有的经济责任审计不恰当,缩小经济责任的范围,造成责任缺位,过失无人承担。有的经济责任审计错误夸大经济责任的范围,把政治素质高低、领导艺术水平也列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不但增加了审计成本,也不利于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正确评价。二是职责不明,责任承担人确定困难。由于许多违规行为都是打着集体讨论、集体研究的幌子,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常被解释为领导班子会议通过的决定,集体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不清楚,造成很难简单地界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也就无法确定承担者,要客观明确的界定经济责任,必须认识到范围仅限于经济活动,认定责任必须是审计范围内的经济责任,而不是全部经济责任。界定经济责任要涉及到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环境等因素。职责不明使得责任界定边界模糊,比如一些涉及到长期才能出效益的决策很难准确界定其责任归属。在责任界定上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权责对等原则。这是经济责任关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的必要条件,权是领导干部实施管理职能的基本权力,责是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权无责就会失去责任的制约,导致权力的滥用;有责无权就无法使权力落到实处,责任者也难以尽责。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要对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有权力不行使或行使不当甚至非法行使),及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二)实事求是原则。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发生的问题,既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当时的工作条件和经济基础情况,又要和问题发生时的政策、法规和当时的客观环境相联系,全面地分析后确定其应负的经济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所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做到不扩大不缩小,全面客观。(三)科学规范原则。 必须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切忌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也不得为照顾被审计领导的情绪和要求,对查出的问题避重就轻,如把“小金库”写成资金账外循环,把偷税说成漏税,把有意做假账说成账务处理不规范等。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构建评价体系的初步设想经济责任评价意见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审计评价既是具体审计项目质量的集中体现,又是对审计工作质量的检阅。因此,应本着慎重、负责的态度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范围履行职责的情况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但当前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范围不清,评价形式多样 .目前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尚存在广义与狭义的不统一认识, 范围不清楚使得审计机关作出的评价五花八门,如出现这样的话语:离任领导与时俱进、锐意改革、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离任领导遵纪守法,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做出贡献;也有的在没有对离任领导任期内全部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就评价为“离任领导在任期内没有个人经济问题”等等。言过其实或不正确的审计评价,容易出现审计风险。 二是标准混乱,评价缺乏依据。审计评价是纪检部门认定领导干部功过是非的主要参考依据,事关领导干部升降。但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评价体系,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审计人员也就无法对领导干部进行很好评价。评价依据缺乏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大话、套话、空话连篇的鉴定式评语,诸如出色地完成了经济指标,建立了内控制度,加强了管理,有开拓精神等等,这种没有任何说服力的评价是没有多大价值的。正确评价要坚持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可靠数据和客观事实,采用写实、量化的方法给予评价,力求做到具体可信,文中见人。三是主观臆断,有失客观公平。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好坏事关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因而被审计者十分关注审计的评价,会提出一些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会在情面之下满足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要求,以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感情好坏,以感情论功过,作出不符合实际的评价而增大审计风险。正确评价要做到客观公正,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分,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公正的评价。由党政机关社会职能属性决定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与一般审计评价体系的区别。在以前的党政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一直缺乏一套完善的体系标准来给审计评价提供可靠的依据,造成了审计评价中的诸多问题。因而我们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对评价体系的构建作一下初步探讨。

  首先定性评价方面应包括五大体系:(1)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评价。真实性评价是就是反映被审单位在会计资料方面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任期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合法性评价是对于被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没有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评价。真实合法性评价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计财政及预算执行部门单位的资金来源、运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重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摸清财政财务收支家底。查清有无隐瞒、截留预算收入,预算内转预算外,违规退库,挖挤上级收入等问题;有无挤占挪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擅自扩大预算开支范围及超预算拨款等问题。二是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审计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三是政府主管的重要或大额专项资金及基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四是政府债务情况。主要审计政府债务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摸清政府债务规模、偿还能力、债务资金使用结构及分布状况,看是否形成较大的政府债务包袱。   (2)财政财务收支效益性评价。由于党政部门的资金多数是用于人员工资和正常性办公经费,在效益性方面不作为重点,但对于投资项目则应做好投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3)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对被审单位财务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一个单位的内控制度怎样,可以看出领导的管理水平和驾驭能力,审计要通过符合性测试和检查,看内控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有效管理,从而做出评价。(4)政策执行情况评价。主要包括:对中央经济政策和省、市重大经济决策及地方出台的经济法规,采取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效果,有无越权或违规出台政策、规定问题;重大投资项目的合规性、效益性,有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问题;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环保的投入情况,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增长比例及效果;机关、事业等单位工资发放情况,有无欠发工资或达不到工资标准情况;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借改制之机或非法转让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问题;其他群众关注的问题。(5)个人廉政情况评价。查明单位财务中反映党政领导报销各项费用,发放奖金、补贴,对外公务活动开支,是否合规真实,有无侵占国家财产,有无向下属单位报支个人费用等,并对照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主要检查有无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国有资产;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分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有无利用权力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有无违规购买住房和装修住房、公款旅游、配置交通和信息设备等问题。

  对于党政机关来说,由于其收入的单一性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很难用量化指标来衡量。但对党政机关来说,其实现经济增长的职能可以从财政增长上反映出来。因而我们用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结合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和国家财会法律制度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应把握以下定量指数:(1)财政指标: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支;固定资产投资;教育、科技、环保、支农等专项资金的投入和效益;土地出让、环保、城建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发放情况;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及效益;利用外资额(美元);海关出口总值(美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等等。(2)资产负债指标,是指衡量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3)支出比率是指反映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支出的结构情况。(4)违规差错指标是指反映本单位违规行为金额和账务处理差错金额占总体金额的比例。

  使用评价体系应注意“两个结合”:(1)定性与定量结合。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财政收入增长量与财政收入增长率、利润与利润率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够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廉政情况等。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的分析评价时,必须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以一定的权重,使其量化,以避免评价时的随意性或以偏概全。(2)纵向指标与横向指标结合。纵向指标是时间跨度指标,包括今年与去年、现任与前任的比较指标。横向指标是指同类单位在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的比较指标。纵向指标考核事业的进步与否,横向指标则考核其发展的速度。同时还应注意作动态比较评价,即将有关经济指标纳入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变化、税赋调整、同行业概况、市场变化等诸多社会因素中,进行综合比较评价。这样能剔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中非本身因素成分,以作出较为客观、公正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