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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权分层到财权分割的研究

2005-12-01 09:22 来源:财务与会计·伍中信

  财务理论的发展一直是以经济学的发展和演进为基础的。在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中,两权分离是一个重要内容,与此相对应,在财务理论中关于财权的分配方式也是一个讨论的热点。

  一、公司治理结构:从分层治理到共同治理

  传统的看法认为资本雇佣劳动,其潜在的逻辑是,股东投资设立企业,投入的资本转化为专用性资产,如设备、厂房等。由于这些资产的专用性与可抵押性(人力资本是不可抵押的),使得企业经营的风险由这些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承担,相对应地股东便享有剩余收益权,也就是拥有企业。而其他要素所有者,如人力资本所有者,由于其流动性、不可抵押性和难以度量的特点,所以雇员只能成为固定收入者。这一逻辑把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抽象为股东与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

  上述传统的理论优点在于,符合产生时期较普遍的企业治理状况,逻辑上也比较严密。但随着企业经济形态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德国、日本在二战后经济奇迹及80年代英美并购风潮,使人们开始思考新的企业模型来容纳不断出现的传统模型不能解释的现象,这就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不是一个生产函数或生产主体,而是一组契约关系或利益分配机制,体现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就是占统治地位的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对于股东来说,股权是公司赋予他们的权利,无论适用范围还是自由度都大大弱于原来的资本所有权。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是不存在的,因为股权的运用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制约。这就是在现代企业理论模型下的“共同治理机制”。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的集合,不仅包括股东和经营者,还应包括债权人、员工、政府、社会公众、供应商、顾客等。控制企业治理的专业化投资中的任何一方,都会要求参加企业分配:股东获得红利和股息,债权人获得利息,经营者和员工获得工资和报酬,客户与供应商从与公司的交易中获得利益,政府从企业收税。这样,公司由经营者负责日常管理控制,以股东为主的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形成一定形式的监控,外部力量也对公司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

  二、财权分割:对财权分层理论的推进

  财权分层理论针对财务事项的不同特点,将财权在出资者、经营者和财务经理三个层次间进行了划分。很明显,出资者、经营者、财务经理财权分层体系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是股东与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财权分层体系是一种单向的、科层式的结构,这时的权威方向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关系。

  随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的出现,财权分层理论将表现出种种不适:

  第一,财务界一般认为,财权分层理论的立论基础是财务主体的二元性,即所有者和经营者分割财权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财权分层。但笔者认为,现代企业的财权具有独立性,现代企业(公司)作为财务主体具有一元性,而在财务主体内部其财务治理主体或财务管理主体则可能是多元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等。因此,现有的财权分层理论实质上是同一财务主体内部财务治理主体之间的财权分配问题,绝不能因此而否定财务主体的一元性。

  第二,企业治理结构安排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诸方面资产权力在相互分离的状态中实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从而达到诸方面利益和权力的均衡。而现有财权分层体系体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关系,是单向的结构。很显然,下位的主体不可能对上位的主体进行监督,更谈不上相互制衡了。

  第三,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债权人的相机治理机制是很重要的一环,也就是说,财务治理主体可能是该财务主体之外的主体,他们所掌握的财权不属于分层的范畴,是一种平行的主体,这无疑是现有财务分层理论的一大缺失。

  我们认为,在共同治理机制下,各利益相关者在缔结企业这个契约的时候是以平等方式加入的,各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关系更趋向于平等的关系,那么财权也会以平行分割的方式分配,而不是一种单向的、科层式的结构。平行分割的优点在于最大化地考虑了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又有重点地照顾了主要相关方的利益。因为不同参与方对企业资产收益率水平的影响程度不同,相应地,他们控制的财权比重也就不同,即不同利益相关各方在财权分割中占有不同的份额。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财权平行分割模式并不是对财权分层的否定,而是建立在财权分层理论基础之上的,对其治理主体外延的扩大以及对共同治理理念的强化。

  三、财务关系中的财权分割

  如上所述,平行模式是最能包容所有相关各方利益的财权分割体系,那么,在这一模式下,各方之间是如何形成财务关系并对财权进行分割的呢?

  当企业筹资时,财权流从不同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流动到另外一些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手中,不同的财务主体间形成了不同的财务关系:所有权关系或者是债权关系,或者是可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所有权关系的债权关系(发行可转换债券)。出资者或股东与企业及其经营者之间从根本上说是出资与授资并运用资本的关系。在这里,股东拥有的是终极所有权。

  随着企业生产工作的展开,与企业发生关系的现实利益相关者也逐步形成。他们包括:经营者、员工、政府、供应商与客户和债权人。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在企业居于特殊地位:是企业经营与财务决策权势主要控制者,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利益得以实现的关键,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存在激励问题。经营者与企业法人的财务关系可能是一种纯雇佣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与所有权关系的混合型,还可能是将来在一定条件下演化为所有权关系的关系,而无论身份如何,他们肯定都控制了企业的许多财权。最主要的,是经营者掌握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对于经营者,财权配置有效即与企业法人形成健康的财务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必须建立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

  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力量。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管理及财务管理上的一项重大课题是如何保持员工的个人目标与企业的整体目标相一致。分享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新企业制度形式的产生和发展,使员工与所处企业在劳动(人力资本)合作的同时又实现了财务资本的合作。这样,员工与企业的财务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巩固。有的学者认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虽然这个看法仍有待时间的检验,但在实践中,人力资本所有者凭借独特的人力资本而获得企业的股份却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体现在财务关系上,即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将在剩余财务收益权与剩余财务控制权中拥有份额。

  政府依法向企业收税,同时还通过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收取费用,这是法律上已经规定的。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制定政策,或出于对公众利益的维护或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企业的行为实施管理或限制,也会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工作产生影响。实践证据表明,从宏观上来说我国税负并不重,但企业总体税负较重,主要是由于政府对企业名目繁多的收费,这就是政府与企业财务关系扭曲的直接表现。

  供应商与客户位于企业生产的两端。与供应商的商业来往会产生应付账款,与客户的商业往来会产生应收账款,这就是财务关系的具体体现。现代社会企业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日益紧密,为了营造稳定的、发展的供应商与客户网络,企业往往与他们结成某种形式的战略同盟,而这种战略同盟终究要落实到双方的财务关系上。一方面,为了实现与供应商之间的友好合作,应该遵循平等互利原则来处理财务关系。另一方面,为了减少对供应商的依赖,减少交易费用,制造企业可以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获得效率的提升。

  相关研究表明,企业的负债水平与企业所在的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呈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当企业对处于产品市场中的客户的争夺比较激烈时,他们与债权人也往往存在比较密切的财务关系。企业向资金提供者进行分配时,所体现的分配关系是企业财务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模式下,债权人在参与企业分配时,仅仅获得固定的收益,但在共同治理机制下,将来这一格局有可能发生变化:浮动利率、可能与剩余分配以及债权人参与企业的直接管理。

  在现实中,重视债权人在企业财权配置中的地位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如果债权人掌握了部分重要的财权,就可以有效地监督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行为,从而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次,在股权分散的企业中,由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的重大决策权实际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局面。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如果恰当运用手中掌握的财权,就可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行为,抑制内部人控制,从而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第三,有利于形成银企之间的互动关系。我国企业的债权人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银行将资金投入企业后,如果不能行使有效的财务监督权,易使企业在使用债务资金时不考虑或少考虑银行的利益,从而产生银行不良债权问题,打击银行向企业注入资金的积极性。反之,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若有银行等债权人的一席之地,则可以有效地发挥它们的财务监督职能。这样,不但能激发它们的投资热情,还可以促使企业债务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银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