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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产权转让行为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06-10-09 14:39 来源:

  进入新世纪较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对今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出了明确的部署。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这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改制行为。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营运体制尚未完善,有关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改制行为不规范,对改制工作监管不够,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损害国有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时有发生。如何规范企业改制行为,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我们国资部门应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一)资产处置不严谨

  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上级硬性规定改制工作进度,甚至存在领导人擅自作价,干预产权转让价格。在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及资产评估低价出售。

  (二)财产清查不彻底

  在企业改制准备阶段,必须进行彻底的财产清查。由于部分企业领导更换频繁,致使无法对企业历史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真实、完整的反映;或者只将帐面原值作为清查值,使得一定的帐外资产无法纳入改制范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评估不规范

  资产评估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没有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参与评估或无评估资格人员参评;二是评估人员因自身利益驱动,人为低估资产价值;三是评估操作程序不规范,评估方法失当;四是任意核销应收款项,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四是以部分资产代替整体资产评估。

  (四)资产剥离不严格

  迁就或片面考虑受让人的利益,将不属于剥离范围的资产连同剥离资产一并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人为缩小转制企业的净资产,对剥离出来的资产不及时同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结果被转制企业无偿占用。对企业原来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手续;可保留划拨用地的未报批或超期使用,使土地处于无偿使用状态,土地资产效益未能充分发挥,国家权益被侵占。

  (五)产权交易不透明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买卖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始终一对一讨论,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甚至会出现个别暗箱操作,私下交易,将国家利益拱手让人。

  (六)优惠政策不严肃

  在出售企业过程中,不按规定对购买方给予大量优惠,将部分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或设置不合理的优惠股及送股;有的随意减免原企业的债务及担保责任。对企业的产权转让、承包、租赁收入清缴不力,导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以实现。

  部分企业借改制、重组的机会,逃废大量债务,特别是银行债务,使得国家金融债权悬空,造成国家信贷资产流失。

  二、国有资产流失的防止及建议

  (一)加强领导

  各政府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中央及上级文件精神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明确思路,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完善机制

  国有资产出资者缺位,企业缺乏产权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就会处于失控状态,要改变管理体制不顺,产权关系不清的状况,按照国有资产与经营分开原则,积极推进政企分开,建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三)发动群众

  事实证明,违背大多数职工的遗愿,没有得到广大职工支持配合的改革是很难成功的。因此,在企业改制中要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企业改制中要做好宣传解释讨论工作,听取职工意见,再确定可行又有效的改制方式,转制方案要经全体职工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企业改制做好人员安置,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规范行为

  转制企业要按国家规定进行彻底的资产清查,做好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成交底价。要合理设置股权,不得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无偿量化到个人。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扩大优惠范围,要根据市场情况和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折股比例、转让价格。要加强土地的处置管理,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程序确定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国有产权的,要把好承让方选择关。企业转制应按要求和规定上报审批,不允许越权审批。政府主管部门及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的改制要严格审查,充分论证企业改制方案,保证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相关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作好政策的统一及衔接。要监督企业改制协议或合同的签定及执行;严格按规定审批、核销企业不良资产,杜绝借改制之机虚假申报核销企业资产,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企业破产或因债务问题进入司法程序的国有资产,司法机关应与财政部门积极沟通和配合,防止拍卖底价过低而导致企业国有权益受损。要把好员工安置关,把安置职工和保障职工生活费用的条款列入产权转让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

  (五)理清债务

  转制企业要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特别要防止借企业转制之机逃废债务。整体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对被转让企业的债务妥善安排,把债务落到实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为防止企业改制中逃废金融债权,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邀请主要债权人直接参与对承让方的考察;二是债务由承让方承接的,承让方应出具财产保函和承诺,把债务落到实处。

  (六)全面评估

  转制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采取符合实际的标准及方法,按规定程序和环节进行操作。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必须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认改制企业的净资产或成交底价的依据。对资产评估中发现的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低评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中介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以保证资产评估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七)公开转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要转制,国有资本要流动,在流动中增值,还是在流动中流失,关键是要加强产权交易监管,把好公开交易关。要做好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工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产权交易应以推动企业资产重组,盘活国有资产为目的,以公平、公开、公正、规范为原则,综合考虑转让企业的资产状况,分别采取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公开组织转让。未经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无效。对未按规定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不予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发现和提升国有资产的价值,规范交易行为,节约交易成本,对反腐倡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积极作用。

  (八)管好收入

  转让收入的收缴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的重要体现,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要树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观念,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对收入严格监缴,对收入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对违约人要采取措施予以惩罚,避免造成新的资产流失。

  (九)查处案件

  现行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尚无专门立法,没有专门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职能机构,相关部门难以协调形成合力。对于牵涉到政府行政行为和中介机构的经济行为,追究责任和制裁的难度更大。财政、经贸、纪检、审计、税务、法院等部门要共同努力,对企业改制中严重损害国有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依法制裁。建立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对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坚决遏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