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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

2006-10-30 13:41 来源:安秀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们不仅要求政府公开政务,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而且要求政府必须对公共财政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依法向社会公众承担明确的、可衡量的公共受托责任。而如何通过政府治理结构的变革以及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和机制的变革,督促政府依法承担和切实履行公共财政受托责任,是各国政界和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一、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基本界定

  (一)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基本内涵

  “责任”一词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从最一般的涵义上说,责任就是对必须做的事或不做应该做的事时所应该承担的后果。具体而言,责任包括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1)道德责任,即由社会心理意识约束力而形成的责任;(2)纪律责任,即由社会团体约束力而形成的责任;(3)法律责任,即由国家法律强制力而形成的责任。(4)经济责任,即由不同经济行为及其后果而形成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中,道德责任是人的社会性的自觉表现,其履行依赖于人们的自我规范;法律责任是人的社会性的强制实现,它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强制规范;经济责任也是人的社会性的强制实现,其有效履行依赖于经济契约的强制约束;而纪律责任则是介于上述三者之间的一种责任,它的实现是基于一定程度的自觉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受托责任,源于英语中“accountability”一词,亦即受托经济责任。其涵义有多种解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指授予一个被审查个人或实体的责任,显示他或它已经根据资金提供的条件对委托给他或它的资金进行了管理或控制。美国审计总署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政府和机构向公众说明它们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按照我国会计学家杨时展教授的解释,“这种责任,虽大多是由于资源的委托行为而发生的,其解除的方式却大多是以人事上是否继续给予托付和信任的形式来表现,不以经济为限,因而称之为受托责任。”[1]而阎金锷教授则认为,这种责任称为“受托经济责任”更适宜。他指出:“不论在两权分离下,还是在多层管理经营体制下,由于委托人的授权,都会形成一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当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确立后,客观上就存在授权委托者对受托管理者或受托经营者进行经济监督的需要。”[2]

  可见,受托经济责任是在“两权”分离条件下,财产所有者通过契约的形式对经营管理者规定的、可以计量的报告责任,是责任受权者依法向责任授权者报告说明其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责任。从责任主体来看,受托经济责任具体包括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公司受托责任和组织内部受托责任。

  政府(财政)受托责任是指“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人对那些资源负有的职责”,[3]“是指受托经营公共财产的机构或人员(具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盈利和非营利性的国有公营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有责任汇报对这些财产的经管情况,并负有财政管理和计划项目方面的责任”。[4]

  本文认为,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是指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政府在管理和经营公共财政资源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向社会公众及服务对象报告公共资源管理和运营情况的责任。公共财政受托责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更是一种政治关系,其产生源于社会分工和“资产专用性”引致公民“个人权力的让渡”而形成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以及上下级政府之间,虽然在形式上是法权关系,但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公民之所以依法纳税,就是要委托政府代理市场和个人做不了、做不好或不愿做的事情。而政府为了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就必须通过税收等形式事先从社会公众手中征取一定的社会资源。当资源的提供者与资源的使用者发生分离时,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公民作为委托方,必须依法缴纳各种税费,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而政府作为受托方,必须按照纳税人(公民)的意愿来支配和使用公共财政资源,保证财政资源分配使用的经济性、效率和有效性,尽可能以低廉的成本和优质的服务满足日益多样性的公共需求,并就资源使用的最终结果向纳税人(公民)负责。[5]

  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包括内部受托责任和外部受托责任两个方面。内部受托责任要求:参与公共资源配置和使用的各个部委必须对整体政府负责;各个使用公共财政资源的预算单位和支出机构必须对受其工作影响的各利害相关者(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负责。外部受托责任就是要求整体政府必须就公共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的结果对全体公民负责。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1.政府对公众负责。在现代民主社会,社会公众就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顾客,政府有责任在具体规定的质量、成本以及时间范围内向顾客(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并定期通过正式渠道向社会公众及各利益相关主体公开提供有关政府在财政和财务方面的所有有用的信息。对社会公众负责就是要求政府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能更好地对社会公众的要求做出反应,贯彻“行政就是服务,公众就是顾客”的基本理念。

  2.行政对立法负责。即在公共财政管理中实行责任管理制度,要求政府定期就财政资金的去向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等问题回答立法机构的质询,并对相关财政事项及它们的行为后果负责。采用责任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责任,即通过更加明确的授权、对任务的统一规定、绩效标准、资源的适当组织与控制、监督与报告体系、激励与惩罚等责任机制,来规定政府内部所有机构实际的工作范围,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二是个人责任,即建立有别于组织责任的个人责任,要求管理者是一个对实现目标负有个人责任的人。政府公务员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的实现负个人责任。

  3.政府上下级之间以及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负责。即对政府公共财政管理中涉及的上下级政府之间及同级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应就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咨询以及财政资金的实际使用结果相互承担强有力的内部受托责任,避免上下级政府之间相互推委责任。

  (二)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政府(财政)受托责任是由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颁布)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能够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宜,管理社会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我国,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责任委托关系是通过“人民推选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人民负责”这一关系链条而形成的,即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一切财富的所有者。社会财富归全民所有,并不等于人民亲自去经营管理,而是将属于人民的公共财产,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人民选举出来的各级政府去经营管理,各级政府也可以将公共财产委托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受托经营管理者去经营管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是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计划和年度预算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去经营管理。这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同级人民政府便发生了公共财产的委托和受托关系。各级政府在接受人民委托后,不言而喻应对人民负有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完成人民的托咐,并向人民报告其执行结果。各级政府是否切实履行了公共受托责任,并不是由各级政府自己说了算,而必须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审计机关通过审计公正地对其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情况做出评价,进而确定或解除其所负有的经济责任。这一委托关系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政府作为受托人必须向人民即委托人负责,政府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意愿,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对政府而言,在公共行政的过程中,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政府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二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责任委托关系成立的条件是赋权、责任和预算的结合。亦即政府在履行受托责任时,必须得到人民的授权,必须具备充足的行为能力和预算保证,委托的范围和职责明确,不允许有超过委托范围的越权和滥权行为。

  我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公布)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的第十二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十四条(国务院职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职权)、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职权)、十七条(各部门职权)、十八条(各单位职权),以及第十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等,也对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及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和法律责任做了原则性规定。

  二、中国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现实考察

  长期以来,受管理理念、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确认和履行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关系定位不明确

  1.政府与公民的责任委托关系脆弱。长期以来,我们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较大偏差,较多地强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法权关系,政府拥有强权和严厉的管制,而普通公民只有服从和依顺。虽然宪法的确赋予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但实际上,这些权利缺乏顺畅的行使渠道,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表现在:(1)政府的授权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违背公民意愿,越权和滥用权力的想象比比皆是;(2)预算缺乏法律权威性,约束软弱无力。政府预算虽经立法机关审批,但执行中随意变更预算的现象普遍;(3)公共资源配置和使用中的浪费现象触目惊心,政府没有真正对公民负责;(注:公共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中的浪费现象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配车及一切用公款安排的个人消费。)(4)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非法侵吞国有资产、利用权力垄断经营牟取暴利等侵害百姓的行为也绝非个别现象。(注:如拖欠农民工报酬、圈占农田、下岗工人没有社会保障、垄断经营牟取暴利等等。)(5)公民在约束和限制政府财政权力(注:政府的财政权力指政府在财政收支、财政赤字、政府债务等重要经济指标的规模和结构的确定和安排。)方面缺乏机制,没有渠道,不能顺畅的表达民意。

  2.政府上下级之间及政府内部的责任关系缺乏明确的定位。按照委托论的观点,政府是一个多层级政府和不同职能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而不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简单机械组合,政府上下级和政府内部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下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不是天生就应该存在的,更不应该是“独立王国”和“利益实体”,而是政府之间和政府内部赋权的结果,是为了代理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履行职责而设置的。因此,下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是整体政府的一部分,必须自觉地维护整体政府的形象,维护政府的整体利益,不允许有独立于整体政府的“特殊利益”和“地方部门利益”存在。[6]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政府上下级之间、政府行政领导与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关系缺乏明确的定位,在以往的历次政府预算制度改革中,我们不恰当地强调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并通过“存量不动”、“预算外、制度外资金”、“权责利相结合”等,进一步确认、助长和固化了地方利益和部门集团利益,瓦解了整体政府的概念和意识,损害了整体政府的形象和利益。具体表现为:(1)上下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权限界定不够清晰、合理,特别是“支出责任不清导致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在执行中经常发生交叉、错位,一些应当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部分交给了地方,一些应当属于地方地支出责任,却由中央承担”。[7]相互扯皮、推委责任、越权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2)政府间的财政体制不规范,赋权、责任和预算之间不对称,因而出现了“中央财政过美日子、省级财政过好日子、市级财政勉强过日子、县乡财政没法过日子”的尴尬现象;(注:2002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主持的课题组相继对湖北省襄阳县、河南省鄢陵县和江西省泰和县进行调查后发现,造成中国县乡财政危机的原因主要是税源不足、机构膨胀、收入上移、支出下移和体制不顺等五大方面。)(3)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由于赋权的范围和大小不同,因而出现了所谓的“油水衙门”和“清水衙门”之分,部门及其职工之间的利益差距巨大,造成了部门和公务员之间利益的巨大反差。(注:据广东省的调查,“油水衙门”和“清水衙门”之间职工的人均收入差距相差五倍以上。中央人民广播台“经济之声”2004年3月报道。)

  (二)《预算法》对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界定不够具体

  《预算法》是我国政府预算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原则性地规定了我国政府预算的结构、各级人大、政府和财政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预算管理的原则以及预算编审、执行的程序及法律责任。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概念性的,法律条款对不同责任人的职责认定过于笼统、粗糙,既没有很强的系统性,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更没有法律震慑力和严肃性,其结果只能是纸上谈兵,流于形式。如《预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这样的一些法律条款过于原则、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诸如:(1)什么样的情况可认定为“未经依法批准”?“变更预算”具体指的是什么?(2)举借债务增加了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那么如果没有如期完成借债任务,要不要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3)如果发生了随意变更预算的事件,要追究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那么人大对此有没有责任,该负什么责任,谁来追究人大的责任?(4)如果擅自办理退库而造成了国库库款的流失,是否仅仅追究行政责任,简单一个“处分”了之?(5)如果由于预算决策失误导致了财政资源的损失浪费,又该追究谁的责任?由谁来追究责任?凡此种种,政府预算编审和执行中的法律责任是很不明确、很不具体的,这使得受托责任的履行和监督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导致无人真正负责。

  (三)确保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机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确保政府受托责任长期化、完整化、持续化及有效履行的重要预算管理制度,如中长期宏观经济规划、中期预算框架、完整的部门预算制度、权责制政府会计制度、集权化国库管理制度、系统的绩效评估制度、独立的政府审计制度以及透明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等都没有建立起来。进一步保证政府受托责任落实的实施机制,如预算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权利制衡机制、内外部控制机制、执行中的激励约束机制、审计监督机制等,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整体财政运行是在一个责任极为模糊的状态下进行的,没有真正的、明确的、有约束力的责任制。

  (四)管理流程和管理技术相对落后影响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

  我国传统的政府预算管理是按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决算”三大环节进行的。这一流程在落实受托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是:1.责任链条不连贯。由于没有编制宏观经济筹划和中期预算框架,对政府可控资源的预测以及据此确定的政府财政中长期目标不明确,这使得政府预算缺乏前瞻性和准确性,也使政府受托责任缺乏完整性、连贯性和可持续性。2.没有系统、严格、规范的问责制度。由于没有独立的政府审计监督系统、绩效评估制度、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政府财政风险预警报告制度,这就使得对公共财政资源配置、使用过程及其结果缺乏透明度和强有力的约束监督,也造成了相关主体的责任不清或不负责任。3.管理技术落后影响责任的检查和落实。现行分散化的国库支付系统和现金制政府预算会计系统,由于缺乏对支出周期各阶段进行集中性纪录和追踪的会计控制机制,只是反映了当期预算执行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状况,而不能连续、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预算收支对政府财务活动情况及财务状况产生的当期影响和连续影响,无法全面准确地纪录和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会计核算范围过窄,透明度不高,无法提供完整、及时、可靠、可比、全面地政府预算和财务信息,因此也就无法满足政府预算管理和决策对信息的要求,更不能准确有效地落实政府受托责任。

  三、改革和创新预算管理制度和实施机制,促进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

  (一)理念创新

  创新政府预算管理理念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进程,总结我国政府预算管理的基本经验和不足,在政府预算管理中积极倡导和建立有效政府和整体政府、对纳税人和社会公众负责、财政透明度、市场导向和适度竞争、结果和绩效导向以及公众参与和民主理财等先进的管理文化和管理理念,明确政府预算管理及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为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履行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具体来说,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核心理念是:

  (1)政府应就公共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最终结果对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负责。

  (2)政府上下级之间和政府部门内部应就公共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最终结果形成强有力的委托代理责任。

  (3)政府行政部门首长作为管理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代理人,向上必须对整体政府负责,向下必须对受其工作影响的各利害相关者负责。

  (二)制度创新

  笔者认为,推促政府自觉履行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三项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政府预算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和独立的审计评估制度。

  1.政府预算制度。健全的政府预算制度将从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的决策、计划、分配、使用、管理等全程对政府的公共财政受托责任做出法律性规定,它既包括对政府预算决策过程财政受托责任的规范,也包括对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受托责任的详细规定。规范的主体既包括立法机关、也包括各级政府。具体包括:

  (1)中长期财政预算制度。中长期预算能有效地消除年度预算责任不清晰、不连贯的短期化现象,克服资源配置和使用中诸如寅吃卯粮、成本代际转移等行为,使政府受托责任更加完整、连贯和可持续。

  (2)政府预算、决算审批制度。这一制度重在建立一套良好的公共财政资源的决策机制、决策程序,依法明确人大及其专业委员会在公共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方面的决策责任,依法监督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履行。

  (3)政府预算绩效评估制度。政府预算绩效评估制度是落实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通过对部门和单位的投入、产出、成果、结果、效率、效益、影响、有效性等绩效指标的考评,检查各部门的工作是否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否与年初制定的预算目标相一致,并把考评结果与部门的预算规模、与部门进一步获得资源的资格、与部门员工的晋升、奖励相挂钩,真正督促各部门就公共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最终结果向公众负责。

  (4)政府重大公共预算决策听证制度。政府公共预算过程实际上是公共决策和公共选择过程,它涉及到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广泛听取有关各方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意。建立重大公共预算决策听证制度就是通过这一制度安排,使政府预算决策过程公开化。

  (5)高官(个人)问责制。传统的集体负责制等于无人负责制。改变这种状态的有效制度安排就是建立高官(个人)问责制。这一制度的优点是:它把整个组织的总目标按照职位的高低、责任的大小分解到每一个人,以使每个人都能对自己应负的责任非常清楚,了如指掌,知道自己的奋斗目标和工作重点,并把个人的工作业绩与应承担的目标和应付的责任挂起钩来,使责任制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人。

  2.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是确认、记录、核算和管理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重要制度安排。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其中以国库会计为核心)除了反映当期预算资金运动情况及结果外,还能完整反映整个预算资金连续运动的过程及累积结果,使政府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完整、可靠,为有效落实财政责任制、沟通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交流、加强监督、防范财政风险提供可靠的依据。这项制度具体包括:(1)全程式集中记录和监控财政交易的政府会计系统;(2)权责制政府会计;(3)政府财务报告制度;(4)政府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3.独立的审计评估制度。独立的审计评估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和独立的外部审计)是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最好计量和控制工具,也是受托责任关系中联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桥梁。按照公认的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对政府财务信息进行重认定、重评定、重判定,以客观、公正的反映政府履行受托责任的过程和结果,并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交待和公开披露。

  (三)机制创新

  良好的制度安排只是规定了政府履行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规则。要想把这些好的制度落到实处,还必须有高效、协调、灵敏的实施机制。主要有:

  (1)制度(政策)制定中的权力制衡机制。构建政府公共预算管理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就是要依法确认参与政府公共预算管理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哪些部门和机构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制定、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以及对资金使用结果和绩效的审计和评估等。构建这一机制的基本理念应当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相分离、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相分离、保持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适度分权并促使各部门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财政管理的总体目标相一致、保持资金管理程序及过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由此需要制定的基本制度包括财政基本法、财政责任法、财政诚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租赁法、担保法等)。

  (2)政策实施中的激励机制。政府公共预算管理涉及的利益主体多,运作结果的好坏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努力程度密不可分,因此,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在统一的原则指导下增加部门和地方管理的灵活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3)具体运作中的监督制约机制。政府公共预算管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利益格局调整的过程,期间必然会出现一些利益冲突,产生各种矛盾。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有关财政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加强对政府预算管理全程的监督,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审计与审计部门独立的外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专业化的绩效评估体系以及财政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4)政策实施中的协调机制。政府公共预算管理是一个多维的立体集成,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关系极为复杂。为此,在政府预算实施过程中,构建一个运转顺畅、反映灵敏的协调机制,有利于维护预算的法律性和权威性,还可以较好地解决政府内部和政府之间因缺乏协调,责任制不明确,职责分工重叠等可能产生的严重问题。

  (四)流程再造

  预算管理流程再造应着重解决预算管理中的三个问题:(1)对什么负责,即预算管理的目标是什么?(2)怎样负责,即如何确立激励机制、责任机制和权力结构?(3)对谁负责,即政府预算服务的对象是谁?其中,预算管理的目标是核心,而激励机制、责任机制、权力构造和顾客导向是为实现预算管理目标服务的。为此,应紧紧围绕体制目标、激励机制、责任机制、权力结构和组织文化等影响预算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效益和有效性的关键性杠杆和支点实施管理流程的再造。其设计理念和方案目标是:立足于公共财政改革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加强财政责任制、提高财政透明度、强化公众参与和提高财政政策的可预见性为基本理念,对传统的政府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系统性的改革、改造和整合,以期提高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率、效益和有效性。据此,一个完整的政府预算管理总流程应包括预算规划、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评估等整个过程。

  与传统的预算管理流程相比,新预算管理流程在落实政府受托责任方面具有更强的功能和作用:(1)将整个预算流程前置,重点强化预算编制前的预算规划,特别是宏观经济筹划和中期预算框架的制定,因而提高了预算的前瞻性和预测性。同时,由于把年度预算限额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的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和准确性,有利于责任制的完整、连贯和可持续。(2)细化预算编制,强化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评估,重点是预算绩效的计量考评,并将评估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规划和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这不但拉长了责任链条,增强了责任约束,有利于责任制的落实和履行。

  (五)技术支持

  确认和履行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依赖于政府公共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实施机制和管理流程等多方面的深刻变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现代化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要想顺利完成这一改革重任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加快建立我国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既是实现国家公共管理现代化,促进财政改革和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落实政府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重要技术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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