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5 14:49 来源: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暂告一段落以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财政部门的一个工作重点。我们高兴地看到,近年来,许多地方的党政领导和财政工作者在加大财政管理力度、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总的来说,无论是从振兴国家财政的客观要求来看,还是从发达国家的横向比较来看,我国目前的财政管理工作都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和较低的层次上,财政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究其根源,乃在于我国的财政管理在制度上、观念上和实际工作中,都没有真正转移到“以法管财”的轨道上来。
首先是财政领域中还有不少法律上的空白。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政府间的职责划分、课税权划分和政府间转移支付,大多以法律乃至宪法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这是建立稳定而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促使各级政府有效管理其财政事务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在我国,目前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税收方面,除了个别税种外,大多数税种是以条例等行政规章形式颁布和实施的,立法层次明显偏低,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地方对地方税的立法权,也是一个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如何理顺财政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如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如何有效地管理政府债务,等等,迄今为止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其次,《预算法》与《农业法》、《计划生育法》、《教育法》、《科技法》等法与法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也相当突出,使各地的预算管理工作无所适从,工作十分被动,这表明我国的财政立法的科学性和协调性还远远不够。最后,财政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盛行,知法犯法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大量的偷税、漏税、欠税和骗税,屡禁不止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支出领域中的大手大脚、挥霍浪费和贪污腐化,税收征收中的“人情减免”和“藏富于企业”,部分党政领导法制观念淡漠、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盲目决策,都是这种情况的现实反映。
强化以法理财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制经济,政府所应扮演的角色就是制定和维护法律制度,以便为经济活动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秩序。不仅如此,政府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其他参与者一样,它的各项活动包括各种日常管理活动,也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制度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的财政管理工作,自然也不应例外。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只有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可靠保证。可以说,只要“以法管财”还没有在观念上深入人心,还没有在制度上形成强有力的保证,还没有在实际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得以贯彻执行,财政管理工作就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实现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
强化以法理财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这个有着长期的、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封建专制背景,建国以后又实行了长达三十年的、以高度集权和行政命令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法制观念、法制精神和法律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培植起来的。因此,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尚须假以时日。当务之急是必须大力加强财政领域中的法制建设,尽快完善财政法律体系,协调好法与法之间的关系,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强化“以法理财”的意识,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崇高风范,在各级财政管理工作中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减少以至完全排除主观随意性。唯其如此,财政管理工作才会更上一层楼,振兴国家财政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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