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8 09:26 来源:
一、中国的公共品供给制度变迁:成效与问题
一套新的制度取代旧的制度,可界定为制度变迁。由此,可将新中国公共品供给制度变迁的时限大体界定在1978年。在此之前的公共品供给制度是典型的政府选择依此之后,中国开始了渐进式、温和的制度变迁进程,直到现在中国仍未建立起有效的公共品供给制度,就是说,这一进程仍在延续之中。在20多年的改革过程中,首先,逐步明确了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应当做什么、能做好什么以及不能做什么。其次,在政府从“越位”领域逐步退出并填补“缺位”领域的同时,政府间的公共品资源配置职能也在分税制的制度创新下逐渐分开。目前,各级政府大体上能够在划定的事权、支出责任、税权税源、非税收入以及政府间转移支付项目和数量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自求平衡,各自确定本辖区内的公共品提供的数量、结构与质量。再次,公共品的生产与提供也在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下,开始分开,公共品生产市场由过去的政府独家垄断经营,开始有选择地向私人部门开放,公共品市场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多个生产厂商之间的竞争格局也已初露端倪。毫无疑问,公共品生产与供给制度的渐进变迁,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客观地看,中国现行的公共品供给制度还存在以下缺陷:(1)在宏观层次上,政府与市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公共品供给领域中职责范围缺乏科学合理的界定,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范围过宽且方式不尽合理。(2)公共品的生产与提供不分,政府既包揽公共品的生产,又通过政府规制、行政审批、歧视性税收和财政补贴等非中性制度壁垒,限制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市场,保护公共部门在公共品领域中的“垂直一体化”垄断,并由此衍生出公共部门规模过大、激励不足、压力不够、活动效率低下以及公共品供给不足、质量不高乃至寻租腐败等一系列问题。(3)公共品的直接生产与间接生产不分,大量本来应该借助于社会分工、采取市场契约方式交由私人部门或“公”“私”混合竞争性间接生产的部分,也大都采取了公共垄断的制度安排。(4)在公共品供给的纵向制度安排上,中央集权过度,地方政府的公共品供给职能难以充分有效发挥。
二、制度创新需要解决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纯公共品并非无处不在。
自萨缪尔森以典型的公共品——灯塔为例给出公共品的经典定义后(萨缪尔森,1954),按物品的消费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标准,将全部物品划分为私人品与公共品,并据以将经济活动区分为市场领域与非市场领域的理念,就逐步为经济学界所广泛接受。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纯公共品是指那些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都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用公式表示就是:
这意味着,(1)公共品的效用具有完全不可分割性,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打包”在一组消费者之间共同消费或使用。(2)公共品在一组消费者的消费或使用中是非竞争性的,即增加一个消费者的消费或使用,其边际成本为零。(3)公共品在一组消费者的消费或使用中是非排他性的,即用价格机制或产权界定排他消费要么在技术上不可能,要么排他的成本要大于排他后所带来的收益。
萨缪尔森的公共品定义,与其说是为了寻找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以及制度安排上的“公域”与“私域”的分工,倒不如说是纯理论研究。
(二)即使是纯公共品,其政府供给行为也需要市场调整。
居民(包括居民企业)所消费的安全一般被认为是比较纯粹的公共品。然而,在居民所消费的全部安全中,公共安全却只不过是一部分,尽管是其中的主要部分。由于人们的收入和财富占有水平不同,不同的人对安全的来求数量与质量也就不尽相同。公共安全只能按照中位选民的需求水平来决定。
从理论上讲,由于政府生产的安全,其成本也是由纳税人负担的,因此,政府生产与市场生产也就存在着一个成本与效益的比较问题。如果把政府生产提供公共安全的机构,看作是一个产业部门或生产“企业”,那么,按照科斯的“企业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的理论,公共生产的安全客观上也有一个最佳供给量问题,当公共生产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增加公共生产的安全量不再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时,那么,就应该选择市场。
(三)公共提供并不等于非由公共生产不可。
公共提供并不等于公共生产。因为任何一种公共品,其效用都是由可分割的各种要求综合作用的结果。例如,公共安全就是警察、警车、通讯、监狱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里,不仅警车、通讯、监狱等可以交给私人生产、政府采购,而且就连警察也大都是由“私人生产”(私立高等学校培养)、政府购买的。
按照奥斯特罗姆的分析,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产出效率,生产各种公共品的各个公共部门都应该借助于与其他产业部门的分工,通过专业化机构协作进行生产,而不必由一个公共部门垄断一种公共品的所有生产环节。中国各个公共事业单位都普遍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单位办社会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分工协作的效率损失,是不言而喻的。
(四)公共品的生产权可否分割以及分割程度、消费可否排他以及排他程度,主要取决于制度因素,而不是技术因素。
公共品能否通过市场制度以及私人部门实现其供给效率,原因往往不是或主要不是因为市场制度内部的缺陷,也不是或主要不是公共品的消费在技术上不能排他,而主要是在市场以及私人部门以外的人为的制度安排。如果我们从公共商品理论分析中最为抽象的“灯塔”世界,回到丰富多彩的公共商品的现实世界,那么,我们甚至可断言:几乎没有多少公共商品是不可以排他的,而且排他的交易费用也可能并不一定要高得非用政府制度来替代不可。如果情况真是如此,那么,我们也就有理由相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及其公共部门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通过垄断、集权、政府规制等各种强制性机制和政治程序来实现公共品供给的比较效率。因为一方面现实经济世界中象灯塔这类公共品毕竟是不多见的;另一方面,如果阿罗不可能定理是正确的,那么,面对规模庞大、品种由多。结构复杂、公众需求不一的公共品,政府能否得到集体需求的准确信息并据以作出科学决策,以及即便是决策正确,能否保证决策很好地加以实施,这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问题,况且,如同科斯所言,政府的活动也是需要花费成本的,有时它所花费的成本还大得惊人。
(五)私人品/公共品的两分法,并不足以用来作为划分市场职能与政府职能、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经济活动效率边界的理由。
私人品的效率解与公共品的效率解,都是建立在一系列严格假定条件基础上的,是相对于其各自的效率条件而言的。如果一个社会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完全竞争性市场所严格假定的条件,那么,私人品的市场配置也不能够实现帕累托效率出现所谓的市场失灵问题加果一个社会能够满足或部分地满足市场和私人部门供给公共品的效率条件,那么,市场和私人部门也许会有公共品供给的帕累托最优或次化效率解。制约公共品政府效率解与非政府效率解的各种条件,如通过产权界定、产权交易机制、价格机制等手段来分割公共品的产权和效用以及排他消费和竞争消费的经济技术条件,都会随着经济技术的变化而变化,也正是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才使得原来一些属于纳公共品的物品,逐渐“蜕化”为“准公共品”,而原来属于“准公共品”的物品则“蜕化”为私人品。从长期的视觉看,私人品与公共品以及公共品的“公共”程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这就是说,私人品/公共品的两分法,并不足以用来作为划分市场职能与政府职能、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经济活动效率边界的理由。换句话说,在公共品的供给中,所谓的政府职能或市场职能、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都是相对于各自的效率条件满足的程度而言的。单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的政府,其存在的经济理由是为了增进人民的集体福利,而公共品则是集体福利的载体。集体福利以及实现集体福利的载体——公共品,是一个外延极为丰富的系统。在人们“一揽子”的集体福利或公共品的实现中,某项福利或某种公共品,究竟是通过“货币投票”来分散抉择,还是通过“政治投票”来集中抉择,抑或由这两种投票机制来混合抉择,或者说在“一揽子”公共品中,哪些选择“税收价格一一公共部门生产——公共品”的供给制度,哪些选择“税收价格——私人部门生产——公共提供——公共品”的供给制度,哪些选择“混合价格——混合生产——混合供给——公共品”的供给制度,取决于这些技术选择或制度安排的比较效率。
三、基本结论
1.中国现行公共品供给制度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其显著特征是政府及其公共部门的过度垄断,在这一规模庞大的领域,市场和私人部门的效率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近年来,虽然中国向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逐渐开放了一些生产公共品或准公共品的政府垄断行业或公共事业市场,公与私以及各自内部在这些开放的市场中的竞争格局也已初得端倪,但从总体上看,政府垄断以及由此造成的公共部门规模过大、税费负担过重、公共品供给不足、质量不高、效率低下乃至寻租腐败等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2.制度创新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以及“公”“私”配比关系。由于各种公共品的“公共”程度、受益范围等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单一的政府垄断或市场垄断,在解决公共品供给效率问题上的失灵都是客观存在,理性和现实的效率制度安排或选择,应当是根据不同公共品的具体经济属性实行政府供给行为的市场调整,以及市场供给行为的政府调整互补、混合的模式。具体到一种特定的公共品,如教育,还应该细分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基础教育应以政府供给为主,同时辅之以居民户、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等社会力量的调整;从发展趋势看,高等教育应该逐步过渡到以市场供给为主,同时辅之以政府调整。
3.制度创新必须处理好政府直接生产与间接生产的关系。一般而言,几乎所有的公共品,在技术上都可具体区分出直接生产与间接生产两个部分。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效率功能,避免垄断所带来的效率损失,除了极少的公共品,因通过产权界定、价格等排他生产或消费的交易费用过大,必须由政府借助于公共部门直接生产以外,其余的公共品,无论是直接生产还是间接生产,其生产权都应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政府可以拍卖某些公共品的生产权,但不能采取行政审批、政府规制。税费等公共制度壁垒垄断其生产权。政府及其公共部门是否介入某一种公共品的生产,至少有6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可供选择:(1)建立和经营“自己的”生产单位;(2)与一个私人企业签约;(3)与另外一个政府单位签约;(4)从其自己的生产单位得到一些公共品,而从其他政府或私人生产者那里得到其他的公共品;(5)确立得到授权的公共品的生产者必须遵循的服务标准,并允许每一个消费者选择零售商,并从得到授权的供给者那里得到服务;(6)把凭单发给家庭,并允许他们从任何得到授权的公共品的供给者那里购买公共服务。如果对上述选择再视具体情况进行组合,公共品供给制度的安排就更为丰富了。
4.放松政府规制,大力推行公共品生产的市场化。针对中国公共品供给制度安排中,政府及其公共部门过度垄断的实际,要放松政府规制,构建公共品供给的竞争机制。在区分公共品的生产与提供、政府直接生产与间接生产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政府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府管制制度,有序地向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开放公共品供给市场,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相应收缩政府直接生产公共品的范围和规模。这样的制度调整:一是有助于解决资源配置中的激励与约束问题,提高社会用于公共品供给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二是有助于把民间部门的大量资源引入到公共品生产领域,增加公共品供给量并促进公共品质量的改善,以缓解因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所引起的对公共品供求之间的矛盾;三是有助于促进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实施,逐步扩大采购品种和规模,借助于契约制度和竞争机制以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增进公众的福利水平,并有助于克服资源配置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腐败。
5.改进政府治理公共事务的方式。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经济与社会稳定的公共品,由政府直接生产与提供以外,原则上政府应当放开公共品生产市场,允许私人部门和外国资本进入,实现公共品生产主体的多元化。放开公共品生产市场后,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运用招标、投标方式,签订公共品生产与供应合同,企事业单位自主生产;制定公共品生产的质量、计量、技术等标准,并据以检查监督;预测、发布公共品生产与需求信息,指导公共品的生产和消费;调节公共品在地区间、居民间的分配,优先满足居民对基本公共品的需要,促进公共品的分配和消费的社会公平;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形成市场垄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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