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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财政贷款建设项目的产权归属问题

2006-07-12 11:10 来源:

  目前企业在利用政府财政贷款进行项目投资时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企业在项目投资建成并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足额地归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却不能得到投资项目的产权。这种情况带来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产权归属不合理。企业无论采用财政贷款形式,还是金融贷款形式,其投放资金的性质都是一种借入资金,区别仅仅在于贷款的条件有所不同而已。国家以财政贷款方式投放资金于企业某个项目,如果是以企业借款名义进行的,企业按期足额地归还了贷款本息后,投资项目的产权应归企业所有。这时国家再将其作为国家资本归国家所有,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国家希望投放于企业的贷款资金,在被投资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则企业原来所取得的贷款性质就不是借入资金,而是所有者投入资金,即国家资本金,企业只要将原贷款本金及利息按其价值转作国家资本金即可,无需归还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企业依靠财政贷款建成的投资项目,既要归还贷款本息,产权又要归属国家,不是使企业产权与国家产权相混淆吗?产权不清,则“政企分开”就是一句空话,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没有了基础。

  二、会计管理上的混乱。当本应属于企业产权的资产归属于国家,必将给企业的会计工作带来不应有的混乱。例如,企业取得为期三年的财政贷款资金1,000万元,建设一个项目,贷款年利率为5%,则当企业取得贷款时会计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10,000,000

  当贷款资金使用时:

  借:在建工程   11,58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长期应付款 1,580,000

  其中的1,580,000元是利息=10,000,000×(1+5%)3×-10,000,000

  当企业完成项目投资并归还了贷款本金时:

  借:固定资产  11,580,000

    贷:在建工程 11,580,000

  借:长期应付款 11,580,000

    贷:银行存款 11,580,000

  如将本应属于企业的产权划归国家所有,则除上述分录外,最后还要加一笔分录:

  借:盈余公积       11,580,000

    贷;实收资本一国家资本 11,580,000

  由于人为地减少了企业积累资金的数量,强制性地增加了国家资本金的数量,造成了帐务处理上的混乱。

  上述企业用财政贷款建设项目带来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尤其是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关键性阶段,如果不能正确地处理好上述问题,势必影响到企业改革的积极性,不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发展。

  笔者认为,如果国家收回财政贷款本息,投资项目的产权应当归企业所有;如果国家不收回财政贷款的本息,则企业应当将贷款本息转化为国家资本金,投资项目的产权自然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