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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治理

2007-02-07 17:35 来源:韩兆柱 杨杨

  「摘   要」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表现、影响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治理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应完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建立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执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关 键 词」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经济学分析;治理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加强行政监督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1].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时有发生。在经济学中,所谓寻租是指凭借政府权力优势和保护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资源流失和浪费。正确分析和认识寻租行为存在的原因,有利于有效防止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

  1、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表现

  政府采购中寻租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典型的情况是某个公司向决策委员会的某一个或几个成员行贿,使自己中标。这种情况很普遍,但是并不是唯一途径。政府寻租的另一个途径是,不告诉其他人有关项目采购的意图,从而使“朋友”得到合同。政府采购者还可以有意制造时间紧迫的气氛,以至于没有时间竞标,从而使“唯一”的可选方案被采用。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制定只有某供应商才能满足的技术细节,尽管有时候,这种细节要求是无关紧要的。在评估的环节,评估者由于得到了行贿者的好处,有意的向某些技术细节倾斜,得出有利于行贿者的评估结果[2].

  2、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危害

  寻租行为是一种社会交易成本极高的“负和博弈”,会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效应。(1)社会资源的浪费。首先,供应商为了获得供应特权或合同, 需要进行游说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以及为疏通层层关系而支出的礼品和金钱;其次,政府采购相关官员为使寻租者支付的租金达到自己满意的水平以及为了保护自身而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再次,政府为了对付寻租者的游说与贿赂而进行反寻租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资源。(2)供应商的市场竞争力下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导致经济效率低下。通过寻租活动获得供应特权或合同的供应商往往没有动力去改进技术,提高其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降低成本,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同时,由于寻租活动的存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生产活动的低效率。(3)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信誉。政府采购相关官员的设租行为,腐化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的正当价值观念,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给政府部门形象和信誉抹上了一层阴影。

  二、政府采购中寻租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而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在政府采购中同样客观存在。政府采购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委托代理过程。[3]纳税人作为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者,将政府采购资金委托给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政府,形成了纳税人———政府的初级代理关系。政府将采购资金委托给财政部门,形成了政府———财政部门间的二级代理关系。财政部门在其内部设置专门职能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协调,并负责向采购人进行采购资金的拨付,从而又形成了财政部门———采购人的三级代理关系。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从而形成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之间的四级代理关系。最后,具体的采购活动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采购人员来执行的,从而形成了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员间的五级代理关系。

  按照上述分析,在传统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一般会形成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购办———采购执行机构———具体采购人员这样长长的委托代理链。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是最终的代言人,链的另一端是初始委托人即政府采购资金的供应者———纳税人。在这个委托代理链中,作为初始委托人的纳税人实际并无行为能力,因为它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从中获得利益。政府采购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产生寻租的基本原因。

  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链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级政府官员。官员是理性人,它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它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不折不扣地保证政府采购职能的实现。正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不同的利益取向,天然地会产生委托人和代理人激励不相容的问题。相反,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采购执行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甚至采购监管部门和供应商的利益极易趋同,这是产生寻租行为的重要原因。

  另外,委托人和代理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即由于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很强,代理人特别是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和执行人员,他们是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者和执行者,一般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私人信息,委托人除非付出很高的成本,否则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由于搜寻有关信息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委托人的决策往往受到提供信息代理人的左右。可见,这种信息不相容有可能成为代理人偏离委托人委托目标的现实表现。再加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且监管乏力,考核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能直接量化到个人等是产生寻租的直接原因。

  三、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治理路径

  1、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如对供应商资格的规定、招投标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评价标准和程序的规定、采购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仲裁程序的规定等,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使得每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包括政府在内,都能在法律程序和框架内追求自身的合理、合法的利益,以形成一种有度、均衡、恰当的社会机制,保证决策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2、建立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可见,权力如果不被控制和监督,就极易走向腐败,无法避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因此必须对政府采购设置监督力量,政府采购不但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形成有效而严密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网。首先,在加强对集中采购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管。可以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建立分散采购项目申报制、公开发布信息、抽取专家、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报告、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约束和牵制;同时制定和完善分散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分散采购行为的规范;其次,在组织机构和操作流程上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实行监管、采购分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到采购、付款、验收等环节相分离,逐步形成有关各方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再次,坚决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在信息公开、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纠纷仲裁等实行全面彻底公开;第四,对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肃人员工作纪律,建立岗位考核体系。

  3、建立政府采购执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采购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要制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专业技能。各级政府采购每年的采购量少则几百万元,多则数以亿元计,这么大的采购量,完全由少数人掌握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变成权、钱交易。据有关报道,南方某城市行政机关采购一批办公电脑,单价竟然高达25000元,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因此,除了要有相应健全的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求执业人员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采购人员一旦丧失职业道德,势必会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损害政府采购形象,殃及采购工作质量等等。

  4、完善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1)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首先,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各采购单位及时做好全年采购计划,详细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和资金。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其次,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从预算编制入手,细化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增强采购的计划性,减少随意性[4].(2)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一是继续深入推进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工作,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二是规范集中采购行为,优化集中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在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文件的制作、评标环节等方面尽量缩短时间,从而达到提高集中采购效率的目的;三是优化内部岗位设置,建立协调高效运转的内部工作机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工作规程、人员工作守则、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并对每个采购项目实行量化管理,明确时间要求,从机制上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四是创新采购方式,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制度。对于配置标准、价格透明的通用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可以有效减少重复采购、小批量采购的次数,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陈 媛,牟建江 浅谈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J] 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6,(2):79-80

  [2]祁芳芝,薛良华 浅谈预防政府采购中的职务腐败[J] 经济师,2006,(2):254

  [3]叶海瑛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的公私伙伴关系[J] 中国政府采购,2005,(9):55-57

  [4]张 华,向惠荣 关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思考[J] 长江论坛,2006,(2):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