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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关系探讨

2006-08-28 09:55 来源:韦生琼

  [内容摘要]财政政策与保险政策的关系是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经济政策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互相作用,保险政策对财政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保险政策措施, 改变社会储蓄、消费投资的关系,进而影响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而财政政策中的税收政策,转移支付政策又对保险政策产生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保险政策 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 社会保障政策

  财政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而制定的处理财政分配关系方面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财政政策是政府能够用来干预经济、调控经济的宏观经济政策之一。国家通过运用税收、公共支出、转移支付、国家信用等政策工具,调节社会供求关系,以实现平衡社会总供求,经济稳定增长的目的。保险政策是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为了实现保险市场供需平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对保险活动所釆取的各种管理、调节手段和办法措施。财政政策与保险政策的关系是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经济政策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互相作用。

  一、保险政策对财政政策作用效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政策对国民经济总量调节的不同功能,将其分为紧缩性财政政策、扩张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不同的经济形势运用不同的财政政策。相应地,运用不同的保险政策将影响到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在经济过热时期,运用提高税率、缩小政府投资规模的紧缩性财政政策,抑制经济的过度膨胀。此时如果釆用提高保险费利率,降低费率,急速扩张保险业务规模的保险政策,将居民的消费引向保险,并将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使储蓄增加,投资和消费减少,这有利于财政政策作用的发挥。反之,在经济低靡时期,政府运用扩张性财政政策,降低税率,扩大政府投资,增加个人收入以刺激消费,推动经济。这时如果保险监管部门实施上述保险政策,则会削弱或抵消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

  1998年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重大变化,使我国经济出现了明显的通货紧缩迹象,有效需求不足,商业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持续下降,投资和消费处于低靡状态,我国经济进入低谷。在这种条件下,我国政府自这年初开始运用扩张性财政政策,适当扩大国债发行,增加并合理安排政府公共投资支出,增加民间收入以刺激内需,推动经济增长。作为保险政策应积极地配合国家的这一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例如在保险投资方面,加大购买政府债券的比例,促进国债发行计划的完成。同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或个人消费信用的比例,这将增强政府扩张性财政政策对国民收入增长的乘数作用。

  因此,保险政策对财政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改变社会储蓄、消费、投资的关系,进而影响财政政策的作用效果。

  二、财政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

  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可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这为保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同时财政政策中的税收政策,转移支付政策又对保险政策产生直接的影响。

  (一)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为实现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而制定的税收行为规范。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体现在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上。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保险的税率,税种以及税收分配等设定行为规范,以实现税收征收和合理的分配。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否合理和完善,关系着保险政策的实现以及保险业的发展。

  1.我国保险税收政策的演进,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0年至1982年,当时考虑到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伊始,保险公司需要积累一笔总准备金,从而允许保险公司留足保险基金以后再上缴财政。因此人保公司未向财政上缴盈利。

  第二阶段从1983年到1986年,伴随利改税的改革,人保公司按55%的所得税,20%调节税(1985年下降为15%)向中央财政缴纳。5%营业税向地方财政缴纳。对与农业、牧业、渔业、林业生产直接关联的保险业务和从国外分得的保费收入不征营业税,对长期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一切税收。

  第三阶段从1987年至1993年,考虑到中央与地方在财政收入出现的矛盾,为调动地方支持保险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从1987年1月起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享利益的方法,即对保险公司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中央和地方各得50%,同时规定:重大灾害发生后保险企业与国家财政“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阶段从1994年至1997年,自1994年起,取消保险公司的调节税。所得税税率:人保公司为55%,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为33%,外资保险分公司为15%,寿险业务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寿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及从国外分入的再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其它保险业务统一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营业税。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内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营业税征收的范围不变,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保险公司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仍然为15%,开业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保险公司因实行新税制,改征营业税而增加的税金,在5年内予以退还。

  2.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从以上我国保险税收政策的演进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长期以来对保险实行的是严格的税收政策,并且税收制度不尽合理和完善。

  (1)长期的高税率和不合理的保险调节税的设置(1994年以后取消调节税),削弱了保险公司的积累能力。保险公积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税率的高低,税种的多寡对税后利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较高的税率和不合理的调节税的设置必然减少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保险公积金的积累也就自然减少。由于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有碍培育保险市场主体,稳定保险市场的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

  (2)不公平的所得税率政策,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1997年以前原中保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率高于国内其它股份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率一直低于内资保险公司。这种不公平的所得税率政策导致保险市场各竞争主体竞争起点的悬殊。竞争的不公平影响了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

  (3)实行统一的营业税率不利于保险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寿险、农险免税外,其他一切险种都不分税种,实行统一的8%比例税率,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以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

  (4)不尽合理和完善的保险税收分配制度,影响了地方政府对保险业支持的积极性。我国保险营业税和涉外保险业务的所得税一直归地方财政支配(1997年后提高的3%征收的营业税归中央政府)。国内保险业务所得税的分配如上所述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但总的来讲,现行保险税收分配制度难于体现保险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因而影响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险公司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而且现行分配制度上兼顾了中央财政与省级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并没有兼顾到省级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关系。

  (5)缺乏居民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我国目前只对法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免税,而对个人自愿购买寿险则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为引导人们将储蓄和投资中具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向保险市场提供相应的政策环境。

  3.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实施积极的保险税收政策,为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由前所述,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财政与保险的关系逐步理顺,保险税收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也逐渐宽松,但总的来讲,保险税制仍不完善,保险税收政策仍然严格,制约了保险政策的实施以及政策目标的实现。为充分发挥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的促进作用,国家财政应对保险施行宽松的税收政策,建立合理、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

  (1)降低保险税率,取消外国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考虑到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还很低,还不足以为社会提供较好的保障的实际情况,我国保险税率应适当降低。另外,为增强民族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国家应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在税收上实行国民待遇。

  (2)建立合理的税收分配制度。由于保险业务收入中相当大部分来源于地方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调动地方支持保险的积极性,可适当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比例,并逐步考虑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的分配制度的完善。

  (3)完善寿险税收优惠政策。现行寿险税收政策对寿险公司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但缺乏对寿险保户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人们投保人寿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为国家各项体制改革提供配套服务,应建立个人购买保险的保费支出的税收减免政策和个人所获保险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社会保障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

  社会保障支出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支出在转移支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障支出的基本内容有社会保险、社会资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和主体。而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又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保障政策对保险政策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社会保险对商业人身保险的影响。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其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运用保险的一般原理,强制施行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疾病、伤害、残废、死亡、养老和失业等保险项目。商业人身保险则是根据自愿、等价交换原则,通过保险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而建立的保险经济关系。二者同属于社会保险体系,共同为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提供经济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但二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体现的是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保障的是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直接目的是为了贯彻政府的某项社会政策,解决某些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的安全。因此它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居于主导和基础的地位。商业人身保险是双方自愿建立的保险关系,保障程度的高低完全取决于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经营的目的除了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外,更直接的目的是要保证经营者自身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相互影响。社会保险影响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空间,商业人身保险补充社会保险。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的保障项目越多,覆盖面越宽,保障程度越高,商业人身保险发展的空间就越小,反之则越大。同时社会保险保费负担政策对商业保险也有影响,一般而言,劳动者个人负担比例如果过高,会影响其实际收入水平,从而影响其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的能力。然而,社会保险受国家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包罗万象,这为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商业人身保险既可为还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也可为已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扩大其保障范围,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

  2.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立为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过去是产品经济,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因此我国过去的社会保障体制是一种计划经济型的窄覆盖、企业化、包下来的体制。进入80年代后,随着商品经济的确立,各项体制的改革,对原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仍然存在覆盖面窄、险种不配套、费用负担不尽合理等问题。从覆盖面来看,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只覆盖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和“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对广大农民和其它社会成员几乎还是空白。从保障项目来看,我国目前只有社会养老保险初具规模,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都只处于试点阶段,还未全面正式实施。从保费负担来看,国家和企业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加重了政府和企业的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国家财力有限),国家确定了今后社会保险发展的基本思路就是建立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并逐步降低其比重,大力发展以寿险为主的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逐步扩大和增加自我保障的范围和比重,充分发挥商业人身保险的作用。这为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