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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救灾款物分配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2006-10-10 11:48 来源:

  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频繁,国家以及社会对灾区的救灾款物的投入不断增加。我们在对救灾款物转移、拨付环节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更应重视其最终的分配、使用末端环节——乡、村一级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受灾地方大都交通不便以及受灾面大,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分散等客观原因,导致对其分配使用的制约监督机制弱化,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救灾款物没有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这样就容易出现帐目不清,从而混水摸鱼,个别地方出现挤占挪用现象。

  2、没有严格遵循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关于救灾款物使用范围,国家早已有明确规定:解决灾民因自然灾害造成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塌房恢复重建等。而有的地方却擅自改变其使用范围,如:用于本应属于社会福利救济的五保户、残疾人以及福利院、村级小学建设等支出。

  3、有的地方基层干部由于工作不细致,害怕得罪邻里,不能够实行重点救助,而是采取“撒胡椒面”形式,对于救灾款物的分配,实行人均共享政策。而另一方面,有的基层村干部却出于私利,照顾亲属,引发村民的矛盾和不满。

  对于上述存在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要严格规范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程序,手续要完备。受灾乡、村要做好受灾情况的核实、统计和及时上报工作,同时要客观实际地制定出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并报上级政府进一步核实和审批。

  其次,地方政府要组织协调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对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追踪调查、审计和监督。审计调查人员要克服困难,工作务必要精细,必须追踪落实到户,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村级的救灾款物在分配使用上,要视其是否真正做到政策公开、数额公开、对象公开和结果公开,救助对象是否坚持民主评议,是否自觉接受社会和老百姓的监督。

  最后,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救灾款物和擅自改变其使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实际上,近几年,对已审计查出来的一些挪用救灾款物的单位和个人,只要没有把这笔钱“挪用”到个人的腰包里,顶多背个党纪或政纪处分,通报一下了事,而很少见到有人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实,我国《刑法》第273条有明确规定,挪用救灾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所以执法部门一旦发现有挪用救灾款的行为,要更新理念,无论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救灾应急机制畅通无阻,确保救灾款物全部用于救灾事业,确保每一分钱、每一份物能真正到达灾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