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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的比较

2008-08-05 17:13 来源:论文天下

  预测性信息是上市公司基于其生产计划和经营环境,对外披露的反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的前瞻性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能使外部使用者了解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下,会计也在趋于国际的协调。海峡两岸经济贸易的来往更紧密,因此本文对两岸有关财务预测信息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海峡两岸的财务预测制度简介

  目前,中国大陆有关财务预测信息的规定没有形成体系,散见于各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解释中,主要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台湾的财务预测制度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主要有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六号——《财务预测编制要点》、审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审计准则公报第十九号——《财务预测核阅要点》、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公开发行公司财务预测资讯公开体系实施要点》等。

  二、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比较

  (一)财务预测信息提供者的比较在中国大陆,公司的预测性信息主要是由公司管理编制,财务分析师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供给,没有正式公开的财务分析师预测信息。在台湾,证券分析师在财务预测中占有一席之地,主要扮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中介——信息加工的角色。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预测信息通常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证券分析师的解读,并通过证券分析师传递给投资者。但由于台湾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强制性的方式,公司管理人员最具有信息优势,所以,证券分析师只是对公司发布的财务预测信息起补充作用。但台湾的管理机构鼓励证券分析师以独立第三者的立场对公司发布的预测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并传递给投资者以决策之用。

  (二)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点的比较

  1.发行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中国大陆证监会规定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①但证监会规定增发公司近3个会计年度及预测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可见,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的场合,盈利预测实际上是必须披露的内容之一。台湾规定新上市公司、现金增资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都应公开财务预测。在发行新股或增资时,中国大陆和台湾都规定必须披露财务预测信息,不同的是台湾要求在发行可转换债时也要发布财务预测信息。

  2.交易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中国大陆在相关规定中说明在年度报告中公司可以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②在证券交易所有关通知中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①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②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③其他认为应披露的情形。③台湾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应公开财务预测:

  ①同一任期内董事发生变动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②企业合并者;

  ③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出租全部营业,委托经营或与他人经常共同经营之契约;让与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财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者;

  ④公司发生重大灾害、签订重大产销契约或重要产业部门变动预计影响营业收入金额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⑤公司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较其前一年度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⑥其他必要情况。

  在交易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中国大陆与台湾的差异较大,主要在于:

  (1)中国大陆的规定比较宽松,台湾的规定比较严格。中国大陆规定只在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变动时披露相关的财务预测信息。而台湾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形要多于中国大陆,除了业绩的变动以外,当发生特定事件时如公司发生灾害、合并等,这些事件也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也必须公开财务预测信息。

  (2)台湾规定的财务预测信息带有连续性披露要求,如果出现上述的①、②、③、④的情况还必须连续两年公开财务预测。

  (3)台湾还要求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于公告财务预测视其情况有两日内。一个月及年度终了后三日后、四个月内公告的规定。例如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的,应于董事就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告申报当年度财务预测。

  (三)财务预测更正及更新的比较

  预测性信息是根据合理假设基础对未来的趋势、事件等所作的预测性陈述,主要是基于主观的估计和评价,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原先做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也发生变化或者不再存在而使预测性信息失真,这时应对预测信息进行更正。

  目前中国大陆关于财务预测信息更新的相关规定有:若公司对该计划进行了调整,应说明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有关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如果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董事会须明确说明。④台湾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经发现财务预测有错误,可能误导使用者之判断时,应于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公告申报说明原财务预测完成日期、会计师核阅日期、所发现错误致原发布资讯已不适合使用之情况及其影响,并于发现之日起十日内起公告申报经会计师核阅之更正后财务预测。当编制财务预测所依据之关键因素或基本假设发生变动,致税前损失金额变动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响金额达新台币三千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者,公司应据规定公告申报更新后财务预测。

  对比中国大陆与台湾在财务预测更正及更新方面的做法,可以发现台湾在这方面规定的特点:

  1.及时性。台湾要求在两天内就要做出公告说明其错误及影响,十日内公告更正后财务预测,而且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应随时评估敏感度大的基本假设变动对财务预测结果的影响。而中国大陆没有对更正后的财务预测的公布时间作任何要求。任何信息的价值都有其时间性,且一般地信息越及时其价值越高。特别对于错误的预测性信息,公司一旦发现应当以最快的速度传递和报告,以便投资者及时做出决策调整,减少损失。因此台湾的做法值得学习。

  2.量化规定。量化规定一方面既可以使上市公司对应更正更新的财务预测有数量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公司的编制成本,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预测信息发生变动都对投资者有影响,对一些影响较小的预测信息发生变动可以不必公告申报。

  3.限制更新更正财务预测的次数。如果财务预测信息经常更新,投资者对其准确性产生疑问。为此,台湾在《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中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公司欲对外公开办理现金增资、合并发行新股等情形时,如果在申请年度及前二年度因公开财务预测经证期会纠正达二次,或任一年度更正(新)财务预测超过二次(即三次以上者),必须实行申请核准制,以促使公司提高财务预测准确度。

  (四)财务预测

  管理当局责任规定的比较中国大陆在《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中规定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盈利预测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台湾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在《公开发行公司财务预测咨询公开体系实施要点》中明确确认董事会对财务预测编制之责任,要求财务预测编制完成后,应提董事会通过,但因故未及提报董事会通过者,得补提董事会追认。如未计提报董事会通过者,应表明“本次财务预测尚未经董事会通过”之字样,并应说明其原因及预计通过之日期。公告时须包括“企业之财务预测是属估计,将来未必能完全达成”之声明,以提醒投资人预测不确定本质。同时还要求公司对于假设性资料提出佐证。

  在管理当局责任的规定方面,中国大陆比较笼统,而台湾则非常具体,明确表示董事会应对此负责。

  三、完善中国大陆财务预测制度的几点启示

  1.中国大陆应建立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目前已客观存在财务预测信息需求市场,如企业向银行举债时,银行要求提供某些财务预测信息,投资者在投资时,更看重的是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因此应建立一个较完善的财务预测规范。同时要鼓励建立有权威的盈利预测专业机构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财务分析师,一方面既可以对公司管理人员提供的预测财务信息的质量进行约来,另一方面投资者获得预测财务信息的渠道也多样化。

  2.提高预测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其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降低。若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滞后,不仅给使用者带来诸多不便,有时也为某些别有动机的人提供了可承之机。因此不管是新发布的财务预测信息还是更正更新后的财务预测信息都应要求及时地公布。

  3.加重公司管理层对财务预测信息的责任。预测信息不同于历史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根据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件进行编制,而预测信息则不同,更多依赖的是对于整个行业、本公司现状及未来趋势的预测及了解能力,公司管理层在这方面占有较大的信息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应适当加重公司管理层对财务预测信息的责任。

  注释:

  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百三十六条。

  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九条。

  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④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条。

  【参考文献

  [1]林勇军,王伟。中美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J].财会月刊,2003,13.

  [2]李桂娥。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的研究[J].攀登,2004,(1)。

  [3]阎德玉。海峡两岸基本会计准则比较研究[J].中文论文网,2005,11. [3]后祥斐。证券分析师在财务预测资讯中所应扮演的积极角色与功能发挥[J].台湾证券柜台月刊,97期。

  [4]吴林。对现行财务预测制度之看法及建议[J].台湾证券柜台月刊,8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