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22 12:59 来源:
1994年以来,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基本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框架,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与此同时,由于改革的渐进性和不完善性,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体制运行中的不适应、不配套、不协调等矛盾开始激化和暴露出来,需要继续深化财政体制和管理方面的改革,以适应当前财经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回顾
综观我国近十年来的财政体制改革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的改革进程:第一阶段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目的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第二阶段是1998年开始推行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其目的是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这两个阶段的改革都获得了很大成功,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效分析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其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原则,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二是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革为能够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分税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体系。
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首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改革之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税种较多、税率难定、重复征税、随意减免等问题十分突出,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首先是简化税种,从过去的三十多个简化到18个税种;其次是改产品税为增值税。产品税是按一个个产品大类来征税的,其缺陷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确定产品的税种和税率十分困难,并且有产品就要征税,无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适用于所有的生产和经营环节,税种单一,税率简单,且前一道产品所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后一道产品出售时,可以凭发票扣除以前交的税款,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工商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的复合税制,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商税制确立后,我国按税种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体系。基本内容是关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归中央;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归地方;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享,分享比例是中央得75%,地方得25%。整个分税制改革,采取渐进的办法,即以1993年为基数,基数内的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同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增量三七分成,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2001年又实施了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改革。对2002年的所得税增量,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对2003年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自此,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经过实践的检验,我国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建立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这一改革的成功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实行的以减税让利和财政退让为主要特征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模式,逐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1978年至1994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31.2%一路下降到11.2%,财政不断积弱,各级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明显的或者隐形的赤字,财政困难已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改革后,1994年至2001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了2.14倍,年均增长17.8%,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1%。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为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政策提供了能力。二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快速增长的双赢的财政体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从1994年到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从2906亿元增加到8583亿元,增加了1.95倍,地方财政收入从2312亿元增加到7803亿元,增加了2.37倍。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以前的最高38%左右提高到近年来的50%左右,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对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又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镇统筹费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先期试点的地方改革表明,这项改革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人均减负率一般在30%左右,农村“三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对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调整税制。如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半或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连续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由原来的8%左右提高到15%左右,等等。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进展分析
1998年以后,财政改革的重点转向财政支出体制,目标是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推行部门预算;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是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部门预算,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统一性,部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都在预算中反映出来。部门预算经过人大批准后,对该部门的收支项目安排就具有法律效力,从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都必须接受法律监督。从2000年开始,我国中央和省两级逐步推行了部门预算,有些市、县也开始编制部门预算。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由国库直接支付,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财政部门加强了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活动的全程监督。2002年,中央在38个部门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的试点,许多地方也积极进行了改革探索。与此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支持了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克服了过去分散采购的许多弊端,如采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脱节,无法有效进行监督;采购效益不高,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往往价高质次;采购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容易滋生腐败,等等。1999年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以来,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当年采购规模约130亿元,2002年已突破1000亿元,每年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1%左右。2002年,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收入方面,防止了部门和单位乱收、滥罚及坐收坐支;从支出方面,执收单位上缴收入不再与其支出安排挂钩,有利于执收单位公正执法。近年来,这项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中央和地方普遍加大了改革力度。
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我国各级财政逐步减少了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支出,加大了教、科、文、卫、社保等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的重点支出,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向公共支出转变。总之,经过近五年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优化了支出结构,增加了财政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二、今后我国财政改革的侧重点和趋势分析
过去的财政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但由于改革的渐进性,新的财政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协调、不适应、不规范等问题。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今后必须在以下方面继续深化财政改革:
(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
经过1998年以来的财政支出体制改革,我国虽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但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仍有较大距离。公共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考察和分析:一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和基本定位。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其主要职能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对全体公民一视同仁的规范的税收。二是财政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财政收入的组织机制和财政支出的安排机制,目前的运行机制主要是财政的预算管理。三是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监督。如预算的科学编制方法、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等。在这三个层次中,预算管理是核心。首先,财政的职能要通过预算的安排体现出来,即通过预算得以实现;其次,科学、细化、规范的预算管理,是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运行的基础;再次,预算是财政监督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预算不规范,不仅财政部门很难进行全程监督,也不可能形成社会其他有效监督机制。因此,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必须要不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我国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等方面已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和改革,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这使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核心和攻坚的阶段,即深化预算改革阶段。
财政预算规定了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与结构,以及需要全体社会成员担负的成本即税收数量。那么,每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规模以及社会负担的成本由谁来决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结构和类型又由谁来选择,即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公共性问题如何解决。因此,今后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预算管理中引入公共决策和选择机制。比如在人大设立预算编制和审查委员会,专司预算的编制、审查和监督工作;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建立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制;增加预算的透明度,扩大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社会监督,构建纳税人的意见反馈机制等。
财政支出预算是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集中采购以及加强财政监督的依据,也是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的关键,因此,必须要细化预算的编制。目前的预算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固定部分,即人员工资和共用经费部分;二是活的部分,即专项经费部分;三是转移支付部分,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对于固定部分,关键是要引入绩效预算的办法,即财政供给与单位取得的成效挂钩,成效越大,财政支持越大,改变过去财政养人、养懒的做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对于专项经费的预算,一定要细化到项目,把经费和项目挂钩,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转移支付支出,要按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的原则,规范转移支付,减少随意性。总之,要尽量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断细化预算编制,使预算尽可能的规范、合理和透明。
(二)按照财权、事权对等的原则,继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以来,逐渐暴露出来的不协调、不匹配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基层财政越来越困难。
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是五级财政,即国家、省(市、自治区)、市、县(市、区)和乡(镇)。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的收入范围,省以下的体制是各地仿照分税制体制自主安排的。在中央提出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背景下,省以下的体制安排自然带有层层集中财力的倾向。近年来的情况显示,现在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结果是,财力逐步向上集中,但事权仍在基层,甚至呈扩大的趋势。尤其是许多该财政承担的支出,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过去基本由农民自己承担,农民负担过重已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税费改革,这部分支出开始回归财政,基层财政的事权反而在扩大。因此,在这两个反方向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县、乡财政困难的矛盾开始激化。2001年全国拖欠工资的县、乡占全国县、乡总数的18.7%和27.1%,县级财政支出中工资支出高达61%。绝大部分县、乡的财政是捉襟见肘,仅仅能够应付“保工资、保运转”的支出,用于建设的财力非常有限,各方面的支出欠账越来越多。目前,在基层财政困难的倒逼机制作用下,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以维持基层政府的正常运转。但基层财政困难的程度,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形势变化而逐步显现的,因此转移支付较多采用的是一事一办的专项转移支付,不仅转移支付很不规范,基层财政预算难以安排,而且增加了基层财政对上级财政的依赖,出现“你给钱我才办事”的被动局面。
分税制财政体制能够成功运行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各级政府有自己的主体收入,用自己的财力办自己的事情。否则,地方政府就会逐步增强对上级政府的依赖。依赖不断增强和上移的必然结果,是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步转化和变质为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自然消亡,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转化为“跑上”的积极性。因此,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解决基层财政的实际困难,核心是确立一级财政,就要使这级财政有能够基本满足自己需要的自主财力,在辅之少量的转移支付财力的情况下,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目前,我国的五级财政体制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一是财政层次过多,影响了各级财政主体收入体系的形成。二是财政层次过多,影响了各级财政的事权划分和职责的确立。总之,目前我国的财政层次过多,是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常运行和导致基层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取消乡镇财政,实行乡财县管;取消市级(地级市)财政对县级财政的管理,实行省级财政直接管理县级财政。这样一来,全国的财政级次变为三级,即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县(地级市、县级市)三级,增强各级财政的调控能力。
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相对称,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又一基本要求。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一是中央财政的职责重大,如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展高等教育、尖端科技和高新产业,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江河湖泊的治理,等等,中央财政必须要有强大的财政调控能力。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步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符合中央财政的财权和事权相对称原则。另一个是县级财政的职责重大。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城乡分离的社会经济体制,“二元经济结构”非常明显。结果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时,财政供给的公共产品主要是面向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享受到的很少。因此,我国今后要实现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在有九亿多农民的广大农村,财政在供给公共产品方面要弥补历史的欠账和满足新的公共需求,如提供基础教育包括今后发展的高中阶段教育,提供农村社会保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等等,基层财政的任务是非常巨大的,时代赋予基层财政的责任和压力也是空前的。所以,完善目前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要增加县级财政的主体税种,扩大税收分享中县级财政分享的比例,同时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层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大幅度增强县级财政的实力。
(三)按照公共财政和城乡一体原则,继续改革农村财税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其主要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分配关系,遏制农村“三乱”现象的发生。从试点情况看,农村税费改革确实实现了上述目标,减轻了农民负担,安徽省农民平均减负在25%以上,有效遏制了农村“三乱”现象。但是,现在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我国1958年左右形成的农村税收体系,农村仍然实行有别于城市的税收制度。
从税收负担看,目前农村居民普遍相对高于城市居民。如对城市居民普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月均800元,假如一家三口仅一个人工作(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也就是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在3300元以下是不需要交税的,但农民现在的人均纯收入基本都在3000元以下,却普遍都要交税。许多工商税都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但农业税没有,无论农业生产的成本多大,也无论农业生产的净收入是多少,都需要缴纳固定比例的农业税。目前,许多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还不如城市居民的“低保”水平,尤其在很多贫困地区,但在城市享受照顾,而在农村确要纳税。因此,相对城市居民来说,农民的税收负担是重的,也是不公平的,在税制上设置了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待遇。
从实现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出发,必须继续深化我国的农村税收制度改革。长远的目标,应是逐步建立城乡基本协调的税收制度,将农业税改为体现农民纯收益的具有和城市个人所得税有大致相同的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新型收益税。当前,“三农”问题已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市场恢复乏力,已严重影响了国内有效需求的扩张。目前,增加农民收入,已是“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为此,在农村新的税制改革到位以前,建议目前免除一切农业税。现在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形势较好,而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下降到3.7%左右,并且农业税的征收成本很高,免除农业税对财政经济形势没有多大的影响,但对于目前广大农民的休养生息和增加农民收入是非常关键的。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出政策体系中,财政与农民的关系,主导的观念是财政支农。这是带有浓厚计划经济时期特征的观念,是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仍能保留下来的为数不多的早已过时的观念。
财政支农的观念,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很不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国有经济,还是集体经济、个体经济或者私营经济,都是市场经济中的活动主体,都有义务按照国家统一税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向国家纳税,同时也有权利享受国家一视同仁地向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能再按照不同的产业和不同的社会群体来制定不同的财政政策。其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财政政策已逐步从区别性的政策走向共同性的政策,如改产品税为增值税、统一企业所得税、全面开征个人所得税、财政支出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等。所以,随着经济的发展,今后我国农民应该和城市居民一样同等地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由国家财政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这就必然要求彻底抛弃带有区别性和歧视性的财政支农观念。
农村的许多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教育、社会保障等,不仅在属性上与城市公共产品是一样的,而且许多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也不局限于农村居民,甚至城市居民的受益还要大于农村居民的受益。因此,在供给的方式上也应该采取相同的政策,但现在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存在较大区别,农村的公共产品主要由农民自己负担。这种厚此薄彼的公共产品供给政策,必然造成城乡居民发展机会的不均等,进一步拉大城乡的差别。所以,今后的财政政策调整,要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尤其是目前农村的九年义务教育、饮用水、医疗卫生、养老救济等农村急迫需要的公共产品,要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以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社会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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