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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在美国

2005-10-06 00:00 来源:江苏盐城市财政局·方虹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以立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的法制化管理。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政府采购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其政府采购的成功经验对政府采购刚刚开始起步的我国来说,具有很大借鉴意义。

  一、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在完善的法制基础上。

  美国政府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采购行为。从早年颁布《联邦采购法》开始,美国先后颁布了《合同竞争法案》、《购买美国产品法》、《服务合同法案》、《贸易协定法案》、《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总监法案》、《合同纠纷法案》等一系列规范联邦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另外,各州还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颁布相应的采购法规、采购目标、采购程序、财政预算、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的关系、采购监督和评估、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赔偿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制度完全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从而使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

  二、保持政府采购的高透明度。

  为取信于商家和签约人,保证采购业务公开、公正地进行,政府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一是颁布有关采购程序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使政府采购人员和供应商明确知道该怎样进行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是向全世界分布采购而求,使采购信息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传播;三是明确规定对商家的评估办法,让各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能准确把握自己的竞争地位;四是向未签约的商家及感兴趣的公众公布与政府签约的商家名称及签约数量,使采购结果公开;五是向未能签约的商家公布并解释具体规章制度的执行办法,消除他们的种种疑虑;六是准备投诉程序,使独立的第三方及未能签约的商家的律师可以随时查阅政府的采购记录;七是聘请监督人员(如政府总监渡期检查政府采购行为,避免政府采购的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

  三、高应维护政府采购信誉。

  政府采购人员在代表政府进行采购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不管哪一级政府机构,其采购权都经过严格授权。政府首先将采购权授予采购机构的负责人,负责人再将采购权移交给签约官员,签约官员代表政府签订合同、执行合同,最后终止合同。采购机构必须根据公布的评价标准,对台商家的提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不允许任何政府官员对采购过程进行干预,更不允许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的存在,采购活动必须公正和道德。未中标的报价方或签约方可以对政府不合理的行为提出抗议,并由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听取其抗议并作出裁决,如对抗议结果不满意,可向美国总会计办公室、联邦索赔法院或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抗议;同时,如政府因故终止了合同而签约方又无过错,政府必须向签约方赔偿损失,从而尽可能减少对商家的不利影响。

  四、采购活动中商业采购的味道非常浓。

  《合同竞争法案》明确指出,公平竞争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各级政府可以一次与不同的签约对象签订多项内容相同的合同,然后通过具体的“计件定单”,使不同的签约对象相互之间展开竞争,而且在签约对象选择过程中可以进行更为有效的信息的沟通。政府和卖方在市场上是地位平等的交易双方,双方可以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计价还价”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交易协议,卖方没有任何义务根据特殊条件向政府销售商品和服务。如果政府想从签约方得到优惠的签约条件和采购价格,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购买能力。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和供应商之间完全是一种商业关系,双方的行为都是以利益为基准,采购行为商业味很浓。

  五、有严格的财政预算程序作为保障。

  政府机构购买力的大小,取决于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国会通过“财政预算决议”,由财政计划管理人员、财政预算官员、财政管理及财政预算办公室、国会委员会以及国会的稽核部门——国会会计部监督财政预算执行。通过这些严格的预算办公室程序,确保政府机构在财政支出上遵守法律要求,合理地使用财政拨款,提高财政奖金的使用效率。

  六、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比较完善。

  为有效地实现政府采购,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高度重视采购信息系统的建设,不仅出版专门的杂志刊登各种采购信息,而且充分利用Internet网的强大的信息功能,发布和搜集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如在“采购改革网络”(ARNET)中可以非常方便地查找有关《联邦采购条例》、各政府机构、各种法律文件、相关网络的电子资料、政府采购计划及其他信息、采购实践中成功创新实例、世界各地政府市场行情等。政府在采购信息网络的建设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目前已经形成覆盖全国乃至全世界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七、重视保护民族产业。

  尽管美国是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但美国在政府采购中仍高度重视保护本国工业,如《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在这里,其所指的“美国产品”是指最终产品中美国率部件含量不少于50%的产品。而且美国在 1933年制定并颁布此法的宗旨就是为了“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目前,《购买美国产品法》对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的限制虽已大大减少,但对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