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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投标应全程审计

2005-10-19 00:00 来源:郑万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在招投标环节上进行审计监督,是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全程审计,实际上是把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达到此目标,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一、 认真制定审计监督方案,做好审前准备工作。根据政府采购的具体项目及项目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详细规定审计的范围、时间、需要监督的环节以及确定监督的重点等内容。

  二、 审查政府采购项目本身的有关情况。审查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有经批准的计划,采购资金是否有经批准的预算,若属自筹资金,采购款项是否已转入负责付款的国库账上,采购方式是否为公开招标,招标信息发布是否符合规定,公告时间及范围是否合规等。

  三、 对招标文件的审查监督。检查招标文件中各项技术、经济、商务要素的具体构成和定量要求等项目的合规合法性。

  四、 对供应商进行调查监督。利用项目招标公告至开标之日这段时间,对来登记的供应商逐个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该供应商以往的有关经营情况、所供应的商品质量情况、售后服务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等。将调查情况归类整理以备开标监督时作为重要参考资料。

  五、 对参加评审的专家、工程师进行调查考核。在未开标之前,对拟参加评标的专家、工程师的资格等方面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技术职称,所从事的专业是否与拟招标项目相符,与供应商和采购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执行回避制度,是否有不良记载。

  六、 对开标以及评标过程的审计监督。首先对评标方案的审计监督,考察该方案的合规合法性,考核其对本次招投标的适应性。其次,监督报价、供货期限、供货方式、供货质量、用户培训、售后服务以及保证供货期限、供货质量的措施。第三,监督采购人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价格低、质量好、供货期限短、售后服务好的供应商中标,以保证整个开标和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和公正。

  七、 对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负责支付政府采购款项的国库部门,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结果支付政府采购款,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