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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五方监督” 到位而不越位

2005-12-16 00:00 来源:eNet硅谷动力·张栋天

  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等机关在政府采购监管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是监管力量的有益补充,在实际工作中非财政机关时常会干涉到对具体采购业务的监管,从而造成职责错位,职责错位必然导致监管环节出现“真空”,引发政府采购监管职责错位与缺位并存的新问题,严重降低了监管效能。

  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首要的一条是监督管理要到位而不越位,因而必须依法明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责,三部门要自觉地站好岗、定好位,相互配合,协同动作,构建以财政部门为“主管”、其他部门为“协管”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一、财政部门实施“活动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财政部门在对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检查人员应在3人以上,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有权对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在实施检查过程中,财政部门可以向参与该项目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所有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问题,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检查的对象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检查的重点是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不能局限于个别事项,必须进行综合检查,检查考核的结果要定期公布。

  二、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同时也是审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可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也可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被调查对象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时,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依法接受监督。

  三、监察部门实施“人员监督”。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对于防止和惩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有着重要而特殊的意义,政府采购领域,采购金额较大,各种利益的诱惑很多,少数公职人员经不起考验,出现了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行政监察,保障采购活动的廉洁和高效,促进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监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要把握好职责范围,不可介入到采购活动的监管。

  四、社会各界实施“社会监督”。由于社会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具有很强的广泛性,不受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控告和检举,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定权利,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依法行使这一权利。控告和检举的对象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监督管理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任何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控告和检举时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控告人和检举人。

  五、集采机构实施“内部监督”。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必须明确、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使决策和执行两套程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决策程序中不能包含执行程序,更不能以执行程序代替决策程序。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必须相互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不能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和验收,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不能经办采购,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对各个岗位的人员进行轮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