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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

2006-12-14 11:50 来源:谭刚 傅诒辉

  一、深圳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与立法

  政府采购,也称政府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围绕政府采购而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财政预算经费供给方式即财政支出方式的重要内容,因而成为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并已形成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和操作方法,对各国的经济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一般占GDP的10%至20%,达到政府全部财政支出的1/3左右。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贸易自由化谈判和双边及多边贸易政策协议的重要内容。

  我国从1997年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以来,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场”,成为全国最早实行这项改革的城市之一。针对财政资金管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及体制改革的现状,特别是面对财政支出缺乏透明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采购行为不规范和容易滋生腐败等状况,1995年在借鉴香港、上海等地的作法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大额公用物品实行招标采购制度的改革设想。1997年初,率先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投保,1997年11月首次对政府公务用车采购进行招标,为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大胆探索。随后,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险、供油、绿化工程、校舍修缮、计算机财务软件等项目上,以公开招标形式成功地进行采购,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目前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总额超过5 亿元,节约财政支出6000 万元, 招标价与市场价相比平均节约费用支出15%,有些高达80%。与此同时,深圳市在进行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不但政府采购的内容和范围最广,而且操作也较为规范,新成立的盐田区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从事采购的政府常设机构,1998年底又成立深圳市物料供应中心,专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初步建立起一种政府在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适度干预模式。

  伴随政府采购实践,深圳市在政府采购立法方面也进行了大胆探索。1997年初,深圳市人大把政府采购条例正式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着手起草法规的准备工作。在大量调研和实践的推动下,于1997年底成立法规起草小组,1998年初完成草案第一稿。随后经多次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两次审议,并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10月中旬在对草案进行较大修改后,又邀请全国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讨和修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最终获得通过。这样,作为全国第一个政府采购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于1999年起正式颁布实施。

  深圳市对政府采购的大胆实践与立法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和不少经验。系统总结深圳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实践,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研究,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有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新时期深圳市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深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必然要求

  1.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987年深圳市首次以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中的要素市场的基本框架。1986年对国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拉开了在微观领域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1987年开始的住房制度改革,特别是1992年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之后,开始建立了市场经济体系的社会服务化进程。我们认为,当前正在推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构成了财政支出的市场化改革,属于宏观调控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内容,是深圳市继上述改革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只有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各个层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才可以说市场经济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完善深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健全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的财政政策包括收入管理政策和支出管理政策两个方面。在收入管理政策方面,1994年我国推行分税制改革后,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财政的职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收入体系。但是在支出管理政策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办法。现在推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填补了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空白。通过变革财政支出方式,从而形成与现代市场经济接轨的框架体系,只有从收支两个方面都进行了改革,财政制度改革才是完整的,才能重塑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职能和运行机制,进而实现国家财政的战略任务。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所需物品、服务、工程的方式,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每年预算和各项预算单位的回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各支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的分散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模式不但采购资金脱离财政的有效监督,容易出现盲目采购、随意采购、重复采购问题,造成支出浪费,而且无法形成公平竞争环境,导致资金使用效益低,此外,在缺乏有效监督下,还容易产生腐败现象。

  改革现行采购模式,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质上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支出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和创新。在改变由政府内部来提供政府内部消费的传统作法的基础上,通过一种面向市场、鼓励竞争的运作方式,利用来自生产者多方面的公平而充分的竞争,也就是通过向市场购买各种货物及服务,使政府取得价廉物美质高的商品与劳务,从我国部分试点城市和国外实际推行的情况来看,不仅可以起到培育、规范统一市场的作用,而且还能在市场化导向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还有助于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适度干预模式,提高城市政府的调控能力。

  实行政府采购并不是要恢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给制,根本不存在旧体制复归的问题,恰恰相反,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运行机制向市场化方向改革的重要途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给制是短缺经济的产物,在企业作为生产者、政府作为采购者和消费之间,价格不作为配置资源的信号而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就是要改革传统采购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变计划调节为市场调节,是财政支出运行机制向市场化方向改革的重要途径。在财政监督商品采购过程的前提下,使政府采购按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采购过程的市场化。

  2.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的重要举措。

  深圳市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二次创业阶段后,重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不但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本身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政府采购市场的相互开放,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追求贸易自由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我国在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成为多边贸易规则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深圳在新时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的重要举措。实行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后,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参与争取政府采购的订单,这就迫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增强竞争力。同时,加入WTO后, 我们的企业也面临国外企业的竞争。

  3.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完善深圳经济调控系统。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不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而是对政府的调控水平要求更高,从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调控,从行政调控转变为经济和法制调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种与市场规则、市场运作相兼容的有效的间接调控方式。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深圳市建立城市宏观经济调控系统的需要,有利于在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中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管理水平。

  从深圳推行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由于政府支出是城市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通过政府采购行为,可以贯彻政府在总量调控方面的意图,提高政府对城市经济的调控能力。比如,在经济过热时,可适当压缩或推迟政府采购,控制社会总需求;反之,则可加快政府采购,扩大总需求;通过政府的采购制度,可以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又如,当政府对一些产业或产品采取扶持和政策倾斜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鼓励、刺激其发展。此外,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与其它有关政策相结合,还可以实现保护环境、促进特殊人群就业的目标。

  4.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能够推动廉政建设、规范政府行为。

  作为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支出体制和政府宏观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政府采购还能在法制化和制度化基础上,对政府预算方式进行全面的创新,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在传统政府采购模式下,由于分散采购、黑箱作业,就可能产生各种寻租行为,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无疑有利于形成一种“制度监督”,规范政府的“消费行为”,使政府的各项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运行,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参与监督的机制,依靠制度力量加强预算约束和规范公务人员行为,从根本上杜绝寻租和腐败行为。因此实行政府采购后,尽管从原来的分散采购变为集中采购,出现权力关系的调整,但在法制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通过对政府预算分配方式的全面变革,从而在根本上杜绝了权力关系调整后可能由此产生的腐败行为,消除了在传统体制下从分散寻租变成集中寻租的可能。

  从国际惯例看,政府采购无不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如WTO 制定的《政府采购法》,是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促进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并有效地使用政府财政支出。而世界银行制定的《招标投标法》,则确立了订立竞争性合同的基本程式性规范,这两个法律是可以相互关联的。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一定要依法行事、依法办事,克服人为因素,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行为,在制度上作出保障。目前深圳市人大正在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为深圳市政府采购的实施与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政府采购涉及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制度化基础上综合规划、配套实施,建立政府采购市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同时完善有关管理体系、监督体系,从而达到政府采购的效果。否则仅仅局限在财政部门采购方式的改变,不仅达不到机制转换的目的,还可能由于相关方面没有改变或不配套,造成新旧体制之间产生摩擦,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部门来说,重要的是使潜在的盈利机会公开化,让一切有意于得到潜在盈利的交易者了解情况,公平竞争,优胜者得到这种盈利机会。只有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才能使寻租活动减少。政府部门还应当使竞争的结果公开化,以便消除行贿的可能性。这就是从制度上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寻租和腐败的源头。

  三、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1.加强立法工作,为政府采购提供法律保障。

  法制化管理是政府对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进程加快,一些国家或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购规则,如前述WTO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了《关于货物、 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从国内及深圳的试点情况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健全,各项改革必须依靠法律提供保障。对政府采购而言,由于涉及到各部门、各单位及一部分人的利益,更是需要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因此,加快对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由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批准并实施政府采购法规体系,有利于为政府采购提供法律保障,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

  2.培育政府采购市场,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重点在于培育政府采购市场,组建政府采购运行主体和中介机构,同时强化政府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最终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重点应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政府采购机构——政府物料供应中心。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政府采购实施的重要保证,目前已成为各国实行政府采购组织管理的统一模式。为此,深圳市应建立特定的政府采购机构,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集中开展政府机关所使用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工作。政府物料供应中心应在实施政府统一采购的前提下,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向社会统一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设备、修缮及其他服务。将分散的采购改为统一采购与分配,可大大节省政府的开支。

  (2)培育政府采购市场。目前深圳的政府采购额, 按大口径算每年都有几十个亿,如仍按常规的招标做法,无法适应工作的需要。因此,设想建立政府采购市场(或称采购市场),采取与深圳人才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相似的运作方式,在固定的场所内,采用计算机及现代化的通讯网络,实施电子采购,通过向计算机随时输入单位采购信息,利用电子屏幕,滚动式向外发布采购的商品及各种服务,并可与客户连网,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人,互不接触,每五至十个工作日确认中标企业,并利用计算机进行反馈。中标企业收到中标信息后,按规定的时间与招标单位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工作完成后,验收合格付款。在这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实现全国物资采购的联网,除了满足政府采购外,还可以接受国营企业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服务。可以预期,建立这种有形的政府采购市场,有助于节约采购成本,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运作,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3)组建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如各类招标机构和仲裁机构。 在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中,需要借助社会中介组织实施采购行为,亦即通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由他们接受委托,帮助采购组织招、投标,制定标准的合同范本等。政府采购方式将以竞争性招标为主。其程序大致包括公布政府采购招标的条件、制定标底、投标人投标、签定招标合同等。此外,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需要仲裁,这就需要建立或者明确有关仲裁机构,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4)实施政府采购,有关财务规则、 会计制度必须要进行配套改革。现行的财务规则、会计制度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下的一种模式,已无法满足支出改革的需要,且效率低,问题不少。例如就买汽车保险来说,如每单位都要买保险,按现行制度规定,财政必须将款划拨给每个单位,深圳市本级有300多个单位,财政必须一一拨给, 这些单位收款入帐后,又分别将300笔款划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又要做300笔帐,资金运作十分繁琐、重复劳动,如果能将300笔帐, 直接由财政汇总每月拨一笔给保险公司,一笔就能解决300个单位的保费问题,从而实现了快捷、高效、节约的目的。因此实施政府采购以后,我国目前的有关财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在财政总会计制度里面,应有政府采购的内容。

  3.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包括采购模式和采购程序。国际惯例表明,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需要在财政部门内明确一个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法规、对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与评估,必要时还可直接进行采购等。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当前还应加强以下工作:

  第一,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规则。以市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法规为依据,对政府采购范围、方式、程序、合同等制定实施操作细则。

  第二,确定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对象将是商品、劳务或服务以及用于政府管理的某些技术和技术成果。具体而言,目前政府采购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大宗办公设备、燃油、车辆维修、会议接待等。今后采购的具体项目还可能涉及非标准品。因此,深圳市应尽早确定政府采购目录,以适应改革的要求。

  第三,控制采购资金总量。变财政资金的分散使用为集中管理,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大优点。深圳市也应该对采购资金的总量进行控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付经费,而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

  第四,建立政府采购的记帐中心。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按使用的性质,可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中的软性支出,如差旅费、业务费是无法进行招标的,因此其他部分基本上是物资采购及服务性支出,将来这一工作由物料供应中心来完成,政府很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记帐中心(或财务中心),来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收和支,统一办理各项经济业务。记帐中心是政府的一个中介机构,业务相对独立,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中心设总会计师负责,分类设会计师核算室,统一代理政府报帐记帐、划拨资金等。

  4.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为确保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必须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新闻媒介和舆论工具加强监督,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