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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06-09-12 11:11 来源:汪惠芬

  摘 要: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推广,应从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和有效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以及加强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等方面规范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问题;对策

  中共十五大明确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其实质就是财政要为公共利益服务。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就是要改革一系列财政收支制度,其中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就是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在我国是一件新事物,这项改革工作在探索中推进,虽然进展很快,但也突现了亟待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及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范围窄,规模小

  政府采购潜在范围非常宽泛,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活动,虽然涉及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但在每一领域中的项目十分有限。2003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达到1659.4亿元,与2002年相比,增长了64%,但在西方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以上,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按以上方法计算,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在8000亿元和4000亿元。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缺口很大。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

  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传统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制约,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往往存在预算约束力不强,财政监管失控,使得支出单位的自主支出权限过大,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盲目、重复采购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表现在: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约束力不强;政府采购资金总量分散失控;政府采购资金运作效益低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控管不力;集中支付制度尚未建立,缺少必要的制约手段。

  (三)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采购方式和行为不够科学和规范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建设存在着立法层次低、不统一、不配套等问题。

  1.政府采购程序不够规范。一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透明度还有待提高。很多地方的采购主体未能以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布采购信息,致使应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过少,不仅有失公平,也未能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二是供应商资质审核不规范。在实际运作中,一些地方资格审查程序过于简单,虚假中标或中标后违约现象严重;还有的地方搞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达不到全面竞争的效果。三是具体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人为的因素过重,影响了政府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致使评标标准执行不严,重价格轻质量、重表象轻内涵,甚至出现人情标、虚假标,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信誉。

  2.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采购机构的性质、体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分工不明确;下级机构得不到上级在业务上的具体指导和约束。

  3.政府采购方式不够科学。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还没有达到专业化,与客观发展不适应。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方式运作中,一是过分强调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竞价无限化。公开招标采购虽然在公正、公平和竞争性方面有其独特优势,但其采购周期长、程序复杂、效率较低,采购成本也较大。二是采购方式随意化,采购行为缺乏规范性和公平性。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实施条件进行选择使用,为图方便,随意简化招标程序,甚至还掺杂行政意志,使招标走过场,从而使采购活动及其物品的确定失去了公平竞争性。

  4.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采购活动分散,形不成合力,不能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采购规模不大,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范围偏小;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不明确,以及政府采购制度难以推行等。

  5.缺乏对供应商的管理与保护。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机制还未建立。没有年检制度,供应商临时性投标,“一锤子”买卖较多。

  6.投标单位在制作标书、竞标时存在违规行为。一是标书制作不够科学、合理、规范。二是恶意竞标时有发生。三是奸商合谋,价格欺诈。

  (四)政府采购领域缺乏专业化人才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了一支采购队伍,但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专业能力上,都远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他们对政府采购所必须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知识的短缺和专业人才不足,使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力量,工作上形不成合力,导致规模上不去,也难以做到规范。

  (五)政府采购市场化程度不高,招投标机制、监督体系不健全

  1.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化程度不高。由于缺乏日常操作的条件,使每一次政府采购都成为偶然行为。这样容易让人误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把公共用品集中到一定规模,然后通过招标的形式批量购买。

  2.招投标机制不健全。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仅仅停留在运作的初期,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管理措施,各项招投标要求相差很远。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很多地方缺少具备资格的社会专职招投标代理机构,也没有固定的招投标场所。二是专家评委库人员空缺。每次招投标活动只能临时邀请一些有关专业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的权威性。三是招投标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由于缺乏公开招投标机构,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采购由少数行政领导做出决定,结果权钱交易、人情交易、贪污、受贿、拿回扣等现象难以杜绝。

  3.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以及相互制约机制。具体表现为:对资金监督管理不规范;对采购商品的售后服务管理不规范;管理机构内部制衡机制不规范。

  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一种有效的法律机制,用机制管理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运行机制,是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和当事人都应当遵守的游戏规则,而不是用强化行政控制手段管理的采购行为。其主要机制为,第一,公平竞争机制。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竞争,形成买方市场,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技术和服务,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形成对买方有力的竞争局面,通过公开有效的竞争使采购实现物美价廉。第二,公开透明机制。保证公平竞争,防止采购机构及其上级主管做出随意的或不适当的行为或决定。第三,建立公平处理投诉机制。参加竞争的所有投标商机会均等;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采购过程中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不歧视公有或非公有、本地或外地、国内或国外投标商等。第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内部监督机制。采购职能部门通过采购合同以及采购主体所提供的信息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采购职能部门通过实物管理方式对采购主体的货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法律监督机制。完善和配套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保障和行为依据。三是人大监督机制。人大有权力监督政府正确使用通过纳税而获得的公共资金。四是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这些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能起到明显的威慑和预防犯罪作用。五是社会监督机制。这一机制的介入,不仅能保证政府采购的高度透明,促进采购中的廉洁,维护政府形象,而且还能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建立有效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扩大政府的采购范围和规模

  集中采购管理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组织管理的主要模式。实践证明,集中采购可以促进采购的专业化,更好地发挥集中采购的优越性。集中采购的运作是否规范、廉洁、高效,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的成败。因此,有必要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制度。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集中采购机构内部运行的管理制度;二是代理采购业务的管理制度;三是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四是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的管理制度;五是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制度。

  (三)加强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加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力度

  政府采购与一般的商品采购和行政管理不同,专业性很强,从业人员既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又要有一定的采购知识。加强政府采购人员培训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入手: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另外,还要熟知法律知识,包括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只有具备高素质、懂专业的专门人才,才能胜任集政策性、技术性、法律性于一身的政府采购工作。有了这样一支政府采购队伍,才能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管理;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改革预算会计制度,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扶持鼓励中小企业广泛参与政府采购;建立政府补偿机制;扩展政府采购审计内容;加强政府采购网络化信息管理。

  参考文献:

  [1]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苏 明。政府采购[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王亚星。政府采购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