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24 00:00 来源:罗华生/蔡柏杨
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使车辆税收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新增长点,但由于营运车辆具有无固定经营场所、营运收入难以确定、车主变动频繁等特点, 因而有“流动税收”之称,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少困难。
一、当前车辆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核定征收标准单一,税负不公。由于目前营运车辆基本属于个体经营,没有建账建制,只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从目前各地核定征收标准看,没有考虑车型、地域以及车辆新旧程度对营运收入的影响,只按客运车辆的座位,货运车辆的吨位核定营业额,税负不公显而易见。
2、流动性大、管理失控。营运车辆流动性大,站点遍布城乡各地,但现行税法规定车辆税收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对一些挂靠户、外来户税收征管带来不便,致使一些车主长期在外经营分文不缴国家税收。
3、税务检查和税收保全难以协调。各级政府明文规定除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上路实施检查,这给车辆税收检查带来极大不便。对没有按期缴税的车辆实施税收保全时,《征管法》明确规定,只能扣押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债物、商品或其财产,但不扣押整车,这样税款很难收上,要扣又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真可谓进退维谷。
4、设计载重量与实际载重量不符偷逃税款。客车运输是按座位数核定营业额,货物运输则是按设计吨位核定营业额。目前国内生产厂家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满足业户少缴过路、过桥费及税收的心理,达到促销的目的,在车辆出厂时故意减少设计吨位,而在运输过程中实际载重量远远大于设计载重量。据调查:载重量为5吨、8 吨的,可以装到10 吨、 20 吨。由此引发的税款流失现象不容忽视。
5、对代征部门监控力度较小。目前车辆税收主要委托交通稽征、交警等部门代征代缴,使一些地方税收成了代征单位或人员的人情开关,偷逃税款现象十分严重,而税务部门的监控力度较小,无法堵塞此类税收漏洞。
二、强化车辆税收征管的对策
1、组建运输集团公司,变流动税收为固定管理。各地可考虑在提供一些税收优惠的基础上组建运输集团公司,由公司为车主提供一条龙优质服务, 包括:贷款购车、办理证照、缴纳税费、处理交通事故、安排货源等,让车主安心跑运输。
2、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一是明确营运车辆的纳税地点;二是明确稽征、交警部门法定的协税护税职责;三是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
3、进一步完善车辆税收征管办法。要科学界定征收标准,充分考虑地域、车型、车辆新旧程度对营业额的影响,尽量公平税负;同时根据不同车型分别委托稽征、交警、运管单位代征,并核定指标及超收分成比例等,提高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4、核准货运车辆的营运吨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制造厂家的管理,严把出厂关,从源头上控制减少货运车辆实际吨位的做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货运车辆实际吨位的核查工作,对明显不符合设计吨位的车辆进行重新核定,同时明确税务部门对吨位核定工作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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