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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完整业绩考核

2002-01-28 00:00 来源: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陈为

  国外专家认为:激励机制、定价和标准化合同是资产管理公司成功运作的关键。本文涉及其中前面两个问题———激励机制和定价,认为这两个问题尤其难以回避。国内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按账面价值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购买了1.4万亿元不良贷款,由于账面价格收购,随后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显得很重要,那就是确定合理的回收目标。四家公司究竟能从1.4万亿的不良贷款中实现多大的回收价值,一直是国家和金融界关注的一个话题,也是预先很难准确判定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亟待回答的问题。因为我们需要在回答好这一问题的基础上,建立形成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公司有完成基本目标的内在压力、有积极超收、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动力,也就是本文所说的目标具体、速度与效益兼顾、奖励约束明确的完整的业绩考核。

  而业绩考核反过来又是实现目标的手段,通过这种内在的机制,四公司沙里淘金(现金)所得将会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变现率增长1个百分点,就可以多淘出现金140亿元,相比之下,奖励政策的成本要低得多,效益是巨大的,换言之,减少的不良资产损失是十分可观的,可见正确的政策就是财富。

  一、确认总体回收目标与激励的关系

  西方管理学者指出:企业的业绩管理就是向员工明确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我们的目标是什么;二是需要我们做什么;三是我们需要以什么技能来完成任务;四是目标实现后,对员工的好处是什么。尽管资产管理公司是承担特殊使命的企业,但由于其初生,我们仍有可能较好地明确上述四点,而不能回避设定目标的历史责任,让“特殊使命”成为模糊空洞的一团,最终丧失办“好公司”、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机会。

  初评估在目标问题的解决中就能扮演重要角色,国家安排公司做初评估,出发点一是要弥补账面价格收购的缺陷,二是给出一个“好公司”的基础,要将公司办成“好公司”,这两点无疑是正确的。但从2001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初评估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这是因为很多人士担心出现初评估结果被滥用的情况。事实上,初评估价值有其明确的含义,不会因为自身的原因被滥用、乱用。

  第一,初评估是国家将处置任务委托给公司时,对不良贷款的一次“总定价”,并不代表具体一笔、一批贷款的真实价值。

  第二,资产管理公司不会把初评估价值当处置定价依据,而是要努力提高某些较好资产的回收价值,以弥补较差资产回收的不足,以最终实现总的回收目标。只有在总目标迟迟不明确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才有可能乱定价、定低价去处置资产。

  第三,初评估作为对总目标初次设定,它也是可调整的,事实呆账的确认就是对它的有益调整。

  所以,初评估的作用并不局限于据此调整不良贷款在公司的账面数据,而是可以在业绩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它是国家对公司总回收目标的认定。

  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完整业绩考核

  目前,财政部已经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这一考核办法的优点一是考核方法直接,激励性很强。二是扣除了包括当期的处置费用和资本性支出等内容在内的所有现金流出项目,体现了降低处置成本、控制非经营投资的要求,对业绩的考核客观合理。三是体现了鼓励尽快处置、尽快变现的要求。

  其不足之处是它完全没有涉及不良资产的资源成本,单论结果,不论投入,因而是不全面的。

  本文认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考核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目标具体

  所谓目标具体,就是要避免出现“处置到哪里算哪里”的局面,具体而言,就是要明确在多长时间(时间也代表成本)内,以多高代价,处置多少、什么样的不良资产,应取得什么样的成果。

  二、速度与效益兼顾

  对公司的考核要点一是处置进度,二是处置效益。

  (一)进度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过程具有复杂性,存在一般处置和最终处置的差别。很显然,一般处置只是取得阶段性处置成果,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虽然终结了,但是公司的任务并没有结束,所以不应该计算入公司的处置进度里。如果计算入进度,就会出现重复计算问题,公司的总的处置任务就会因重复计算而“加大”。处置进度也会“放大”,导致虚增业绩。

  所以只能以最终处置论进度,也就是公司所有待处置资产年(期)初余额减去年(期)末余额,下文中的处置资产指的就是最终处置。

  (二)效益

  判断公司的处置效益也有一定的复杂性,这是因为处置是由易到难的,回收的相对水平(以“资产变现率”为例)在大规模处置的最初两、三年将保持较高水平,随后将快速下降。变现率的前高后低,决定了变现率应连续起来衡量,只衡量考核一个年份的变现率没有实际意义。

  此外,公司的不良贷款一般由呆账贷款、事实呆账贷款和呆滞贷款组成,由于折现率的原因,集中处置呆账贷款的时期资产变现率会较高,集中处置呆滞贷款的时期资产变现率会较低,同样说明应连续地考核分析公司资产变现率,甚至可以在公司购入资产处置全面结束时,再统一地评价各公司的资产变现率。

  以上两个方面的考核重点相结合,就可以使公司的目标具体化为:在预定的年限内,处置完购入的不良资产XX亿元(初评估价值),回收XX亿元现金,扣除处置成本后,净回收XX亿元现金。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业务存在上述特点,进度指标与效益指标在业绩考核中的作用不同,进度目标主要体现在年度计划上,适宜年度考核。效益指标适用于长效考核,主要用于处置任务结束后,应采取事后的、超额的奖励政策。平时国家可以就进度与效益对公司进行监测。

  以下就资产管理公司业绩考核的具体方法一一进行分析:

  年度考核:

  国家对公司处置进度的年度考核可以体现在现金奖励上,即就是按净现金流的一定比率计算的奖励。这就是因为它从处置结果手入,鼓励快收多奖,对加快处置进度有很直接的推动作用。

  监测与监管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业绩目标的监测评价的结果落实对企业的检查监督才是财政部、人民银行和监事会等监管机关的监管重点所在,结合效益开展监管才能把握好国家办资产管理公司的大局和大利益。

  超额奖励

  超额奖励的原则一是重奖到人,二是应放在处置期满落实,但政策需要事先明确。“超额”的含义有两个方面:

  1.超过要求进度,就是节省处置年限,也就是节省公司运转所需要的固定成本,奖励比例可以是节约固定成本的20-30%。

  2.总回收现金超出初评估值,即变现率大于100%。奖励比例可以是超额回收金额的30-50%。

  综上所述,国家对公司的年度考核(现金奖励)、监测和超额奖励构成了完整的业绩考核,其完整性体现在三个明确上:一是明确公司的目标,二是明确公司需要做什么,怎样保证目标实现,三是目标实现后,公司应得到什么奖励,目标未实现,国家应怎样及时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