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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开发性金融风险的思考

2006-04-14 11:05 来源:

  当前,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日益显现。开发银行作为长期融资领域的主力银行、批发银行以及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的政策性银行,其流动能力较差,对本轮宏观调控的敏感系数更高,受宏观政策的影响显然更直接、更具体,比商业银行也更深远。同时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的项目动辄上亿元,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正确区别对待清理对象,对防止开发性金融风险,进而防止经济出现大起大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治理结构在本轮宏观调控中对开发性金融风险防范的主要影响

  一是行政性质明显的承贷主体受政策变化影响最为直接。2004年4月开发银行适应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对许多省份承诺的贷款进行了核减。其中,绝大多数就是拟发放给土地储备中心和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城建贷款。

  二是开发性金融制度安排中的缺失,将在本轮宏观调控中凸显风险。以湖南省为例,今年按合同计划放贷近130亿元,实际总行给的发放额度仅66个亿。一方面信贷资金不到位,将可能使扣收利息成为“泡影”,前五个月统计显示该行不良贷款已出现大幅增长现象;另一方面信贷资金不到位,将产生“胡子”工程、 “钓鱼”工程,工程项目不能按期投产将影响到未来贷款本金的如期归还。

  三是本身存有缺陷的财政承诺,在本轮宏观调控中提前被列入议事日程。在开行贷款中,公路、城建等行业的贷款往往是以交通规费和财政“兜底”作为还款保证的。财政作担保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而不少省市又存在财政透支今后财力搞城建和超能力担保的问题,使“兜底”成为一纸“安慰函”;再加之政府换届造成的道德风险,更使“兜底”雪上加霜。在企业资金吃紧的情况下,开行必将转而请求财政偿债,“吃饭财政”在农发行企业挂账包袱尚未甩掉

  的情况下,面对开行的硬性“兜底”,显然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

  二、宏观调控下防范开发性金融风险的思考

  一是尽快建立开发性金融机构退出成熟行业的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资产债券化或将部分贷款转售给商业银行持有等方式,增强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流动能力。另一方面应该按照“五个统筹”的原则,重新界定其业务范围,分散贷款行业高度集中的风险。开行“两基一支”业务范围是1994年界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业务已向各行业不断拓展。新形势下,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支持重点和开发性政策金融贷款项目的特点,对部分其他领域向开行“放行”,以防止五大行业中长期贷款潜在风险的集中爆发。

  二是改革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进一步完善借款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城市建设投融资要打破目前单一渠道,应有更多的空间,以真正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通过招商引资、土地出让,发行市政建设债券,吸引民营企业进入到公路和城建领域,打破行政企业搞城建的格局。尤其是要改变政府官员兼职行为,真正实行自主经营,并通过引进监督机制,防止运作中的腐败行为,以此促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借款人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三是对政府的负债水平进行合理限制。在有限的地方财力和高额的投资需求形成矛盾时,地方政府负债的合理性毋庸质疑,关键是政府怎样合法、合规、合理负债。一方面,《预算法》和《担保法》的相关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使政府负债合法化,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条例对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量进行控制,使其不超越债务存续期间的总偿债能力的边界,防止财政超能力担保导致的资金链条断裂,及由此引起风险向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