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4 08:29 来源:魏忠东
近来一个时期,金融系统不断出现各种弊案,上至大小行长,下至经理柜员,涉及资金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对此,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在东北、安徽等地调查中明确表示,要积极采取措施,坚决遏制案件高发的态势。
对于具有“三铁”信誉的金融行业,为什么连连出现弊案,这些弊案又能说明什么呢?
首先,金融犯罪有着社会滋生的温床。当前金融行业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这一时期金融行业的机制创新和利益格局的打破,是当前金融领域犯罪现象突出的社会原因,金融犯罪作为改革时期的产物,它是尚未真正建立起金融新秩序与市场经济新秩序而派生的社会毒瘤。在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中,特别是我国入世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全面加大,各种隐蔽矛盾就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甚至酿造成金融案件,这是产生金融犯罪的社会根源。
其次,法制、规章制度执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经济类型、分配形式等都呈现多元化。由此带来犯罪主体的复杂化和犯罪客体的多重化以及犯罪形式的超前化,现有的法律规范已难以适应商业银行运营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金融法制尚不健全,金融管理职能界限尚不分明,使得金融违法犯罪分子有隙可乘,这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第三,金钱至上诱发金融犯罪。随着我国金融与世界的接轨和融合,蜂拥而至的西方思潮和良莠参半的“现代文明”,同我国长期遗留下来的封建残余思想结合在一起,严重腐蚀和冲击着一些意志薄弱的人,特别是部分人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旧的人生观、价值观在特定条件下恶性膨胀,成为实施金融犯罪的催化剂。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营利型及为子女谋利型;他们抵不住高消费生活方式的影响,在“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支配下,往往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四,有章不循导致金融犯罪增多。由于少数金融单位、部门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部门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在客观上助长了这些人肆无忌惮地侵吞国家财产,大搞钱权交易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此外,还有些金融单位、部门领导在处理系统内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时,执纪不严,片面强调“内部消化”,从而导致违法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地进行金融犯罪。
第五,金融官僚滋生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的猖獗与金融机构的官僚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不仅直接助长了贪污、贿赂以及金融犯罪的发生,而且引起了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甚至整个金融市场内部的混乱,为金融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机会,甚至成为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的保护伞,这样,无疑削弱了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的斗志和能力,刺激了犯罪分子实施金融犯罪的欲望。
第六,主客观原因缺失导致金融犯罪增加。从主观原因看,一些不法分子受钱欲驱使,见利忘义,思想霉变是引发犯罪的先导;个别银行员工法制观念淡薄,社会经验欠缺,识别能力差是诱发犯罪的土壤;经商、炒股、谋第二职业欲发财致富是走向犯罪深渊的内在动力。从客观原因看:一些社会消极因素是诱发职工犯罪的催化剂;银行管理上的松弛和制度上的漏洞,导致金融犯罪滋生;进人把关不严,少数临柜人员业务素质差,给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电脑微机作案以可乘之机;有些发案单位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打击不力,处理不严,也是职工犯罪增多的又一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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