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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值卡管理机制需创新

2006-07-26 09:57 来源:金融会计·李灿宇 张力 彭活

  储值卡是指非金融机构接受客户预先交付的一定货币金额,并将该金额存入卡片,持卡人以卡片上存入的全部或部分金额支付该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电子支付卡片。自国务院1998年12月11日下发《关于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之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储值卡成了代币购物券的替代品,成为极具争议的电子支付工具。本文将以珠海为例对储值卡管理进行探讨。

  一、珠海市储值卡业务基本情况

  对珠海市储值卡业务情况的调查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发行机构和发卡种类。

  珠海市目前发行储值卡的机构主要分为如下四类:1.公共服务机构,如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发行非接触式乘车IC卡;2.专营服务机构,如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发行的充值卡;3.百货公司、超市等商户。珠海市相当部分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发行了名目众多的如“提货凭证”、“贵宾卡”的储值卡;4.其他发卡机构,如一些规模较大的健身中心、美容院以及其他服务、餐饮行业发行了各式各样的消费卡。

  (二)发行途径和清算方式。

  自《紧急通知》发布后,珠海市各商业银行已全部停止与商家联合制发购物磁卡,目前发卡机构发行的储值卡全部由各机构委托服务提供商开发软件,同时服务提供商卖给发卡机构发行储值卡所必须的设备,小到简单的读卡器,大到集成现金收付系统和理财系统的集成设备。珠海市大部分储值卡业务,包括卡的发行、充值和回收,系统管理、财务运作、资金的清算等全部由发卡机构独立操作。但也有个别机构依托其他系统如银联的POS系统完成资金的清算。

  (三)发行面额、发行量及对业务经营的影响。

  通过调查发现,珠海市储值卡发行面额普遍不大,基本在1,000元以下。但也有个别商户发行的储值卡面额较大,高达10,000元。如果客户需要,面额高达100,000元的储值卡也可发行。尽管各式各样储值卡的面额不大,但不同行业、不同机构的发行总量却大相径庭,且对相关业务经营状况的影响也大不相同。如截至2004年度,珠海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发行燃气费IC卡仅200张,2004年度充值金额约4万元,刷卡金额占该公司同期销售收入的5%;而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发行非接触式乘车IC卡26万张,2004年度充值金额7,200万元,刷卡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27%;在零售业被走访的商家中有的刷卡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高达15%左右,有的仅占5%.

  (四)购买客户和购买用途。

  购买客户具体分为:

  1.个人购买。乘车IC卡、电话储值卡的购买者一般是个人消费者。在诸如健身、美容、洗车等服务行业,储值消费有一定的折扣,因此这些行业的储值卡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个人消费群体。此外,因消费折扣和其他个人需要,也有一些个人购买零售商户发行的储值卡。

  2.机构购买。机构购买的储值卡主要是零售商户发行的代币购物卡,主要用于单位职工福利,也有用于馈赠。

  二、存在问题

  (一)合法性问题。

  储值卡在国际上广泛流通,但其合法性在中国却备受质疑,其主要依据 :一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和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储值卡是银行卡的一种,并且第六十三条“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三是根据《紧急通知》规定,“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四是2001年1月19日,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正式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重申禁令,并要求已经发放购物卡的单位必须在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处理。因此,目前公众使用较多的“储值卡”与现行的规章存在严重冲突。

  (二)公平性问题。

  一是整个购物卡使用领域的公平待遇问题,如一方面对整个零售业发卡“封杀”,但对电信企业、公交系统发卡却默认或鼓励。但实际上两者都属于购物卡,是可以取代现金直接消费的。二是在同一行业内部对储值卡管理的不公平,反映较强烈的是零售业。纵观《紧急通知》下发后6年来零售商户的发卡状况,除个别商户一直严格遵守外,相当部分商户都随纠风办的检查力度时发时停。截至目前,对违反规定的商户并没有任何惩处,这对严格执行规定,并因此影响经营业绩的不发卡商户无疑是不公平的,这也是自2002年末储值卡再度活跃的重要原因。

  (三)风险性问题。

  一是发卡企业的内部风险。从被调查的发卡机构情况看,其内部风险监控薄弱,存在两大风险点:1.内控风险。据调查,除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对所发行的IC卡有较规范的内部管理规程,并有相关收费文件依据,其余几家均未对储值卡的发行计划、清算规则、管理模式以及风险控制等作专门的规定。2.清算系统安全风险。储值卡是一种基于卡业务的电子货币,其安全性除了依赖于物理上的防伪,还要依赖于网络、加密等技术性手段。由于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大多数发卡主体为节约发卡成本,使储值卡的质量及安全措施较差。二是社会系统风险。通过发行储值卡,发卡机构动态地吸纳了消费者资金,在消费者达到相当数量的时候,发卡机构所吸纳和控制的资金就会成为一笔巨额资本,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卡机构越有可能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者缺乏足够的等价物品加以交换,其流动性问题就越严重,可能形成社会系统风险。如果商家倒闭或者恶意逃避应兑现的款项,不仅消费者权益受损,而且会引发公众信用危机。

  三、储值卡管理机制需创新

  (一)储值卡的定位

  鉴于储值卡存在的诸多问题,对储值卡的规范管理已迫在眉睫,但对储值卡的定义、性质等问题尚未有公论。本文认为,储值卡的本质是支付工具,储值卡在结算理论上的定位是新的电子化结算体系。

  首先,储值卡是利用“支付手段的电子化”进行的支付服务。“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实际上是对货币价值的电子化,使用者持有的电子货币,即记忆在电子设备中的数据本身是有“价值”的,通过对它的交换或者增减完成结算,储值卡无疑属于电子化的支付手段。

  其次,储值卡不能代替现金货币或存款货币,而是把现金货币或存款货币这些支付手段,以电子化方法传递、转移实现结算。另外,储值卡为完成结算而必备的应用力,完全依赖于人民币等现金货币或存款货币,没有独立的信用创造力。因此,储值卡在结算理论上的定位是新的电子化结算体系。

  (二)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储值卡的本质是支付工具,但目前看来,牵头组织对其检查、管理的却是各级地方政府的纠风办,这种管理机制值得反思。

  消费储值模式已成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购物卡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支付手段和消费方式,储值卡业务的发展势在必然。对于目前储值卡业务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应采取兴利除弊的态度,疏防并举,而不是简单、武断地封杀。

  1.加强储值卡业务法规建设工作。首先,人民银行应对《中国人民银行法》提及的“代币票券”作清晰的界定,从而明确储值卡发行的范围;第二,修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尽快对储值卡的概念、功能、使用范围、对象进行重新定义。储值卡有必要打破只限银行发行的局限,从支付卡的角度来予以定位和管理。第三,国务院纠风办公室、财政部、人民银行重新磋商,根据目前社会、经济、金融环境,对原下发的《紧急通知》和《通知》作修订或补充说明,为储值卡纳入规范管理做准备。

  2.完善市场管理规则。除了纠风办节日期间的抽查,目前储值卡管理基本处于真空现状。储值卡作为一种电子货币和支付结算工具,如不加以规范,将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和支付结算秩序,因此建议将储值卡纳入金融管理体系。央行作为支付体系的管理者应会同有关部门一方面制定统一的市场运行规则,界定各方定义及其对应的权利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加强对储值卡的管理,制订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防止储值卡对货币发行、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央行还应制定对储值卡的资金清算管理规定,保证储值卡资金清算的安全。

  3.设立市场准入机制。鉴于储值卡发卡机构具备的类金融机构性质,必须有较强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控制和处理能力,因此储值卡的发行必须引入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准入的基本标准应该是机构的资信状况、资金实力、资产负债、经营业绩、技术实力、风险管理水平等指标。

  4.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储值卡作为新兴的业务品种游走于政策监管的边缘,势必产生潜在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储值卡涉嫌成为行贿、受贿、逃税等行为的温床,国务院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对储值卡的发行、流通、清算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同时人民银行肩负金融稳定的职能,更应依法主动、提前介入,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储值卡潜在的系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