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18 00:00 来源:《金融研究》2002年第2期
摘 要:金融风险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是金融风险种类与程度与经济发展和体制转轨的相关性如何,国内的研究尚显不足。本课题着重从对温州市现实与潜在的金融风险的实证分析入手,总结已经采取的一系列化解风险的措施、手段和特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些新观点、新方法,提出在新的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若干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由于我国体制转轨中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对非公有制经济下金融风险及其管理的研究显然对今后若干年内各地区金融健康发展带有前瞻意义。
一、引言:转轨经济条件下金融风险的动态特征
转轨经济所面临的金融风险虽然在量上未必高于成熟市场经济下的风险程度,但是在质上的多样性和动态变化特征却远比后者复杂。在理论上,成熟市场经济中的金融风险往往具备周期性和可预测性,在分析上一般体现为“泡沫”的积聚和破裂;在转轨经济中,风险往往随体制的变化而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为了从动态上把握我国金融风险的变迁过程,前瞻性地反映今后若干年中国经济转轨与发展中可能遇见的金融风险种类,并预先准备风险防范手段,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以非公有制经济发达地区一一浙江省温州市为典型,探讨改革开放二十年进程中的金融风险及其管理模式。
至2000年12月,温州各项存款余额达928亿元,是1990年同期的22倍;各项贷款余额595亿元,是1990年同期的20倍;外汇存款余额13亿美元,是1990年同期的24倍。金融机构数量达1400多家,基本形成了在中央银行监管下,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并存,多层次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业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银行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银行的转轨与变革。
随着经济金融的迅速发展,金融风险的动态特征亦十分明显,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出现在八十年代中期,温州民间个人集资泛滥,“会案”频繁爆发,涉及面广,破坏力大。大规模、大范围的民间金融风潮时有发生。第二阶段是九十年代初,社会上出现乱集资、乱批金融机构、乱从事金融业务(称“三乱”)现象,以及小法人金融机构高风险状况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第三阶段是九十年代中后期,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影响了金融的稳定,金融风险度加剧。总结二十年的金融风险历程,呈现出主体规模化、风险隐藏化、形式多样化的特征。
二、金融风险与经济转轨的相关性分析
(一)二十年来温州金融风险历程
1.八十年代爆发的“会案”接连不断从1984年首开乐清县柳市“黄华会案”到1988年“平会”倒会和“银背”破产,中间经历了1985年的“抬会”风潮、1986年的苍南、平阳“排会”案。据不完全统计,每次“会案”风潮,仅倒会、破产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背”人员就达数十人,金额在6000万元以上;而100万元以下的则是不计其数,涉及资金达1亿元以上,风潮爆发后,为索债而引起的非法拘禁、扣人质、烧住宅,以及人命案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还伴随正常民间信用解体的事件。纵观八十年代的温州“会案”风潮,其突出特点是涉及面广量大,破坏力强。会主以超高利率为诱饵,进行的金融投机诈骗活动,用高达3%—6%的利率欺骗会员资金,由于这种高利率大大超过生产经营者的承受能力,使资金投向完全脱离生产和流通。同时还刺激民间借贷利率不断上升。
2.八十年代中后期的民间集资花样翻新,主体由个人向单位发展
八十年代中后期,温州市民间“抬会”倒闭等金融风潮,使许多市民对非法集资带有一定程度的恐惧性和警惕性。此后,集资形式花样多变,出现一些企业以提供居民生活必需品,如液化气、食用品等为诱饵,承诺集资一定金额,按月提供物品,并随时可退资,大举进行筹资活动。由于集资企业经营不善,给市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会反响较大。
3.九十年代以来金融风险的多样化
一是非法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异常活跃,九十年代以来,金融风险产生的主体趋向多元化,并逐渐从地下的非法形式,向以公开的合法面貌出现;从个人行为向组织行为过渡,并呈现多样化特征。出现了由地方政府部门审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参股组建的办理金融业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和民融资金调剂服务部;出现了物业(设备)租赁公司和股权转让咨询服务所;出现了变相办理金融业务的个体协会服务部、投资公司、城镇投资开发公司和未经审批的典当商行等组织。从1992年下半年至1993年上半年间,各类融资性“农基会”达86家,后经温州市委、市政府和人民银行清理整顿,仍有33家民融资金服务部一直公开办理金融业务。此后,物业租赁公司、资金调剂服务社、个体协会服务部、老人协会基金会、驾驶员协会等相继登场,有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体改委审批,有的没有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其中物业公司形成较大规模,至1999年底,仅温州市区的物业租赁公司就达81家。这些物业租赁公司资本金严重不足,一些公司验资后,抽逃资本金,暗地里办理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综合费率高达18—22%。更严重的是部分物业租赁公司从业人员或股东,以其企业和个人名义向银行、城乡信用社融资,用于高利放贷,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
二是小法人金融机构高风险状况突出。九十年代初,温州的小法人金融机构处于高增长期,小法人金融机构的发展,当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温州个体私营经济发达的格局,但由于其自有资金规模小,资本充足率极低,人员素质不高,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即使是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村信用社,也同样潜伏着风险。1996年人民银行确定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情况是:高风险的城市信用社9家,占其数的17.6%;高风险的农村金融服务社13家,占其社数的32.5%,其中已出现风险或有风险隐患的有9家;高风险农信社36家,占其社数的21.3%。一般来说,诸如此类的小法人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弱,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差,金融风险暴露速度快,风险系数高。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将在一定范围里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和破坏力。
三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不容忽视。在九十年代,温州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得到较快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是由于违法违规经营金融业务形成的。如1993年温州“发景”、“钧科”二家国际期货交易公司未经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批准,非法办理外汇期货业务,欺诈盲目投资者,引起金融风波。
四是“逃废债”风波迭起。随着金融业内控措施的健全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以贷还贷、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日益艰难。一时掀起企业“逃废债”风波。其主要特征是:少数国有大集体企业“悬空”银行债务,一些私营企业厂长经理外逃,逃避银行债务。据不完全统计,至1998年11月底,国有大集体工业企业以各种花样悬空银行贷款债务的有72家,贷款金额2.85亿元,厂长经理外逃人数达961人,“逃债”金额高达6.30亿元,其中市区470人,金额4.28亿元;逃债金额1000万元以上有11户,金额2.30亿元,几乎涉及每家金融机构,企业“悬债”主要通过改制渠道。部分企业采取兼并、关闭、“假死”等方式,转移资产,另立“炉灶”,或成立企业集团、搞股份制等,以此为契机甩掉银行贷款。一些企业“化整为零”逃避银行债务。一些企业“移花接木”,新“官”不理旧债。少数企业“金蝉脱壳”悬空银行债务。以现有的生产场地或设备与外方合作,将银行贷款束之高阁。私营企业主外逃,逃避银行债务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外逃”户负债率高,资金高度依赖金融机构。二是“外逃”大户在逃债前都经历过“以贷还贷”、“以贷还息”、“借新还旧”等资金艰难周转过程。三是“外逃”户大都一人多厂,且与金融机构关系密切。有的甚至就是某小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代表。
(二)温州金融风险出现的主客观原因
透视温州20年来金融风险事件的成因,可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考察。主观原因主要是温州经济转轨进程中金融的民营化倾向和金融组织经营者素质等方面;客观原因则在于温州经济环境的历史演革所导致的风险必然性。
1.主观因素
一是民营化倾向在金融领域的反映。温州金融风险事件最为集中的阶段是八十年代,最为集中的主体是小型的甚至微型、个人开办的金融从业组织,如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金融服务社、典当行、各种“会”(呈会、抬会等)以及个人的非法集资活动等。在80年代国有银行服务严重滞后、国家还未能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大背景下,金融领域也就成为温州人投资的一条重要尝试途径。于是,通过个人或合伙形式,温州人创办了大量的小型金融组织或以其他机构的名义变相从事传统的存贷金融业务。由于金融风险的暴露具有滞后性特点,加之风险意识淡薄,最终导致许多风险事件的暴露。
二是金融组织负责人经营水平低下。许多温州民间金融组织负责人根本达不到从事金融业的经营要求,政策、业务不熟,创办的金融组织与工商企业有千丝万缕关系,许多负责人本身是经商或办企业的,又不注重内控制度建设。结果温州的民间金融组织均存在或大或小的经营方面的问题,如股东贷款占比很高,非股东贷款过于集中,资本金不实,“三会”制约形同虚设,法定代表人权力过于集中,违规拆借资金,高息吸存,帐外经营,准备金备付金不足,存贷比超标,冒名、借名、越权、跨地区贷款司空见惯,不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等等。
三是信用道德因素。可以说温州金融风险事件的不断出现也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地区信用道德环境建设滞后有相当联系。温州曾一度受“假、冒、骗”困扰,严重影响了温州声誉和形象,金融领域在这种大环境中也必然受到冲击。个人借钱任意延期偿还甚至逃债、赖债、废债,企业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多头开户、以贷还贷,无效担保、重复担保,金融组织虚假出资、高息吸存、违规拆借,民间非法集资诈骗,以及一旦风险暴露责任人经常选择潜逃国外等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引致了金融风险的产生。
2.客观因素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特征。温州非公有制经济的独特之处曾明显地表现为企业规模小、机制灵活、转产快。但产业层次低、经营方式传统,产品轻型化。这样的经济格局极易受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影响。与当地的企业规模一样,温州的民间金融组织规模也不大,通常存贷款规模仅几千万元,这样金融风险就更易于暴露并迅速传播。一旦一家贷款相对集中的城信社因企业经营不善或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导致临时无法销货还款,该城信社的资产流动性就会很快下降,支付缺口显露的可能性就很大。并且产生风险也极易传播到另一家而蔓延开来。在清理整顿农村基金会期间,就出现大多数的城信社备付金大量下降或各项存款受到明显影响,支付困难的现象。
二是银行发展在局部的滞后。80年代温州国有银行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无法摆脱观念的束缚,大量资金只投向国有集体企业,而蓬勃发展的温州个私经济获得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却极少,许多企业偏好向社会借款和用现金结算,为温州民间金融组织和民间借贷的发展创造了市场空间。并且即使高利借贷的风险较大,但由于效率较高和便利的原因,人们还是愿意承担风险,从而内在地埋下了金融风险隐患。
三是经济环境偏紧导致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逐步恶化。资产质量是金融组织是否稳健经营的最核心指标,是金融组织的生命线。在资产质量恶化的情况下,若没有其他措施来补救,比如没有发达的资金市场拆入资金或资产不能及时转让或变现等,那么该金融组织就很可能面临支付缺口和流动性困境,一旦群众对其丧失市场信心,就会演化为金融风险。温州已暴露或面临风险的金融组织大多有一个资产质量逐步恶化的过程。如1997年瑞安市某金融服务社在面临支付压力时,其表上不良资产比例为24%,实际资产质量远比报表反映的要严重的多。其他风险边缘上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高的达到90%以上,低的也比规定的15%要高。没有资产质量作为金融组织资产负债比例和“三性”管理的基础和后盾,金融组织也就难以实现稳健成长。
四是政策导向的失误。温州20年的金融业发展历程总体上是成功的,但在涉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某些具体操作上却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考虑不周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一是80年代原体改委和农委宽于批设农村基金会,并收取代管资金,结果绝大多数机构走上吸存放贷的道路,成为温州金融业的重要风险源。大量基金会成立使得体改委和农委等主管部门根本无法深入管理和有效监督,可以说基金会长时间是处于失控状态的,从而使得风险的累积成为可能。二是对金融法人机构的政策连贯性若被打破,就有可能诱发金融风险加快暴露。如在组建温州城市商业银行期间,由于组建期过长,透发原有的一些城市信用社股东转让资本或大肆挥霍资产等现象的发生,给温州市商业银行成立后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
三、金融风险处置方法分析
(一)因地制宜地多样化措施处置金融风险温州不断发生的金融风险事件,可分成:(1)社会金融“三乱”(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乱集资);(2)办理存款业务的准银行类中小金融机构(农信社、城信社、金融服务社)风险;(3)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潜在的风险隐患。我们之所以这样分,是考虑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温州金融风险侧重不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人民银行要时刻密切关注社会金融秩序,最大限度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社会“三乱”。
对于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理方式,温州金融监管当局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许多作法对目前金融形势仍有借鉴意义。具体手段总结起来有:一是核销和剥离不良资产,或出售债权,改善金融机构资产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二是救助,包括金融机构从系统内(信用联社或各信用社之间等)调剂资金保支付,经人行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央行直接提供再贷款。三是重组,包括债务重组和机构重组,前者有与债权人协商,要求延期偿还债务,或债权转股权,或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广义上,此类方法还有股东贷款加速偿还与股东存款延期偿还,税务豁免,强制清理各种自有资产并出售,转让不良债权或转让营业网点与经营权利等等。机构重组主要指股权结构重组、机构间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以及私有股权国有化,如原有股东增资扩股,邀请新股东加入等。四是接管,建立并改善其内控制度等各项管理基础,重组管理层,以资产置换或资产出售方式增加该机构资产流动性,凭借接管组织的信誉加强对外融资,减少融资成本,从而调整被接管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最终使其恢复正常的经营管理水平。五是关闭清理,对于那些确实救助无望,关闭清理也不至于产生广泛的社会冲击的中小金融机构,果断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清理。
对于其他金融风险事件,除个别典当行曾显露现实的风险外,其他机构均未发生严重的支付危机或挤提现象,但还是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因素。温州监管当局密切关注经营状况,指导改善管理,调整资产结构,责令停办各种违法违规的业务活动,平时增加现场监管的力度和频度,充分汲取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事件的教训和处置经验并适时运用后,确保了安全。
(二)风险管理手段分类
1.紧急救助。目的是要尽快控制危机并稳定局面。主要措施有: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主要用于有问题机构的债务清偿;建立专项基金对有问题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要求有实力的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临时资金支持;政府对有问题机构的债务(如银行存款)清偿提供保证;中央银行对有问题机构进行接管或进行其他干预,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有助于公众恢复信心;成立处理有问题机构的临时专门机构。如对“ST银行”的紧急救助,温州金融监管部门对永嘉、乐清一些城市信用社风险的紧急化解属于这一类。
2.撤消或关闭。金融机构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等原因被撤销、责令关闭的,该机构由总行直接监管的,总行要组织清算,其余由分行组织清算,如温州市泰顺县金鑫城市信用社的关闭;洞头大门金融服务社的清盘。
3.合并或归并。指金融机构间合并或一个较小机构并入较大机构之中。前者如温州市商业银行由28个城信社和6个金融服务社组成;后者如金融服务社并入农村信用社归口管理。有的还要求有对独立的相封闭运行的过渡期。
4.兼并与收购。指金融机构间的兼并与收购。一个实力较强银行以双方自愿,议价方式整体兼并收购另一个银行,如中行温州市洞头县支行整体兼并了工行温州市洞头县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收购小法人金融机构等。
5.重组。包括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两种基本方式,这是小法人金融机构接受程度较高的操作模式,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强。一是改善其资产负债表:通过注入资本,缩减负债,盘活资产和政府弥补等方法提高债务人偿还有问题机构债务的能力。二是提高收入水平:通过减少支出,裁减人员,降低资金成本,增加收入等方法改善外部环境以提高有问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三)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几个现实问题
第一,简单合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央行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最流行办法便是将中小金融机构归并入较大或大型金融机构。从风险化解彻底性来看是不理想的。一并了之是最方便,也最快速的,但风险的隐患并未消除,归并实际上只是化解风险的权宜手段,它只是为今后化解风险赢得时间与回旋空间而已。一般地说,出现金融风险,对其处置不能拖时间,越拖越沉重,甚至会丧失化解时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应下大决心、抓住时机进行化解。
第二,划时为界与承诺不能真正化解金融风险。从1998年起,央行与各商业银行总行负责人采取了划时为界,要求经营者作出承诺等办法试图控制信贷资产质量的下滑态势,要求各金融机构堵新化旧,不能再产生新的不良贷款,并将这一指标与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审查挂钩,在商业银行则与管理者奖励、职位晋升挂钩。但实施的实际效果不尽人意,收效甚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近年来总体上呈持续恶化的趋势,即使经过不良资产的剥离,但不良率仍居高难下,说明限时划界,经营承诺制不能真正化解金融风险隐患。
第三,资产负债调整不能根本化解商业银行风险问题。应该讲,化解金融风险通常做法是所谓的增资减债。即通过股东或政府注资增加资本金,通过加大清收不良资产的力度,来减少债务负担,以减轻支付压力或缓解流动性危机。但从根本上讲,这种化解方式没有从根本上消除风险源。只有通过重构一个金融机构的运营机制,即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依法经营的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才是化解风险的根本之道。现在金融业竞争加剧,甚至呈白热化,一些机构只顾拉存款,展开拉存大战,肆意搞帐外经营,违规经营,这只会导致机构经营风险的聚集。必须重构金融机构竞争机制和重塑优等经营管理,注重内控的激励机制,才会真正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第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在短期内卸下银行交给的不良资产的沉重包袱。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1万多亿元不良资产,并对4200多亿元贷款实行债转股,明显降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债转股不但降低了企业负债率,还减少了企业利息支出200多亿元。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风险资产化解的出路在哪里?至今仍在艰难探索之中。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由于其形成的特殊性,根本不具备证券化的条件,甚至与证券化的质量要求相去甚远。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换言之,证券化的成功必然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有良好预期收益为基础的。更何况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贷款大多数属于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抵押品和担保品,证券化处理缺乏现实基础。四、动态把握:区域性金融风险化解和防范的政策建议
(一)对已经存在的金融风险的处置
由于金融风险在每个时期,每一机构上的表现形式及特点都不同,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手段也迥异。政府部门和监管当局应发挥信心支撑作用,比如可建议政府部门把长期存款存入到有问题金融机构,这样既解燃眉之急,又不至于成为无偿赠与式资金缓救。有时,政府部门或监管当局也可通过清产核资,由政府部门接收该机构的全部所有权,并委托专业经营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使该机构在新的所有者手中继续存活下去,通过国有化来挽救。央行向信誉好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来换取该金融机构向发生问题的中小金融机构拆放资金或存入同业存款等,或通过央行的再贷款展期来施救。
处置发生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方法的另一种选择,就是破产。让中小金融机构适时破产,以体现市场约束的作用,克服政府过度保护产生的道德败坏问题,这种方法国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常运用,但我国却极为少用。一者怕会引起系统性或地区性恐慌,二者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操作经验和具体指针文本,也与我国《破产法》本身执行不甚理想有关。所以,破产作为一种有效地体现市场意志的方法,往往成为我国监管当局难以逾越的禁地。在国内外,由于金融机构与社会经济的紧密联系,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闭”是可以理解的,但这话反过来也说明,小的是可以倒闭的。适当让那些存在严重管理缺陷的中小金融机构破产,可强化广大居民的风险意识与承受能力,也有利于反面激励其他金融机构改进管理,确保不被市场淘汰。要强化“我不好好经营就要被别人吃掉或出局”的市场约束机制。现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与经营机制已大为提高,应当说,已经具备较强的因极少数中小金融机构破产引起冲击的抗风险能力,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不妨一试小金融机构倒闭的市场退出之路。如果优不胜劣不汰,金融业运行就缺少了市场机制的核心和灵魂,很难期望形成富有效率的金融机构体系和完善的市场结构。
此外,金融机构并购、关闭的专项法律应该完善。商业银行间的并购将是今后银行发展大趋势之一。但从目前我国政策、法律环境来看,尚未有涉及这方面的完备法律法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处理银行危机的法律制度,以维护公众信心与利益,减少金融体系运行进程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的中央银行向有问题商业银行提供临时性贷款时,应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对它们的继续经营价值和提供贷款的必要性作出科学的预测估计和充分的分析论证,对确实无药可救的商业银行,在宣告其破产之前,中央银行不应对它们提供资金或其它方面的援助,以促进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还很不完善。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破产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普通公司的破产并无二致。这是与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惯例严重脱节的。因此,当前我国应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银行破产立法,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或制订单行的《银行破产条例》,建立起科学且具有较强独立性的银行破产制度,以促使已破产银行规范有序地退出金融市场。
(二)对潜在金融风险的化解
一是可考虑建立地区性互助形式的储蓄存款专项基金或存款保险公司,以适时提供给发生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必要的流动性支持,这对维持社会信心至关重要。
二是坚持持续的外部监管。就这一点,金融监管还需在以下方面改进:一是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管理;二是改进呆坏账准备金提取与核销办法,要保障银行机构呆坏帐核销的自主权;三是表外应收利息期限的科学界定,以真实反映创利能力;四是非现场监管的连续性与有效性,建立货币信贷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定期数据核对和联合分析制度。
三是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是否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将会成为各国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市场评定银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一个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银行的董事会和高层管理监督要适当;第二,要有一个适当的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的限额、测定、跟踪和报告系统;第三,建立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稽核系统。在我国,应该趁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之机,尽快摸索出高效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以此提高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的效力。我市银行类机构的内控机制初步建立,但离健全目标尚远,近年来,金融案件时常发生,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足以说明内控仍显薄弱,而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业务创新带来的风险仍是未知数。2000年真实性检查结果暴露出我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剥离之后绝对额仍在增加,充分表明历史包袱之沉重与银行内部管理改善仍过于迟缓。因此,当务之急是抓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严格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内部角度控制住风险,然后逐个逐个加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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