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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建议

2002-04-05 00:00 来源:金融时报·王明立

  政策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对于正确发挥其作用、确保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政策性银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无法可依,二是政策导向功能不强,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国家应尽快制定《政策性银行法》

  《政策性银行法》是关于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的基本法律,只有颁布《政策性银行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方向问题。笔者认为,制定《政策性银行法》的立法方式有两种:一是制定统一的政策性银行法;二是分别制定各政策性银行法。在立法的层次上,如果制定法律的时机还不成熟,可先由国务院颁布有关条例。无论何种方式、何种层次,《政策性银行法》的内容一般都包括:定义;职能与任务;业务范围;基本业务规则;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与商业银行的关系;财务会计;监管管理;法律责任。

  (二)监管部门要制定专门适用于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管理制度

  首先,要制定《政策性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应详细定义各类业务的具体含义;明确新业务报批的程序;规定对超范围经营的处罚措施。其次,要根据政策性银行信贷业务的特点,制定《政策性银行贷款通则》、《政策性银行不良贷款划分及认定办法》等规章,使贷款业务和不良贷款管理有法可依。此外,还要根据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情况,不断制定、修改完善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三)应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

  一些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是由中央银行直接管理,而是由政府的相关经济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在这种监管体制下,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够较好地贯彻国家(政府)的产业政策。我国的政策性银行由中央银行直接监管,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并不负责制定、贯彻具体的产业政策,故在客观上造成其对政策性银行指导作用的弱化。在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监管体制不可能发生根本改变的条件下,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作用的途径有两条:一是监管机关要加强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部委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有关产业政策的制定及变化情况。二是监管机关要制定考核政策性银行贯彻产业政策情况的指标体系,通过考核,建立硬约束机制,促使政策性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