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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2002-03-19 00:00 来源:金融时报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业所处的经济核心地位以及其构成的全局性影响,使得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成为了我国金融业监管的核心问题,并深刻影响着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以及金融业自身的建设和发展。西方现代金融内在风险性理论认为: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内在脆弱性,金融主体行为的有限理性以及金融资产价格的内在波动性表明金融系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内在不稳定性及与之相伴生的巨大风险,需要借助外部监管力量对其调控和管理,否则在其高度的内部风险传递性和外部性的双重作用下,将会危及一国的经济安全。目前,各国政府无一例外地对本国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金融监管。笔者认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应注重以下几方面问题。

  1、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

  现代存款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的背景下形成的。1933年,美国通过了《银行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随之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20世纪60-80年代陆续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监管实践中为维护金融体系的信誉和稳定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目前发展中国家多实行的是基于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门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通过行政行为干预接管出现偿付问题的银行。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应尽快建立起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通过成立存款保险公司,以立法形式强制开办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入保,并依法对其监管。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由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的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核查并实行统计报告制度,指导有问题的投保金融机构并提供适当的资金授助,对于违规和问题严重的投保金融机构给予处罚和通报并督促其实施整改,直至安排破产后的清算和存款赔偿。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要与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结合起来。援助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金融机构而非偿付性危机的金融机构,注意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2、建立金融安全预警指标系统

  科学评估金融系统内部和外部存在的风险,为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及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金融机构经营原则和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律基本相同,可以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指标框架,构建适合我国金融运行环境的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

  3、建立社会监督约束机制

  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自律被看作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管的重要基础,通过建立同业公会或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一方面可以代表和维护金融机构的整体利益,在国内外市场活动中进行谈判和协调,在行业内部促进协作和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约束。另外,通过建立金融中介评估机构和金融资信评估制度,对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证券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可以对其构成十分有效的市场约束。从一些金融体制较完善的国家在金融资信评估制度建设和实践的效果方面来看,金融中介评估机构和金融资信评估制度在帮助存款人、投资者了解被评估的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从而有效保护其合法利益,以及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信息从而实现有效监管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