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20 00:00 来源:《金融研究》2001年第12期
(六)主要监管指标与违规处罚
为规范金融活动,俄中央银行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及条令,其中最主要的是1997年10月1日公布的《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的第1号法令,其内容包括:
——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H1
——银行清偿能力的标准H2、H3、H4、H5、H14
——对单一借款人和组合借款人最大风险标准H6
——对单一债权人(存款人)最大风险标准H8
——大额度信贷最大风险标准H7
——对银行所提供担保最大风险的标准H9、H9.1、H10、H10.1
——对居民储蓄最大风险的标准H11
——银行对银行对外侨民,对外侨民金融机构承担最大责任的标准H11.1
——银行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其它法人股票(股份)标准H12、H12.1
——银行票据风险的标准H13
以下,对某些标准,作简要说明:
1.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H1
H1=银行自有资金/银行总资产
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根据资本额度的不同而定:
资本金达到或高于5000000欧元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为9%(H1);低于5000000欧元的11%(H1)
2.银行清偿能力的标准H2、H3、H4、H5、H14
银行清偿力是指按时履行责任的能力,为对银行清偿力进行监控,特制定了某些标准,这些标准反映了银行的资产——负债比。
2.1瞬时(间)清偿力标准H2
H2:高清偿力银行资产/总债务
瞬时清偿力H2最低要达20%。
2.2经常性清偿力标准H3
H3:可进行清偿的银行资产/总债务
(保证在30天之内可以支付)
该清偿力最低要达70%
2.3长期清偿力H4
H4=上一年银行债务/银行自有资金
H4最大允许值为120%
2.4总清偿力H5
总清偿力是可用于清偿的资本与银行总资产的百分比,H5最低允许值为20%。
上述法律规定,均与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有关,如商业银行不遵守上述规定,俄中央银行将根据1990年12月2日公布的N0394—1号《关于俄联邦中央银行》的法令第75章有权对违规的商业银行提出警告,并处以其最低法定资本金0.1%的罚款,或令其单项业务关停6个月。
(七)对银行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法
1992年俄罗斯经济体制开始推行激进式改革,将原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或私有制改造。原国有银行变成股份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对银行大量的呆账主要采取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属于俄罗斯中央银行向企业直接提供的贷款,债权被新的商业银行继承,由国家杜马通过预算予以核销,财政部与具体的地区签署协议,议会审议通过后,交总统签字后,新的法律开始生效,原国有企业所欠无法偿还的银行贷款变成了国家的债务,记人法律名单的企业无法偿还的债务由国家财政部出资予以核销。目前,俄财政部已对银行在农业、能源、贸易、有色金属、林业等部门的呆账的大部分已经核销完毕。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财政部给中央银行各管理局发出了正式文件,由中央银行监督各商业银行落实。二是因银行自身经营而出现的呆账,如原国营农场变成了股份公司,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要承担原国营农场所欠银行的债务,银行也可以将债权变为股权,并且可以将其在市场上进行公开买卖,但是国家提供的贷款不能将其变为股份。银行还可以让企业破产还债,派工作组到企业,将设备变卖,按着法律规定的比例最大限度地收回银行贷款。
(八)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商业银行可为法人与自然人提供结算服务,法人与自然人开立银行账户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由申请开户单位领导与总会计师签字的开户申请书(注明单位全称);
2.国家注册登记文件(执照)复印件;
3.单位(公司)章程复印件,该章程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确认批准并公证;
4.在税务机关的登记证明;
5.提供领导成员印章及公章的样模卡片;
6.与信贷部门签订的开户协议书。
法人与自然人具备上述条件的,信贷部门领导即可下达开户命令。
根据俄联邦《银行与银行法》,俄中央银行对企业多头开户问题不予限制。为提高贷款的回收率,减少不良资产,当企业申请贷款时,银行首先要看该企业是否在本银行开户,如果该企业在其它银行开立了结算帐户,应由开户行将该企业的资信情况力口以说明,否则,非开户行对该企业将不予贷款。
(九)对外汇业务的监管
俄中央银行在外汇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外汇及外汇有价证券在俄罗斯流通的程序及范围,发布联邦侨民及非侨民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件,从事各种外汇业务,为从事外汇及外汇有价证券业务的侨民及非侨民制定规章,为从事卢布及俄罗斯有价证券业务的侨民及非侨民制定规章,为侨民制定将外汇及外汇有价证券带入或汇入俄罗斯应遵循的程序,为侨民制定在俄罗斯开设外汇账户的程序,制定银行及其它从事外汇业务的信贷部门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原则,并负责发放上述许可证,制定统一的结算清算报表及外汇业务统计方式,按国际惯例编制及公布外汇业务有关统计资料,履行法律赋予的其它职能。
(十)对证券业的监管
国家主要通过以下方法对证券市场加以调控:为证券发行者和职业参与者制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法律;为证券发行量及发行说明书加以注册,对发行人的责任、条件监控。其主要内容:一是对证券市场的职业参与人实行许可证制度;二是建立对证券持有人的法律保护系统,检查发行人及证券市场职业参与人是否合法经营;三是对证券市场中无相应许可证者,坚决予以查封与取缔。
俄中央银行阿州管理局对辖区内注册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证券加以注册,检查所提供的文件是否齐备与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而对参与发行的银行及发行人的财政状况加以分析。
对非发行的票据(如本票等)其发行与注册应按法律文件(本票法)进行,自有本票应按俄中央银行规定,在指定经济区域发行。
在证券市场,信贷部门可凭借联邦证券市场委员会发放的许可证以职业参与者身份加入市场;这些许可证可使你成为经纪人、清算人和受托人,但获得上述许可证必须完成一系列的标准程序。
四、对阿州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评价
(一)商业银行基本实现了企业化经营。经过对原有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有的仍是国家控大量股份,特别是随着国家对银行呆账核销资金的到位,改制后的商业银行基本卸掉了包袱,轻装上阵,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值得关注的是俄罗斯放宽银行注册登记后,在俄罗斯大地上出现了众多的规模不等的中小商业银行,它们与老牌的商业银行一样,在中央银行的监管下有序地开展竞争,按照商业原则和自然法则生存和发展着。
(二)使卢布币值趋于稳定,经济运行有所好转。叶利钦执政时期,俄因其国内政局动荡、经济衰退和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7年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旧卢布与美元、人民币的比例曾分别跌破6000:1、715:1,卢布汇率可谓“一日三变”,为此,俄政府不得不于1998年1月1日进行币制改革,实行新卢布。1998年,俄罗斯实行币制改革初期,据黑河市外汇支局大黑河岛周边国家货币汇率监测站资料记载,新卢布与美元、人民币的月平均比价分别为6:1和0.75:1;到1998年9月,卢布与美元、人民币的比价分别为16.30:1和1.53:1,跌幅分别为270%、200%;到1998年12月,卢布与美元、人民币的比价分别为21.30:1和2.46:1;到1999年4月,卢布与美元、人民币的比价达到28:1和3.2:1,新卢布比币制改革初期贬值了467%和403%。1999年5—12月,卢布与美元、人民币的比价分别为25—27:1和2.90—3.1:1.从2000年1月1日叶利钦宣布辞去总统职务普京当总统时,卢布与美元、人民币的比价分别为26.90:1和3.1:1,2000年7月到2001年9月卢布与美元、人民币的比价分别为30:1和3.5—3.6:1.纵观俄卢布的比价变动,可以看出近2年卢布币值走稳的趋势。在卢布汇率走稳的同时,俄黄金外汇储备持续增加。据《远东经贸导报》报道,到2001年7月27日,俄黄金外汇储备已达到362亿美元,偿还外债能力有所增强,这说明俄经济开始向好的方面发展。2000年俄经济增长率为7.6%,实现贸易顺差600亿美元。2001年前5个月,俄经济增长率为5.5%,对外贸易同比增长9.2%,贸易顺差260亿美元。
(三)银行资本增加。1998年的金融危机使2%—3%的国内生产总值流失,俄银行元气大伤,损失惨重。为避免悲剧重演,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重组体系和整顿资本结构。有资料表明,1995年前“俄罗斯银行”实行自由化政策,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对商业银行注册大开绿灯,到1996年1月注册的信贷机构高达2600家,结果导致银行资金分散。到2000年7月1日,经过银行重组(破产、合并、兼并等手段),俄境内的信贷机构减至1331家,银行资本相对趋向集中,10家最大银行的资本总量占整个银行系统的40%,但占85%的银行仍属中小银行,注册资金量仅为500万美元左右。到2001年初俄银行系统资本金约为100亿美元,危机后增长了1倍,名义额度相当于危机前的80%,且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四)俄中央银行既是监管人,又是股东的双重身份,使监管工作很难到位。俄原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中央银行对有的银行持有绝对优势的股份,受利益驱动,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袒护一方利益的现象,使中小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最终必然导致金融垄断。另外,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股东,也可能会使股份制银行形式回归原来的国有银行老路上,这就使得改革不彻底。
五、效率与规则:对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启示
(一)金融监管工作要讲求效率,注意降低成本。虽然国际金融业的分工越来越细,实行分业监管已是大势所趋,但是我们考虑问题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事实上,证监会和保监会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去后,尽管做了许多工作,但由于机构设立不到位,省会机构鞭长莫及,总的说监管效果不明显,与人民银行大一统监管时比没有多大的改进。除省会城市外,全国绝大多数地级市和其所辖县(市)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经营几乎处于监管失控状态,监管成本加大了,效率却没有提高,这种半管半不管的监管是迟早会出大乱子的,万万要不得。当然,我们不主张复古。金融监管机构无论是跨区设立,还是按行政区划设立;无论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或者是分业经营,混业监管,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哪种方式,都必须提高监管的效果,降低金融风险和监管成本,如果监管工作没有促进和增强金融业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没有起到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业的有序竞争,那些就意味着这种改革的不完善,甚至是失败的。因此,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和迈出适当的改革步子尤为重要。
(二)在“抓降”工作中要理清监管人与被监管者的责任,各司其职。世界上没有几个国家象中国这样把监管人与被监管者捆在一起,实行“连座”的惩罚方法。当然,人民银行有督促商业银行“抓降”的责任,但是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过高的责任也扣到人民银行头上,就不免有些冤枉,显失公平。在现行的体制下,既然人民银行不能在事中决策商业银行每一笔贷款的发放与否,也自然不应该承担产生不良贷款的罪责,存在着责任主体方面的错误。值得深思的是在“抓降”过程中,出现了“人民银行着急,商业银行不着急”的怪现象。如果“抓降”工作不能理清监管者与被监管人的责任,继续执行“连座”式的惩罚制度,势必逼迫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携起手来,用弄虚作假的办法来完成所谓的不良贷款下降比例指标。我们认为,在“抓降”工作中,银行不能搞“单打一”,应由政府、司法部门和银行一起共同完成。第一,国家要认账拿钱。事实上,银行和信用社纯经营上出现的不良贷款比例是很小的,多数是因国家政策造成的,国家理应认这笔账,要给银行补偿。第二,要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特别是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前些年,因改革的相应措施不配套,致使一些企业利用假破产等不法手段悬空了大量的银行贷款;一些不讲信用,见利忘义的人,乘银行信贷管理不严之机,或者与银行里的蛀虫里应外合,骗取大量的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资产损失,一些人就是靠这种办法不劳而获,一夜之间便成了暴发户,民愤较大。既然我国《刑法》中设定了金融犯罪,且社会上存在着这一现象,国家就应该责令司法部门加大侦察和打击的力度(光靠银行和群众举报不行),让不法分子倾家荡产还债。莎士比亚曾说过“我们不能把法律当作吓鸟用的稻草人,让它安然不动地矗立在那边;鸟儿们见惯以后,会在它顶上栖息,而不再对它害怕。”中国的许多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或以权代法,这就是“以法治国”难以实现的缘由。打击骗贷行为一方面可以真降低不良贷款率,另一方面可以震慑金融犯罪,还能清除腐败分子,收到“一石三鸟”的效果,政府何乐而不为呢?
(三)监管工作要规范有序,实现制度化。1998年末,人民银行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以来,应该说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可喜成绩,特别是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但是,作为肩负着银行监管重任的地市级中心支行感到工作有许多不适应,压力较大。一是监管工作安排得比较散乱。监管工作缺乏长期规范,不断的改革意味着不断否定自身,致使中央银行声誉低下。二是监管任务繁重。新的央行管理体制不是精简了领导机构,而是又新增加了领导层,地市级中心支行的婆婆太多,不仅要受跨省设立的大分行领导,还要受省会城市的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外汇分局的领导,他们层层布置任务,都十万火急,中心支行总有“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的感受,从年初到年底均忙于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任务,没有喘息的机会,更没有时间和精力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独立地开展一些能够解决问题的银行监管工作,从客观上束缚了监管工作的创新,使得监管工作变成了一刀切。在这种监管形势下,商业银行也感到压力很大,整天应付中央银行的检查组,不能坐下来认真地研究经营问题。这样的监管现状必须改变。在有序、有效监管方面,我们应借鉴俄罗斯中央银行实行的“每2年对商业银行进行1次综合现场检查”的做法,使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平时应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总之,监管制度设计抓住效率和规则两个要件,改革才可能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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