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13 00:00 来源:《国际金融报》2002年03月12日第七版
2001年1月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提出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新协议首次将风险范围从信用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强调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并分别提供了从简单到高级的一系列风险衡量方法,更加合理地确定一定资本额对应的风险资产额。新资本协议鼓励各国银行采取IRB法(内部评级法),对每个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转换为对未来潜在损失量的估计值,以此构成确定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法时,必须在经营理念、组织体系、管理手段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实行改革,以满足最基本的条件。
新资本协议计划在2002年正式发布,2005年开始实施,并安排了三年过渡期。这对于风险管理手段落后的国内商业银行提出了严峻挑战。我国人民银行也初步确立了在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力争按照“内部评级法”实施资本监管的指导思想,引导商业银行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自己内部评级体系。
一、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现实意义
1、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适应新的监管要求的必然趋势
新协议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如同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的银行经营与管理的“ISO标准”,只有满足了这一标准,商业银行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与发展。
2、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新资本协议对于银行风险管理从观念到技术手段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在风险“量化”后成为衡量国际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新标尺。可以说,未来商业银行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管理水平的竞争。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国民经济必将发生深层次、系统性和结构性的变化,低风险高收益的高端客户不断被分流,信用风险明显增大,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日益难以把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新风险新决策手段,在决策中不仅要有丰富的经验积累,更要能够把丰富经验进行提炼并标准化,同时进行相对准确的量化分析。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正是通过将统计信息、财务信息和管理经验有机结合的方式,为银行提供多维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管理手段。内部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不仅可以降低资产损失、准确计量成本、增强风险控制能力,而且也要求银行在经营理念、组织体系、管理手段三个方面实现跨越。
3、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可以为经营管理提供核心的技术支持。内部风险评级可生成多种可以进一步加工利用的量化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成为银行进行信贷决策、日常风险管理和诸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依据。在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内部风险评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的全程化管理的核心手段,广泛运用于多个管理领域。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可以加速建立现代化商业银行的进程。通过建立和运用内部风险评级,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把各种影响信用风险的因素加以归集、识别,进行标准化提炼与量化度量,使银行审慎管理从经验型的传统管理提升为标准化、专业化的现代管理,使内部风险评级实际上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在管理上成熟的标志,成为外部市场评价商业银行管理能力的重要参数。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将促使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上述方面的调整,全面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可以推动商业银行信用文化的建设。新资本协议中包含了许多成熟、健康的风险管理理念,这些观念渐渐被人们接受,并形成银行信用文化的一部分。通过建立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可以不断将传统风险管理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信用文化层次,使内部评级成为体现和贯彻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文化的一个有机部分,保证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连续性。
二、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指导思想
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通过建立内部风险评级体系,从观念、体制和手段等方面,进一步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以适应央行的监管,实现与现代商业银行接轨。具体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1、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指引
新协议所推荐的内部评级方法是建立在广泛收集总结各国先进与成熟经验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后提出的最基本的标准,对评级的主要环节给出了详细的指导,具有相当的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学习国外同业的成熟经验,借助专业评级公司的技术力量
必须积极学习国外同业的成熟经验,引进其评级思想技术,并且与国内同业进行数据共享与合作开发评级参数。还可以借助专业评级机构的力量,以弥补其在内部评级水平不高、专业人员不足的缺陷。这样可以少走弯路,合理配置有限人员,发挥各自的优势,达到事半功倍的目标。
3、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我们必须对不同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因素进行长期系统的研究,为受评对象在同一行业内部和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比较提供必要的评判依据,从而为信用级别的确定创造条件。
4、由定性分析逐步向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过渡
在现有的基础上按新协议的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改进风险计算或评价方法,逐步补充和完善现行办法并使之成为一个过渡性的信用风险测量工具,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企业的信用状况特点、行业特点、经济环境,吸收国外先进的评价方法,制定出一套符合新协议要求并能提升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内部评级体系。
5、整合与内部评级相匹配的新的信贷流程和信贷组织架构
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评级法能否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的,不仅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建立完善与否,而且取决于对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流程和组织架构进行改革,否则内部评级法不会发挥应有的效果。内部评级法不仅可用于监测信用风险的构成,制定各类客户的总体风险水平和贷款限额,监测客户评级结果的变化情况,而且可用于确定准备金规模、贷款定价、利润等。因而,各商业银行在信贷组织的安排和设置上均必须体现新协议所倡导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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