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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2001-10-08 00:00 来源:《国际金融报》2001年10月08日第六版·亦冬

  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管制大体可分为开业管制和业务管制两类。

  开业管制是指东道国对欲申请进入其境内开业的外资银行所实施的管制。开业管制包括限制分支机构形式、分支机构的数量、地域分布和开业注册登记管理等四个方面。

  1978年美国颁布《国际银行法》,第一次将外资银行置于联邦法律的统一监管下,由通货总监负责审查向联邦一级提出开业申请的外资银行,各州金融当局则仍负责州一级的外资银行的开业审查。1991年12月又颁布《对外国银行加强监督法案》,它针对外资银行迅猛扩张的势头,削减了通货总监的权力,扩大了联储的权力。规定在美设立分行、代理行、商业贷款公司或代表处必须经联邦储备局批准,外资银行直接或间接获得一家当地银行5%以上的股份也要通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审批。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审查时,主要考虑如下几点:

  (1)申请银行母国有关管理机构是否同意其在美国设立分行、代理行或商业贷款公司;(2)申请银行的资金状况和其在美国的机构的情况是否良好;(3)申请银行的管理资源是否充足,以往的经营记录是否良好;(4)申请银行的母国管理机构是否可以公开该银行的营运资料;(5)申请银行是否能保证向联邦储备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资料;(6)申请银行是否遵守美国的有关法律。

  所谓业务管制,是指东道国主管机构对已经在其境内设立机构的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等方面的管制。

  美国对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的管制主要包括:(1)存款保证金制度。外资银行分行或办事处必须将一笔保证金存入当地的某一家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保证金的数量必须相当于该分行或办事处全部负债的5%,或是相当于美国国民银行开业时规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2)存款准备金制度。国会授权联邦储备体系单独制定对外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并在存款准备率不超过22%的限度内,根据对外资银行管理的特点、国内外金融市场变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对之随时进行调整。外资银行须根据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具体要求,向所在地区的联邦储备体系上交存款准备金。(3)利率管制。外资银行须和美国国内银行一样,对客户存款所付利息,不能超过联邦储备体系规定的上限。(4)存款保险管理。允许外资银行选择是否参加联邦保险公司的存款保险,但是《国际银行法》同时又对没有参加保险的外资银行作了一些业务经营的限制规定。(5)财务活动的监督,包括按月、季、年分别向联邦储备体系、通货管理局等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