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世贸框架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策略性调整

2002-03-18 00:00 来源:《济南金融》2002年第2期

  摘要: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外资银行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作模式,金融监管从体制、手段到监管队伍素质存在诸多不适应,本文从多种角度提出了金融监管策略性调整的建议。

  按照我国对WTO的承诺,我国金融业将在5年内逐步扩大对外开放。对于中国金融业而言,加入WTO将是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方面,大量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引进先进的管理、充满活力的竞争和大量的资金,促使我国金融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在国内市场上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争夺市场、争夺资金、争夺客户、争夺人才的竞争局面,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也会产生相应的压力。但是,只要我们未雨绸缪,沉着应战,深化改革,趋利避害,就完全有能力抵御各种冲击,促进我国金融业在改革中健康发展,保持宏观金融的稳定。

  (一)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框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几部根本性金融大法的制定都充分汲取了其它发达国家金融立法的经验,与NTO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兼容性,但金融监管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却很不健全,全国各地的监管细则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现有的大量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可考虑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各监管司局制定的监管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列出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的详细清单,对有效部分进行分类合并,尽量减少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的数量,形成几个全面性的监管规章。第二步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国内和国际聘请精通WTO规则和巴塞尔协议的经济金融专家,负责对人民银行整理形成的几个全面性的监管规章进行审核,充分利用WTO规则中的弹性条款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修改其中与WTO规则和巴塞尔协议相冲突的部分,提高金融监管法规的合理性、兼容性和统一性。第三步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请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以经过专家修订的监管法规为蓝本,进行立法调研,并颁布实施金融监管法律或法规,以此作为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进行金融监管的基本准则,同时废止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在各个时期制定的各种监管制度和文件,提高中央银行监管依据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为监管当局公平监管、提高监管效果奠定法律基础。

  (二)加快利率和汇率制度改革,鼓励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

  外资银行在我国全面开展业务以后,金融创新将成为金融业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由于外资银行具有较强的金融创新动力和经验,因此,如果继续沿袭目前抑制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必将产生两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是增加中央银行的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降低监管效率;二是遏制中资银行的创新动力,造成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的监管不公正,使中资银行在创新业务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鼓励金融创新将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导向的必然转变。鼓励金融创新至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快利率体制和汇率体制改革。因为大部分金融创新业务是根据利率、汇率及其期限的改变与组合而产生,因此,要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大额、后小额的原则顺序,争取在5年过渡期内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同时,逐步放松资本项目管制,适当放宽汇率浮动范围,实行浮动汇率制。二是对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业务及早研究,做好创新业务监管的前期准备工作。三是调整监管规章中关于开展新业务品种必须经过中央银行审批的规定,在清理金融监管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只要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金融业务,银行都可开展,真正消除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束缚。

  (三)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体对中央银行监管手段进行策略性调整

  非现场监管的显著优势在于能够运用电脑统一程序和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和计量分析工具,对大量金融业务进行连续处理,并为现场检查提供有针对性的导向,不但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公平监管,提高监管权威,因此,金融监管手段从现场向非现场转变是加入WTO以后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以现场检查为主要手段的合规性监管,在日常业务监管中主要表现为利率的合规性监管,这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而失去大部分意义,因此,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促使金融监管手段从现场监管向非现场监管转变的实现。应当看到,这种转变还需要有四方面的条件:一是必须具有高水平的监管人才,能够熟练运用计量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金融机构的各种运行数据进行综合性的定量分析。二是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能够通过分析非现场监管数据,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做出定性评价。三是加快实现中央银行计算机监管网络与商业银行计算机业务网络的连接,使中央银行各级监管部门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获取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原始数据,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四是尽快出台金融业统一的会计核算准则,并由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开发金融财务核算软件,为非现场监管提供统一的财务指标计算口径,提高中央银行非现场监管汇总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丰富中央银行监管经验,提高联合监管效果

  在国内,中央银行作为主要的银行业监管当局,要形成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定期磋商的机制,通过监管交流和监管研讨等形式加强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研究与合作,解决分业监管的协调问题。在国际上,中央银行应与其它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尤其是在华外资银行母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金融监管合作与交流,学习金融创新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经验,定期与在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交流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将跨国银行的全球业务进行统一并表监管。要认真研究WTO规则和巴塞尔协议,提高中央银行监管行为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和兼容性,依据巴塞尔协议分清我国与在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责任与分工,主动承担监管义务,及时沟通监管信息,提高对跨国银行的统一并表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