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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后遗症留给证券市场的隐患

2001-12-22 00:00 来源:中国证券报·柳艳

  2001年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年,而就是在这样一个偏紧的市场环境之下,银广夏的“世纪造假工程”浮出水面,给众多“价值型”投资者当头一棒。而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系列“绩优神话”的陆续破灭,则沉重打击了我国证券市场脆弱的信心。当市场以一种无声的方式回应这些欺诈行为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制度的角度重新探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及证券监管内部缺陷的问题。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制度是社会发展衍生而来的、人为创立的规则,其目的在于协调人们的各种活动,建立起信任基础,促进可预见性,抑制人们可能滋生的机会主义心理,防止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恣意的行为。因此,建立一个有效制度是维持现代经济生活正常向前运转的前提。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理所当然也离不开制度的约束。无论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还是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完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都属于制度的范畴。

  目前,我们正处于制度转型时期,虽然市场经济的旋律已奏响了二十几年,但计划经济体制的某些陈颜旧彩依然存在。实践证明,这种传统体制不仅不能解决市场失灵,有时反而产生了政府失灵。

  例如,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股和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社会公众股股东较为分散,无法进入董事会,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只能采取所谓的“用脚投票”的办法。股东大会往往成为控股股东的“一言堂”。“新三会”只是机械地照搬美国模式,其内涵的制约抗衡机制并没有真正地得以实施,真正形成的却是“受内部人支配的企业治理程序”。其中,扮演所有者角色的政府在约束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盘活国有资产双重目标时处于“管”也难,不“管”也难的两难境地。特别在享有较大自主权的企业中,普遍发生了“内部人控制失控”的现象:一方面,改革过程中国家不断扩大企业高级经理层自主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力;另一方面,相应地,对企业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却没有建立起来。经理层名义上对董事会负责,而董事会成员大部分由政府任命,在缺乏激励机制和信息渠道不畅的条件下,政府很难对经理层的行为和业绩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考察和评价。企业内部的高层经理实际上始终在没有内外监督的情况下,以“法人代表”的身份掌握着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市场和政府都成了一种摆设,其约束作用相当微弱。

  此外,在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中,还有一点常常未被提及——上市公司的委托人(如代表国有大股东的政府部门官员)机会主义地隐藏在代理人(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背后的现象——通过与代理人合谋得到某些利益(当然以损害其他委托人的权益为代价),又能有效逃避某些责任。计划经济时代的微观主体天生不足的后遗症在市场机制下暴露无遗。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自身治理过程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确立真正的资本所有者。通过政府官员来行使国家权力,其本身就是代理人,存在着追求理性个体的利益的道德风险,从而他们作为委托人的决策更难使企业在经济效率和经营管理上达到最优。

  而且,在局部利益最大化的推动下,地方政府为实现政绩或谋求非法收益,对不合规的企业大开绿灯,甚至主动为发行公司策划弄虚作假,以次充优(如红光事件),传统体制也给这些“制度租金”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例如,以往采取的额度管理的股票发行制度就呈现出了种种弊端。由政府择定上市公司,各省和部委领导变相成为公司上市的保荐人,被赋予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操作中,利益所有权的人为分配对股票市场参与者行为产生很大影响,常常使法律法规失去应有的公正、公平与公开原则。如1998年为推动国有企业扭亏为盈的政策目标,许多国企大盘股上市融资,就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而这有可能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在这种前提下,监管部门很难择优剔次,甚而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对某些项目不加约束放任通行。即使在现行核准制下,计划体制遗留下的各种非正式制约仍然存在着使正式规则偏离的可能性。

  再者,由于额度的控制,上市公司形成对投资者的卖方垄断,对于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又是买方垄断,因此,在股票发行时,上市公司天然具有虚报公司质量、夸大利润等有利于公司股票价格的不规范行为的冲动。投资者面临这种冲动虽然已有概念上的认识,但却无法识别,信息不对称使上市公司处于优势地位,进一步增加了其沦入“败德行为”的可能。要消除这种可能,只能靠法律来规范——实行严格的惩罚措施,杜绝机会主义者的冒险念头。目前,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虽然通过加大券商的责任,增强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力,但市场原有的痼疾并没有因此而治愈———各市场主体之间依然缺乏约束与制衡,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仍在促使公司盲目扩张。

  此外,对于增发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疏漏或违法违规行为,未有罚责量化指标且惩处程度也不足惧。制度从来都是与惩罚紧密联系的,没有坚决的惩处机制和执法措施,制度就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要想达到监管市场化的目标,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逆向规范制度,才能起到扶优限劣的作用。许多市场人士呼吁要加强事前监管,然而要实现监管部门对上千家公司逐一逐项地审查,在实际工作中是不可能的,这也违背了提高市场效率的要求,该意志只能从制定事后监管的惩罚措施中得以贯彻。我国在监管中常常执法不严,对于机会主义行为缺乏打击力度和威慑作用,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有恃无恐,制造虚假信息,在股市上大肆“圈钱”,这与我们没有引入司法制度有很大干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发展,首要的就是加速完善制度的步伐,尽快引入司法程序。其次,真正转变市场准入的规则,从源头上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并发挥中介机构在监管中的辅助与补充作用。在事中监管里以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为重点,对各种异常波动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警惕性,适当引入不定期现场调查,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事后监管更要发挥“杀一儆百”的作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事前监管中可能产生的“盲点”风险。

  总之,制度带来的隐患只能借制度自身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予以消除,这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个层次的共同努力。我们要在前进中探索出一条真正使市场有效的道路,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