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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证券市场组织统一的思考

2006-11-12 11:37 来源:符气岗 梁谋

  我们把组织定义为通过群体努力完成特定目标的创造物。组织是社会的创造物或发明物,也就是说,组织最根本的是要求人而不是物的合谐。这么说,并不指组织的物质技术无足轻重。例如,要是没有深沪两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自动摄合竞价成交和行情输出系统的技术保障,证券市场中的股票交易及为股票交易服务的各层次的组织机构、证券公司将难以为继。同样,如果整个证券市场由于某种原因股票没有投资者,没有获益人,有价无市,那么象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也就不再成为一个组织。这说明组织行为和组织目标渗透于整个组织体系。真正的组织统一要求在组织体系中所有不同层次的决策者或者当事人一致同意明确规定的目标,同时一致同意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途径、手段。

  我国的证券市场,其基本目标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优化资源配置,促使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应该是国家这个大组织的目标,或者说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证券市场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的目标,这一目标应该说是组织的法定目标,证券市场中各级经济组织,如证交所、证券商、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等的目标理论上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大部分的组织是由这样一些当事人组成,他们在具有某种共同目标的同时,还各自追求其他的目标,例如增加个人的威望、权力和追逐部门的利益等。而这些目标又往往同那些构成组织统一的基础性的东西相冲突。证券市场组织体系中各层次的决策者如投资者(个人或企业、公司、各类金融机构、社会基金),证券发行人如政府、金融机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证券商,或是中介机构或是证券交易所,都无一例外,这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和轨迹中看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年来,组织体系中各层次组织决策者的目标之间的矛盾亦渐突出,甚至出现背离和相左,应及时加以关注,认真修正,使组织真正实现统一。证券市场各层次的组织所确定的目标以及为达到目标所确定的途径和手段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地方政府的许多行为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目标发生背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申请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实行审批制,直到2001年3月发行制度才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取消额度管理。初审机关为省级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一级市场上。它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如负责推荐、核准企业发行股票的资格,以及对发行股票后的企业进行相应的跟踪管理。本来地方政府只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即所规定的途径和手段开展工作即可,然而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为本地区政治、经济的利益,事实上并没有与主管部门的目标一致。目前,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所规定的门槛,尽管有些规定受体制的制约不符合市场规律,有些不甚科学,但由地方政府把第一关并推荐上市的企业,若都实实在在的达到标准,现有上市公司的总体素质就不像业内人士所普遍共识的这样糟糕了。从组织统一的角度来看,至少在事实上推荐、初审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一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在目标实现上与国家的目标和利益出现了背离。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不同决策层的组织目标出现偏差或背离。

  二、证券经营组织机构的许多行为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目标发生背离

  各个证券商是由代表国家利益和目标的管理部门按其规定的条件审核成立的。证券商的决策者的目标应该与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目标或要求完全一致,但中国证券商的实践却证明了并非如此。在我国,一般来说,证券商在申请取得证券代理业务资格的同时,也申请取得了证券自营资格。这是许可的,与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目标并没有冲突,但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达到自营目标的手段与自营机构为达到盈利目标的手段却大相径庭。如国家主管部门规定证券商开展自营业务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必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合理性、流动性为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市场或冲击市场;必须开设独立的自营业务资金清算账户,严禁使用客户的保证金账户。而证券市场上有些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为拉客户非法透支,甚至投资于其他行业或项目的情况比比皆是。挪用客户保证金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各个层次的证券管理机构的决策者都十分清楚的,但一直没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上市公司决策者的目标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目标发生背离

  在我国,企业发行股票,并能够上市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意味着该企业经过若干年的打造,无论在经营管理、市场开拓、技术开发、财务状况等方面已经达到良好的状态,而是意味着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包装”成功。为了达到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所规定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些企业不惜一切代价联合地方政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包装企业”,制造虚假上市信息、而中国证监会面对庞大的上市公司则心有余而力不足。

  此外,我国股票市场发行十年,股票市场的退出机制还很不健全,且不用说早期的琼民源摇身一变成为金凤凰,就拿最近的ST郑百文来说,一个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的壳,这个可以用来不断从市场套取资金的工具,也值数亿元。总之,一个企业从发行股票之始至股票上市甚至到股票退出市场,证券市场中各层次组织机构的决策者,在许多重要的原则问题上与主管部门的目标相分离。最终导致的是组织的不统一,存在组织发生变革的危险。

  四、市场操纵使得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行为相互统一,目标却出现严重背离

  证券市场上的证券投资者是资金供给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购买者,投资者的种类很多,有个人投资者、企业(公司)、集团、各类金融机构、各种社会基金、外国投资者。股票的投资报酬概括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投资期内上市公司派发给的股息。二是股价变动,投资者买卖股票所获得的差价。由于股票投资报酬由股息和差价两部分构成,因而对股市的投资就引出三种投资行为:投资、投机、赌博行为。投资行为的特点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长期的资本所得,即希望定期地获得稳定的股息收入,同时也希望在较长时间内获得由于股票价格的变动而获得价格差额。投机行为的特点则是希望在短期内的股价变动中获得较大的价差利润,并愿意承担较大的风险。赌博行为是以运气、机遇为基础,凭借侥幸心理买卖股票,缺乏信息资料分析,希望在很短时间内买卖股票获取大量利益。这三种投资行为都是正常的,是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不同承受偏好所至。而庄家对市场的操纵行为则与投机和赌博在本质上有所不同。所谓市场操纵行为是指投资大户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通过买卖股票的具体操作行为来控制、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达到其获利目的的行为。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市场的操纵行为,已经使投资者、投机者、赌博者抛弃了他们购买股票的原本目的,站在同一方,转入与股票庄家的博弈中,这可从5800万股民的追涨杀跌行为中叮以看出。庄家投资股票,则是看这只股票是否盘小、上市公司本身是否肯配合发布适当的信息来调控股份,是否有题材去吸引更多的中散户,然后在中小散户和庄家之间博弈。而这个博弈是在操纵市场的情况下即不公平的情况下进行的。庄家通过做庄,操纵股票价格,进行内幕交易,向大量中小投资者转嫁风险。从而使得投资、投机、赌博投资行为的投资者其目标发生转移,走到了股市庄家的对立面。不管这个博弈是否是零,还是真的在某个方面、某种程度上优化资源的配置和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其实质是,同为投资者,但决策者其目标却是不相同,甚至对立。

  五、结论

  组织同样是受某种动机的驱动才会确立某种目标,动机的不同使得行为目标发生不同,即使动机相同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也会使达到目标的手段不同,从而使得组织的目标最终不同。证券市场中的组织体系不同层次的决策者亦是如此。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证券市场中组织没有实现真正的统一,严重损害和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在证券市场的组织体系中,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是证券市场制度。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规范,如果制度存在自相矛盾或不全面、不完善,就会导致证券市场的紊乱。

  证券市场的组织体系中,各个层次的决策者的目标出现互相背离,是我国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等各方面不健全的集中反映,从根本上讲是一个体制上的问题,由于整个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制度不完善,使得在这个体制下运作的各个层次的决策者的目标发生背离,这种背离达到一定程度,其危害将无法估计。组织的统一是关系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问题,要从体制方面入手,从根本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