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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解决债转股资产的新思路

2006-04-17 10:18 来源:

  1999年国家做出了将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重大决策。经过筛选有580家企业实施债转股,涉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债权近4000亿元。据测算债转股企业从2000年4月1日起停息至今的3个年度中,按5年期以上年利率5.76%计算,减轻企业负担约690亿元。这个数字大体占债转股企业3年利润的30%左右。通过债转股,不仅给企业减轻了财务负担,使大多数企业具备了正常经营的能力,而且还增强了企业的发展能力。应该说,近3年这些企业经济效益总体上有了较大的提高,其中债转股政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原国家经贸委的统计,债转股企业3年利润总和约2300亿元,减去债转股后不付利息的因素(690亿元),净盈利1610亿元,比以前大大提高。为更好地发挥债转股政策的作用,同时加速解决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问题,必须加快解决债转股资产,以全面实现债转股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一、金融机构持有债转股资产的现状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债转股资产对金融机构来说效益还有待提高。据测算,债转股资产资金占用成本平均为3.6%,即金融机构平均每年大约支出144亿元。但其收益却远远低于成本。据原国家经贸委的统计,金融机构3年共收到分红73.9亿,平均每年24.6亿元,年收益仅为0.62%。中国建设银行的情况稍好一点,540亿元债转股资产3年共收到分红15亿,平均每年5亿元,年收益为0.93%。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债转股资产实质上仍是“不良资产”,即每年在债转股资产上亏损119.4亿元。虽然有少数优良的债转股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其投资收益高于银行平均成本,对金融机构而言确实是弃之可惜。但是,对于大多数债转股企业,更主要的是弃之不能。最初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时都有回购的时间约定,但后来有关部门发文,取消了这一约定,使金融机构的退出没有了保障。所以虽然在政策上没有不让金融机构转让这部分股权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上存在着许多障碍。

  另外更主要的问题是金融机构对企业根本没有决策权、发言权,是处于“哑巴”股东的地位,发挥不了股东的实质作用。目前有相当部分的企业至今还未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作,没有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据原国家经贸委的统计,至今有175户企业,约占总数的30%没有建立新公司。至今未成立新公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企业资产的评估计价问题,企业净资产负值问题,企业各方所有者股权比例问题等。但是,其中企业把债转股当做优惠政策,不想或不愿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恐怕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在新公司运行中,金融机构完全可以凭借其信息灵、渠道广的优势,对生产发展、投资提出有价值的判断,特别利用在理财方面的优势等来帮助和推动企业发展,但是,在实践中却根本做不到。

  因此,从总体上说,虽然有债转股使企业在财务效益上有了很大的改善,促进了企业发展的积极方面,但是,也有不利于金融机构资金循环和正常经营,又远未达到债转股政策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推进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的不利方面。

  二、划转与处置:解决债转股资产的两种政策思路

  为了更好地发挥债转股政策的作用,同时解决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问题,笔者认为总体的思路是让金融机构从债转股企业中退出,既解决金融机构被迫持股,且又达不到持股的目的(管理、控制),又有利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回收和正常经营,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有两种政策思路可供选择。

  其一,按国家资本金划转处理。即由国家财政出钱从金融机构手中买下这部分资产,然后划转给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这个机构行使真正的国家出资人的职能,使“哑巴”股东变成说话的股东,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真正到位。国家可以按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并且可以适时进行产权结构的调整,或持有,或出售,或重组等。至于国家财政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发行特别国债来解决。

  其二,加快处置,将金融机构手中的大部分股权在2-3年内出售给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由企业回购。如果第一条思路由于某种原因实现不了,可以考虑第二种选择即金融机构自行处置股权,首先鼓励企业回购,如果企业不愿意或无力回购则在市场上进行出售,力争在2-3年内处置完毕。金融机构加快处置债转股资产可以有以下积极作用:

  第一,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如前所述,债转股企业大部分股权掌握在金融机构手中,金融机构又不能发挥所有者的作用,必然不利于治理结构的改善,也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股权的处置,买方可以是另外一个国有企业,也可以是国内民营企业,或者是国外战略投资者。这些企业的进入,特别是后两者的进入,必然要求行使其所有者的权力,进而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另外,公开出售股权也迫使部分经营好的企业想办法主动回购股权,防止丧失实际上的大股东地位,迫使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高管层想办法改善管理,提高经营水平。

  第二,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结构调整包括所有制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民营或外资进入国有企业,实现了所有制结构的调整,达到了国有经济的有进有退的改革目标。对于那些竞争行业的企业,金融机构手中的国有股权的出售,自然而然地达到了国有经济退出的目标,是存量调整的最直接、最快捷的办法。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掌握的股权出售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价值的价格)来间接地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股权的变现所换回的资金可以按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进入急需发展的行业。有人担心,金融机构从债转股企业中大规模退出,会影响国家对部分行业及部分重要企业的控制。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只要这种退出是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规定(如民营企业、外资允许或不允许进入某些行业的规定等)就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有利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回收和经营效益的改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将巨额资金压在债转股资产上,违背商业银行经营货币的本质职能,不利于资金的良性循环,也不利于银行商业化的运作,经营效益的改善。另外,资产管理公司也有个存续期,也不可能长期持有股权。

  要实施第二种政策思路,必须要创造一定的政策条件:

  一是在政策上允许和鼓励金融机构自主决策处置债转股股权。虽然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不允许金融机构卖掉“债转股”,但在实践上有许多障碍。所以应该在政策上明确并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价格出售股权。

  二是解决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处置股权发生的“亏损”。这种损失不应完全由金融机构承担,国家财政应予资金支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