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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不容缓:也谈投资者权益保护

2006-04-17 09:40 来源:廖乙凝

    内容提要: 最近,中国人寿在美国遭到了集体诉讼,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也从5月16日延长到了8月16 日。这些事件让我们重新提起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本文介绍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定义及其理论基础,陈述了目前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最后给出了改善投资者权益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投资者权益、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定义以及其理论基础

  (一)什么是投资者权益保护

  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证券赋予的权利,如股票赋予的股权、债券赋予的债权等;二是信息知情权,即充分了解相关证券的各种公开信息的权利;三是证券交易权,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买卖证券;四是交易选择权,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充分选择适合自己投资需求的证券品种、数量和交易方式。所谓投资者权益保护,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充分而有效地落实投资者的这些基本权益。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证券投资收入正是一种要素收入。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是获得红利和利息收入;二是获得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对于投资者投资证券所获得的红利和利息收入而言,与其他要素收入一样都是所有权收入,因为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方式成为企业资本金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与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一起直接参与了价值或财富的创造过程。因此,根据要素报酬理论,证券市场投资者作为资本要素的所有者应该按照其所提供的资本这种生产要素在生产或创造财富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大小获得适当的报酬(即一定的投资回报或资本利得)。

  而投资者投资证券所获得的买卖差价收入,实际上是一种风险收入。这是因为:证券价格反映了资本市场上的证券供求关系,而证券供求关系的形成又取决于不同投资者对证券偏好的不同;与这些偏好密切相关的不是证券所代表的具体的实物资产,而是对这些资产所具有的价值和前景等的判断,判断的依据是投资者获得的各种信息或自己的经验。因种种原因,投资者并不能保证自己的判断一定是正确的。因此,可以说,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承担着很大的风险,而买卖差价的收入正是对这种风险的一种合理补偿。总的来看,这种风险收入处于从属地位,因为它虽然不是由现实的收入而是由预期的收入所决定的,但预期的收入却是建立在现实收入基础之上的。所以,从本质上而言,证券投资收入属于要素收入。根据要素分配理论,证券投资收入是非常合理的。而且,在我国确立资本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后,它还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规法律

  l 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

  l 199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

  l 2002年底,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范,并将保护被收购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明确控股股东和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l 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审理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首个司法解释,其中允许投资者进行共同诉讼。与美国的集体诉讼不同,共同诉讼不把没有明确要求参加的投资者列为原告,他们不能分享判决给予的赔偿;

  l 2003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通过会员的自我要求和约束,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l 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空前的关注。《意见》涉及投资者保护问题多达15处,字数多达近900字,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强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健全职责定位明确、风险控制有效、协调配合到位的市场监管体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实践中,投资者的权益常常受到影响甚至伤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证券发行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弱化投资者对其行为的约束;第二,大投资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影响甚至伤害中小投资者;第三,制度偏向,包括体制、机制等,影响甚至伤害投资者权益。

  据有关资料,十余年来,上市公司从股市融资8千多亿元,机构和庄家等大投资者从一级市场申购获利2千多亿元,国家税收近2千多亿元,证券市场各中介服务机构收入也不下2千多亿元。而广大流通股东的情况,却是亏损高达9千多亿元。从微观考察,“一赚、二平、七亏”之说,不一定太准确,但是不少人都反映这个问题。周围熟悉的人士中更多的是为资本市场发展做出了无奈的贡献。提起琼民源、红光、猴王、东方电子、银广夏、大庆联谊、亿安科技等等,顺便拉出这些曾经辉煌过的上市公司名字,都会令不少无辜的投资者因受欺诈、遭损害而心寒战栗。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公信力被破坏,股价正确配置资本资源的导向功能丧失。

  (二)造成该种现状的原因分析

  1、计划机制是引致各种侵害投资者权益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这只有在不断市场化的过程中才能得以解决。

  2、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全流通,是造成投资者权益受伤害的主要原因。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一天不解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口号就是空的,中小投资者在国有大股东和法人大股东面前就是“人为刀殂,我为鱼肉”,面对很多侵害他们利益的事没有办法。

  3、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原因。这样在机制上就不能保证上市公司把投资者(尤其是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使得投资者按资本贡献参与分红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4、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也是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原因。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股票的定价机制扭曲,投资者无从进行价值判断,进而使投资者因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不能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5、市场准入制度的非市场化也是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一个原因。市场准入制度的非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使投资者因难以找到高质量的投资对象而无法保证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证券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分析

  中国的资本市场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已初具规模,对推动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个方面。

  1、所谓直接影响是指证券业创造的增加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其中证券业增加值是指资本市场上的各类中介机构为证券交易及与此相关的金融活动提供服务所创造的价值,是GDP的有机构成部分。

  2、所谓间接影响是指资本市场通过其筹资功能和配置金融资源功能的发挥来促进经济增长。以股票市场为例,自1990年和1991年深交所和上交所相继成立以来,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到2004年5月,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包括A股和B股)共有1324家,到2003年底,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已达42457.71亿元,约占当年GDP的36.38%,其中流通市值为13178.52亿元,约占当年GDP的11.29%,开户数达到了 7025.41万户。表1和图1为1998年以来GDP值与证券市场宏观数据。

  表1:1998年以来GDP值与证券市场数据

  指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78345.20 82067.50 89468.10 97314.80 104790.60

  116694.00

  市价总值(亿元)  19505.65 26471.17 48090.94 43522.20 38329.13                             42457.71

  总市值占GDP的比例% 24.90  32.26  53.75 44.72  36.58  36.38

  流通市值(亿元)  5745.61 8213.97 16087.52 14463.17 12484.56 13178.52

  流通市值占GDP的比例% 7.33   10.01  17.98 14.86  11.91  11.29

  开户数(万户)   3910.70  4481.97 5801.03 6650.41 6884.08 7025.41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图1:1998年以来GDP与证券市场数据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对发展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

  资本市场的发展又是以投资者的资金支持为基本点的。对证券发行人来说,没有投资者的认购,证券无法顺利发行,发行证券并融入资金就是一句空话;在证券交易中,没有投资者的入市,证券无法成交,也就没有交易市场的存在和发展。马克思曾经说过,货币持有人是社会力量的代表。同理,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群体也是社会的代表,他们的选择实质上是社会的选择。因此,尽管资本市场中的各种关系极为复杂,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却是其中的根本所在。

  四、改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措施

  改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尽快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是有效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的问题。当前要做的是按照十六大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解决国有出资人缺位问题;加快国有股向外商和其他成分转让的步伐。同理,在今后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时,要充分考虑流通股股东提供的资本溢价贡献,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

  2、信息公开。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公开一切可能影响资本市场走势和投资选择的公众性信息,是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最起码要求。从10多年的实践来看, 这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行政信息的公开;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强化媒体的监督功能。

  3、制度公平。资本市场中的各类参与者在制度面前应当是公平的,不仅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而且证券监管部门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地位也应依法平等,因此,制度公平是公平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公平;执法的公平;处理的公平。

  4、法制公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实现法制公正。这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完善证券诉讼机制,提高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司法程序公正。

  5、把权力还给市场。将股票发行由审核制逐步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注册制。只有注册制才真正体现了市场决定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股票发行中存在的非市场化问题。为此,目前还在执行的各类行政性审批制度应逐步取消。

  6、大力发展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股东

  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悄然兴起的机构投资者,不再以传统的抛售股票的方式来消极地保护自身利益,而是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以支配权维护收益权。在日本,20世纪90年代初对法律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修改,降低诉讼费用以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我国公司股票持有者的身份主要是国有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还很欠缺,这样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缺乏一种对大股东和内部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力量,容易造成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和内部经营者侵害股东利益的倾向。发展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股东,是完善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径。要大力发展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多种投资理念的机构投资者。

  7、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工作。对于证券交易所来说,自律是核心的工作。研究结果表示,证券行业应该采取的是“行政+自律”,一部分通过行政监管,一部分实行自律监管,如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这包括:不能挪用会员的保证金;保持每天4小时的不间断交易;要求会员必须为客户提供“T +1”的清算方式;严格要求帮助作清算、交易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并对从事人员进行培训;还有通讯保障等等,这些都属于自律的范畴。

  8、引入类别股东表决机制。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关键还是对流通股股东作为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机制的缺乏,例如分类表决制度。实际上,一股独大并不是问题,关键是在大股东滥用这种控制权的时候,缺乏必要的制衡和防范机制。我国目前已经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引入了流通股股东投票表决制度。 1994年有关部门就已明确H股股东为类别股东,在《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专设一章规定了“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要求公司在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前,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分别召集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才行。2002年7月2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