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30 13:43 来源:
在独立董事不占董事会绝对多数的情况下,另外一个变通的办法是,赋予独立董事相对多数的权力,比如有关决策必须经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或者必须经过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或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机构同意并通过,甚至可以采用公布独立董事不同意见的做法,这样也可以保证独立董事作为一个整体在这些决策上的独立性。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予以注意。
第一,虽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地位是确保独立董事整体独立性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但并不是说,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独立董事作为一个整体就一定可以主导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事实上,独立董事要主导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还需要其他很多配合措施,包括独立董事对工作的尽力程度、对企业经营的了解程度、掌握信息和资料的充分程度,还有企业经营管理层对独立董事工作的配合程度等。除此以外,由于独立董事们在董事会会议室之外通常并不是同一个团体,这会为协调他们的行动增加一些难度。因此,保持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整体地位和独立性,除了独立董事数量的问题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实际上,很多上市公司虽然独立董事占了董事会的绝大部分,但最终还是未能幸免于难。
第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和公司的代表,本身就是一个整体。无论独立董事还是非独立董事,都是董事会成员。引人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最终还在于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在一定意义上说,作为独立董事先天优势的外部性和独立性,同时也成为其固有的缺陷,例如,对离企业利益相对较远、企业情况相对了解不足等。这些缺陷的存在,会导致独立董事决策时可能出现代理问题、或影响董事会的决策效率。这实际上又是一个悖论。一方面,如果全部董事都是内部人,显然不能寄希望于作为内部人的执行董事自己监督自己。但另一方面,出于监督内部董事的初衷而设立的独立董事,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可能存在代理行为而无法完成预定的使命,甚至可能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需要的董事会,应既能够弥补独立董事缺乏运营方面的缺陷,又能够抵消作为内部人特征的利益冲突问题。对董事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其是否独立于经理层,而是对股东负责。因此,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董事会的独立性和高效率的协调与统一,就成为独立董事制度安排首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董事会并非独立性越强越好。事实上,1990年以来,独立董事占大多数的董事会做出错误决策的案例屡有发生,身受其害的包括智利铜业公司、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国际著名企业(孙经纬,1998)。
史正富(2000)将董事分为5种类型,即控股型董事、实质型董事、散户型董事、独立董事/专家董事和担任执行层职务的董事。控股型董事是指持有控股股份、具有控股股东地位的董事,实质型董事是指不具备控股股东地位、但具有实质性股份的董事,散户型董事是指持有极少量股份、类似散户持有量的董事,独立董事/专家董事是指不持有股份、因专业素质具有董事身份的董事,担任执行层职务的董事是指总裁、副总裁等。由于每个类型的董事都代表了一定的利益团体,有其局限性,不同的董事具有不同的特点,其利益导向、参与程度、专业水准都不一样。一家股东或一种类型董事垄断的董事会很难成为一个好的董事会容易导致利益误导,只有各类股东代表和各种类型的董事共同组成董事会,才可能使董事会决策成为各类股东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不致于为了某一类股东的利益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独立董事/专家董事垄断董事会未必是件好事,因为没有股份必与公司利益无关,而利益无关的董事数量过多则会产生董事会利益导向模糊或动力真空。
陈宏辉、贾生华(2002)年采用公司治理效率这一指标来判断独立董事在公司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公司治理效率是指公司董事会在治理时决策效率,包括适用性和公正性两个方面:①适用性,即决策的可操作性,指董事会的决策是否适用于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本公司内部能否顺利推行并产生实效;②公正性,指董事会的决策是否以其委托人即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决策。他们认为,随着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比例的增加,董事的监督作用不断增强,公正性的效率则不断增加;同时因为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随着其人数比例的增加,董事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将趋于严重,则决策的适用性效率会降低,并且因为边际效率递减和边际成本递增,公司治理效率的变化趋势为一个倒U形。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因企业而异,有些企业偏高,有些则会低一些,其影响因素,首先是有关法规的规定,如政府或有关机构和组织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最低比例,其次是所在行业、经营环境、企业成长性和盈利能力等。迄今为止,国外有的研究支持独立董事比例越高企业业绩越好,也有研究认为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业绩没有关系,甚至有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业绩负相关,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也没有文献证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少比例为最优、能最大限度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美国的实务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从1970—1980年,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因此,数量固然重要,但董事会整体的配合却是我们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关注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真正目的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中对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人数的规定和实现步骤,以及对有关董事会决议需要得到独立董事统一的规定,实际上采用了相对多数的办法,我个人理解这确实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公司治理的现状、企业和整个社会独立董事制度的接受程度、以及独立董事本身的素质等因素,在目前是现实可行的,但笔者进一步认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来说,对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作用是有一定影响的,因而应是过渡性的,最终应过渡到条件成熟时独立董事人数达到董事会人数的一半以上。与此同时,还要注意董事会的成员结构,不仅仅是数量上有较多的独立董事,更重要的是提高董事会的整体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后者才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真正目的。
五、激励和约束机制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个体的独立性,和独立董事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性,为独立董事独立于企业、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制定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和长远发展的决策提供了重要基础,但如何既让独立董事尽职尽责地投入工作、同时又使独立董事在工作过程中始终如一地保持独立,成为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的重要问题。这就需要建立一套恰当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既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努力地工作,又对独立董事的行为构成一定约束,以期在解决由于独立董事“外在于企业”而导致的与企业利益无关从而可能产生的代理问题的同时,使独立董事在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不致为获得独立董事利益而丧失其特有的“独立性”。
经济学认为,人是理性的,他在从事某项活动时,总是会为了某种目的和追逐某种利益(包括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有形的和无形的、眼前的和长远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一项制度设计时,首先要考虑激励机制的设计。因此,设计一个好的激励制度,就成为确保独立董事有足够的动力做好该项工作的一个前提条件。
从形式来看,用于激励和约束独立董事提高工作效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法律保证;②声誉保证;③经济激励。如果说,“法律保证”侧重于约束的话,那么“经济激励”则侧重于激励,而“声誉保证”则是激励与约束并重。
用声誉机制激励同时也约束独立董事,通常被认为是对独立董事获得较低的固定报酬并保持独立性的一种很有效的手段。因为人们相信,一旦独立董事在公司中表现出了应有的客观与独立,在工作中表现了其自身的卓越的控制和决策能力,无形中将提高其声誉,增加其人力资本的价值。所以独立董事会努力维护并能胜任其作为企业经营监督者的声誉。这就是为什么公司热衷于挑选有名的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等作为独立董事的原因,因为人们合理预期这些社会名流会珍惜自己的声誉。但我认为,声誉激励和经济激励,实际上没有区别,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从担任独立董事的过程中获益,都是驱使“准独立董事”们担任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们认真工作的动力源泉。因此,不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一样的。
传统的支付给独立董事报酬的方式主要是固定津贴制,包括年费和出席会议费,同时还可能有委员会成员费和委员会会议费等,一般与公司业绩无关。从一定角度看,这种做法是有道理的,因为独立董事的工作就是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提供意见,无论公司业绩好坏,其工作量都与会议次数以及他本人在董事会中的任职有关,甚至有可能独立董事的工作量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公司问题越多,越需要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就越大。因此,将独立董事的报酬与业绩挂钩可能不具合理性,而且如果独立董事报酬与公司业绩挂钩,有可能令独立董事陷入公司事务而丧失独立性,甚至与公司管理层串谋操纵公司业绩以获利,同时独立董事一般是其他公司(或其他服务单位)的高级人员,为在任独立董事单位投入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可能使得他们的本职工作受影响从而使其雇主不得不阻止他们担任独立董事。
从另一个角度看,独立董事的工作与企业业绩又是密切相关的。因此,有入主张让独立董事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提高独立董事待遇,并与企业绩效挂钩,采取包括提高独立董事底薪和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等措施在内的手段,来增加独立董事的工作动力。国外有关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拥有股权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关系,以激励为基础的报酬制度能提高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的效率(娄芳,2002)。而在国外的实践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聘金和会议费之外,开始支付给董事带有限制条款的股票或股票期权,或以股票或股票期权代替聘金和会议费用。
在一定程度上,利益与独立性本身就是矛盾的。没有利益刺激,显然不行。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的效果和作用取决于独立董事的工作成果,而在个人素质已定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工作成果取决于其工作的投入程度,而独立董事工作的投入程度显然直接受工作回报和成本(风险)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给予独立董事与其付出劳动相对应的利益作为对其努力工作的补偿是十分必要的。但利益的存在则有可能使其丧失独立性,独立董事有可能会担心失去这份“工作”,这时独立董事就会演化为“雇员”,其独立性就会丧失殆尽。因此,没有利益不行,利益太少以至于不足以补偿独立董事付出的劳动也不行,利益太多以至独立董事对收入产生依赖也不行,即使独立董事付出了很多劳动也不能给予其太多的利益回报。因此,我认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报酬,“度”的把握非常重要。独立董事不能对从公司获得的收入产生依赖。这就是独立董事薪酬的“度”。
《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并规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这里既没有规定独立董事津贴的发放形式,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发放标准,只是规定了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基本原则“适当的津贴”和确定的基本程序,因而表现了相当的弹性。我理解,这里的“适当”原则是既不能损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又能起到激励的作用。结合前面的讨论,我认为,对独立董事实行中等程度的激励也许是有效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这里还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披露。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津贴,这是必要的。但我更认为,仅披露就任独立董事发放给独立董事的津贴是不够的。因为,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根源,在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正是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方才会相信独立董事能够对上市公司做出恰当的监督,独立董事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这要求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不能存在重大的经济利益关系,独立董事津贴不能过高,独立董事不能对来源于任职公司的收入产生依赖性。因此,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独立董事在公司获得了多少报酬,更在于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获得的报酬在他本人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即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薪酬的依赖程度。仅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津贴金额,而不披露该等报酬占独立董事总收入的比例,应该说对于判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言是不够的。可以合理想象,对几万元的独立董事津贴,一个年收入100万元的独立董事与一个年收入10万元的独立董事显然会有不同的眼光,对该项津贴的依赖程度显然也会不同,虽然不能说会导致二者独立性的完全不同,但如果说该津贴多少会影响二者对该独立董事职务的依恋程度,恐怕没有多少人会怀疑。此外,同样的道理,独立董事现有财富的大小,也会影响到他对待独立董事津贴的态度。因此,披露独立董事津贴与独立董事个人财富的关系,也是判断独立董事独立性所必需的信息。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这就是披露独立董事津贴在其个人总收入(动态的数据)和个人总财富 (静态的数据)中占多大比重,对独立董事本人是否公平?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从多方面考虑。我的初步看法是,如果把独立董事看做是一个公众人物,那么问题的答案是比较明显的,但如果不将独立董事看做是一个公众人物,披露其个人资料显然于其不公。而是否将独立董事定义为公众人物,又涉及到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董事的定位。我理解,按照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和证券市场的现状,独立董事应该是一个“准公众人物”或“灰色公众人物”。
约束与激励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激励的地方就一定要有约束,有约束的地方必须同时有激励,任何只有激励没有约束的制度和只有约束没有激励的制度都会导致行为主体的极端行为。除了给独立董事以激励外,一个有力的约束机制的存在,也是独立董事有效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
这里的问题是,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应以多大程度为宜?显然,若约束太小,不足以对独立董事构成压力,可能导致独立董事工作的不够尽职。约束太大,或者会要求激励也大,将导致独立董事投入较多,从而独立董事演变为企业的雇员,或者激励不大,但较大的风险将使独立董事产生怯意,放弃独立董事职位。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因为独立董事的回报通常不与公司的获利能力相联系,如果高风险的冒险成功了,他们得不到任何直接利益,但如果失败了,他们的声誉可能会受损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同时由于他们的“外部”和“兼职”的特点,无法监督公司冒险活动的进行过程,所以,独立董事应该是个风险厌恶者,一般会比较谨慎。而事实上,由于独立董事位置处于企业外部,信息不对称是独立董事的“先天不足”,对独立董事约束太大甚至与执行董事同等约束,显然于独立董事不公。张开平(1998)指出,虽然将董事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两类,只是实业界和学术界的做法,制定法上没有这种分类,但判例法上承认这种差别。而且,大量判例也表明,这两类董事在义务与责任负担上也是区别对待的。据Cheffins(2001)介绍,尽管英国的公司法不承认非执行董事是另一类董事,规定所有董事都承担相同的法律义务并且对整个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平等地承担责任,但是,越来越多的人承认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一些法官也已经接受了应区别考虑的观点。
同时,独立董事约束的程度还应与其激励制度相对应,实现二者的匹配。在目前情况下(而且相信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是如此),独立董事的声望和收入尚不足以令人们仅仅因为独立董事之职,而将其个人的全部身家置于无法把握的法律责任的“悬剑”之下。不仅独立董事如此,所有董事都如此。由此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即有能力的人由于风险太大而不愿意担任独立董事(甚至董事),导致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下降。事实上,要想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必须有一个由高质量的候任独立董事组成的“人才市场”。这个市场靠什么去吸引优秀的候选人才和规范运作呢?一是足够的同时也有限的激励和利益(包括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使得有人愿意做,同时不愿为之冒险;二是足够的同时也确定的责任和风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使得没有人敢随意做,同时不致人人都不敢做。
归纳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基于收益还是基于成本,其决策结果都是一样的,即只有中等程度的收益和与之相匹配的中等程度的成本,才有可能建立一个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至于多少可称为“中等”,则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总体说来是要求独立董事的收益是足够的但同时是有限的,其成本不小但同时又是确定的,这样既不至于无人愿意出任也不至于大家争相出任,既不至于不敢出任也不至于轻意出任,让真正有能力也有责任的人土担任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后既不会因为太在乎这份“差事”而丧失独立性,又不会因为毫无风险而成为“花瓶”。
六、一个延伸:关于独立董事工作的配套条件
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为解决独立董事的代理问题而针对独立董事本人设计的工作前提,对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有效工作非常重要,但这只是解决了独立董事的内部问题。研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目的不在独立性本身,而在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了切实有效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还必须为独立董事要认真履行职责,以实现激励和约束机制意欲达到的目标提供一定的外部条件,这里所讲的“外部条件”主要是针对公司管理层而言,要求其为独立董事了解企业的日常运作、经营管理、战略决策、财务状况等各方面的信息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给独立董事应有的“知情权”,让独立董事有充分的机会了解企业,掌握企业的真实信息,例如,让独立董事参观工厂所在地并有机会与职工交流,与主要的经销商和客户见面,让技术供应商和经理介绍新技术,参观展览会并与竞争对手探讨问题,为独立董事订阅有关重要杂志,就有关问题与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书面交流,为独立董事提供有价值的培训,为独立董事召开董事会议前的预备会议,向独立董事提供公司面临的潜在威胁和战略机会分析以及公司的绩效分析报告,还有有关的财务信息,包括现金流计划、资本开支计划、债权债务计划、销售预测实现情况、月度财务状况,等等。此外,提供足够的预算让独立董事能够进行远距离的访问,与经理、雇员、客户、供应商、竞争者、贸易官员、贸易联合会代表、审计师以及其他董事之间进行个别交流。对于新聘的独立董事,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向他们介绍公司的历史、经营战略、财务与组织的发展历程、提供过去几年董事会和公司的重要文件及议事议程等(孙永祥,2002,韩志国等,2002)。由于独立董事的“外部”特征(管理层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决策所需的信息和“兼职”特征),他的大部分时间要忙于自己的全职工作,要求独立董事用较少的时间完成他的决策,离不开有关各方的积极配合。不难想像,没有这些必要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或者将成为企业提高董事会决策有效性的障碍,或者无法对董事会的决策提出相应的建议,或者成为董事会的一部“表决机器”,都有违设立独立董事的初衷。《指导意见》专门有一节要求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说明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参考文献
[1]Cheffins,Brian R.:《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Pound,John:《治理型公司的前景》,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陈宏辉等:《信息获取、效率替代与董事会职能的改进》,载《中国工业经济》,2002年第2期。
[4]高明华等:《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载《南开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5]胡勤勤等:《独立外部董事能否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载《世界经济》,2002年第7期。
[6]韩志国等:《独立董事——管制革命还是装饰革命》,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史正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2000年。
[8]娄芳:《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现状》,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年第12期。
[9]孙经纬:《董事会的结构、职能与效率》,载《外国经济与管理》,1998第8期。
[10]孙永祥:《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1]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2]中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咨询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北京,地震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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