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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新法律环境下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一)

2006-07-19 13: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上市公司监管不能为监管而监管,不能以对少数恶意违规公司的整治作为监管的常态。上市公司监管既要惩处恶意违规,又要致力于促进信用累积、价值增长、公司治理水准和专业服务水准的提升。为此,下述几点不得忽视:

  上市公司监管的目标与监管任务的动态统一。上市公司有限监管与监管尽责相对称的原则。上市公司监管市场化取向。转向上市公司董事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股东有限责任的维护与限制相统一。构建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机制。坚持披露为本的监管本位原则。围绕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和行使民事权利这一核心,建立中小股东表决和起诉的便利渠道。实现诚信监管与警察式监管的有机统一。

  ○上市公司监管应当形成一个有效率的体系,笔者认为大体包括五大架构:第一,构建上市公司行为规范体系。第二,确立上市公司责任主体勤勉尽责的监管要求。第三,构建上市公司差别激励体系。第四,配置上市公司监管手段与措施。第五,缩短监管责任追究路径。

  “股改”实现上市公司同股同质同权同利同定价机制之后,对上市公司监管提出挑战和新的机遇。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国务院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颁布实施,制定上市公司监管规范将是夯实证券市场基石的一项关键任务。为此,必须对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进行一番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笔者以为,构建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体系下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要在理论上加以重构,同时要处理好有关法规制度的替代与衔接。

  上市公司监管理论框架

  上市公司监管不能为监管而监管,不能以对少数恶意违规公司的整治作为监管的常态。上市公司监管既要惩处恶意违规,又要致力于促进信用累积、价值增长、公司治理水准和专业服务水准的提升。为此,下述九点不得忽视:

  上市公司监管的目标与监管任务的动态统一。上市公司监管的底线目标是致力于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致力于给投资者一个合规尽责的董事高管层。这些上市公司监管的目标与即期的监管任务应保持动态衔接。

  上市公司有限监管与监管尽责相对称的原则。监管是有成本和代价的,在时间和监管资源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应突出重点,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一个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着眼少数恶意违规者还是着眼于上市公司整个群体。为此,应确立一个“底线监管”原则,不以牺牲市场主体的本位功能和中介机构的制约功能为代价,也不以牺牲市场创新为代价,还要防止和约束随机的不当的监管干预行为以及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防止过度监管。这样做,是为了考虑监管成本,讲究监管效率,恪守监管尽责底线。

  上市公司监管市场化取向。上市公司监管要调动和发挥包括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中介专业人士、自律协会和新闻媒体等多元市场参与者的作用,监管不是替代市场,而是释放市场或私权的能量,顺应市场的共同和长远利益。这一原则在现实中往往缺乏监管人员的自觉,从而也是监管效率受掣的重要原因。

  转向上市公司董事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是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任务。随着资本市场深化发展,上市公司治理模式越来越由股东主导型模式转向董事主导型模式,维护董事高管的专业人格,约束内部人的道德风险,弱化大股东对公司董事高管的“傀儡”式操纵,这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依托。为此,目标是维持上市公司风险控制和合规的恰当基准,改进董事高管的决策效率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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