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3 17:12 来源:钱保生
香港银行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
香港实行三级银行制,现有136家持牌银行、42家有限制牌照银行及40家接受存款公司。作为市场经济制度框架下的银行监管体制也有其独到之处,银行监管机构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金管局),其银行监管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较为健全的监管制度。香港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基础是《银行业条例》,它对银行市场准入、业务管理、风险防范、披露要求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金管局十分注重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监管制度,每隔一段时间就对香港的监管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标准,是否符合巴塞尔有效监管原则进行自我评估,或聘请外部机构进行评估。金管局并不十分在意《银行业条例》的绝对稳定性,而总是不断对《银行业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和监管要求。
风险为主的监管模式。香港的银行业监管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规例主导监管、资本为本监管、风险为本监管。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香港金融市场日益成熟,利率完全开放,经营环境日趋复杂,部分银行之间相互并购,使银行产品更加复杂化和多元化。为提高本地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和有效运作,金管局于1999年推出了风险为本监管架构,2001年全面应用。与传统的合规主导监管以及资本为本监管相比,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注重银行风险的识别和管理,注重评估资本充足水平,注重监管制度与银行自身管理模式并进,鼓励更全面的营运管理和信息披露,具有明显的优势,是目前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监管制度之一。
实用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香港金管局建立了比较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将所有银行业务风险分为八类,即信贷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资金风险、运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策略风险,并将贷款的五级分类改成了更为详尽具体的十一级分类,监管者必须具备识别各类风险的能力,并关注银行对各类风险的承受力以及用以管理这些风险的制度的质量。监管者对银行风险评估时普遍采用矩阵法,即每一类风险都从潜在风险、风险管理素质、综合风险情况、风险方向四个方面进行评估,每一个方面又分为低、中、高或上升、平稳、下降三个层次,以此形成一个风险评估矩阵。在建立识别、评估风险的体系后,再通过风险为本的监管,把银行的风险状况反映在 CAMEL评级上。这种较为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一方面有助于及早发现银行的整体风险,有助于发现高风险的业务以及各业务的高风险环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集中关注风险点,将监管资源投放于风险较高的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环节,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捉高监管效率。
持续多样的监管方法。在监管方法上,金管局采用“持续监管”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核心部分,是对个别机构进行现场审查。由于现场审查每隔一段时间才进行,为达到“持续监管”的目标,金管局还会对每家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的非现场分析。完成非现场审查后,金管局通常会派员与有关认可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举行审慎监管会议。遇有特别事项,金管局也会与个别认可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与外聘核数师进行合作讨论,也是监管过程的另一重要环节。通常年度审计完成后,金管局便会联同认可机构及其外聘核数师举行每年一次的三方联席会议,讨论事项一般包括年度审计报告、准备金充足程度以及遵守审慎标准与《银行业条例》的情况。此外,金管局还十分注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采用了高度电子化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和现场检查自动化系统,提高了风险监管的实效性。
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1994年,金管局制定了《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的最佳执行指引》,要求披露的项目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外项目、与集团公司进行的交易、资产抵押情况、主要会计政策、风险管理的描述性信息、市场风险、报表附注。补充财务信息的披露项目中还包括风险管理、市场风险、客户贷款和其他账目分项信息,包括货币风险、逾期及重组贷款、资本充足比率和流动资产比率、扣减后的资本总额等项目。其后,金管局又对指引进行了大幅修订,使香港银行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大大提高,此外,遵守《指引》只是香港银行披露财务信息的最低标准,金管局鼓励银行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以适应香港经济、金融发展需要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
公开透明的监管政策。金管局在有制定新政策的意向后,就开始咨询、收集银行的初步意见,并分析对银行的影响。同时,金管局还会正式咨询银行业务咨询委员会及接受存款公司咨询委员会。此外,金管局也越来越重视其他组织的意见,一项政策出台前一般还要向消费者委员会、市民代表、立法会及区议会议员进行解释及咨询,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尽力确保监管政策得到广泛支持,确保在进行监管的同时,不会妨碍竞争与创新。
启示与借鉴
香港作为国际开放的经济金融中心之一,其制度运作方面的经验对于正向市场化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地,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我们分析香港银行业监管制度的特点,不是要照搬其内容,而是要结合国内银行监管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吸收其成功经验,并规避其不足。
加快配套法规建设,全面实施依法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十分缺乏,监管协调机制和银监会内部事权划分还有待确定,以前的不少规章制度急需清理、修改,不少法律条款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当前我们配套法规建设的任务还非常繁重。
更新监管理念,全面推行风险监管。长期以来,我们对银行业的监管一直侧重于合规性监管,近年来,虽然开始重视资本监管和风险管理,但从总体上看,我们基本上还处在由合规监管向资本监管过渡的阶段。根据香港银行业监管的经验和世界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我们完全可以跨越第二阶段,直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实践证明,“合规”的银行仍然有风险,风险监管才是监管的根本。因此,银行监管的重点应放在银行机构运营全过程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上;对银行的现场检查频率,要与银行的风险大小和风险控制能力相挂钩,以激励各银行机构不断改善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针对银行风险的不同状况,对不同机构采取“一行一策”的监管措施,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别监管,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改进风险识别手段,尽快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风险监管的重点在于准确评估和预警银行风险,尽可能将各种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遏制银行风险苗头,从而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为此,要尽快建立信息采集系统,可以考虑与辖内银行机构联网,推行统一的信息采集系统,自动生成各类监管数据,并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评估系统,定期对银行机构的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连续动态的评估,进而确定哪些机构应当首先接受检查,哪些地区及其中的机构应重点检查,以便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防患于未然。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造就更多的监管者。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并不是万能的,它要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新巴塞尔协议》已充分肯定了市场约束在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上的作用,已将市场约束作为其三大支柱之一。市场约束的关键就是要求银行机构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我们虽然已经制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指引》,但其要求还是较低层次的,与香港等地区的披露制度和我们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急待进一步完善。为此,建议尽快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改,并建立强制性的信息和风险披露制度,而不是一般的指引,要以法规形式明确银行经营信息和风险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以及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又兼顾我国国情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造就更多的编外银行业监管者。
增加监管透明度,培育更多再监管者。过去,我们的监管工作处于一种非透明状态,不仅监管成本高,监管效果也不太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对增加监管透明度的要求更高。增加监管透明度不仅是依法监管的需要,也是搞好金融服务、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监管者的“再监管”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制定制度、政策前要建立征询制度,广泛征求监管对象和公众的意见,使政策的出台尽量符合银行业发展实际,减少制度的推行成本s在制度、政策出台制定后,要建立公示制度,向监管对象和社会公开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公开检查标准。这样,不仅便于被监管者在了解的基础上提供配合,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也有利于培育更多监督者,对监管者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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