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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风险透视

2006-04-07 09:55 来源:

  自90年代初至今,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宁,金融危机先后肆虐了东南亚、东亚、俄罗斯,并波及拉美、欧洲和美国,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金融界高度重视与警觉,未雨绸缪话风险,已成为当今社会各界乃至每一个经济工作者所思考的必然。笔者拟从基层工作实践出发,结合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对支付结算的风险予以透视。

  一、风险表现

  支付结算风险是指债权方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因偶发的和不完全确定的因素所引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它的具体表现有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产生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由于负债方无视商业信用,对到期的债务不予落实的支付结算过程中,其风险表现分别反映在银行和企业双方。在企业方的表现有:故意签发空头或与银行预留印鉴(支付密码)不符的支票。为套取商品物资故意承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拖欠或无理拒付到期的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不予付款,倒逼银行发放票据贷款以及信用卡恶意透支等等。在银行方主要表现有:无视结算制度与纪律的存在,对到期的支款凭证压单、压票、任意退票,截留和挪用客户与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超占联行汇差资金。放弃对开户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少扣或不扣滞纳金与结算罚款,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款等等。这种风险由于受办理支付结算对象性质,即:债权方与债务方在经济交往中可互换性的影响,以及社会结算资金有限性的制约,必将诱发债权方因在某一支付结算过程中的债权得不到落实而反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想方设法逃避自身债务的恶性循环,从而导致支付结算运行体系紊乱,社会经济大环境的恶化。

  2、支付风险

  支付风险首先表现为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收款人或代理收款人持有“给付对价”或按法律另有约定所取得的支款凭证,在办理提示付款时被付款人以合法的理由而拒绝兑现所产生的支付风险。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立法逐渐趋于完善,特别是为了规范社会支付结算行为,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与《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法律与规章,这是我国自建国以来较为彻底的一次结算制度改革,也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形成了一套严谨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和操作规范。由于受执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和法律宣传普及的局限性,以及规范对象对新法津学习、理解、掌握的片面性等多种因素制约,客观形成了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出现收款人持有出票不规范、背书不连续、签章不完整、不得更改事项被更改、不得转让票据被转让以及超过提示付款有效期等等,被法律所禁止兑现的支款凭证在支付结算领域中流通,从而导致善意持票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被迫退出支付结算债务链的清算环节。其次,支付风险还表现为银行因自身经营不善,形成资不抵债,支付困难或面临破产,使存款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偿还。

  3、竞争风险

  随着金融业实行自我经营,自我发展等五自方针以来。各家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在部分地区甚至趋于白热化和恶性发展,出现为抢占市场份额或争市场地位而盲从的铺摊设点,为争存款乱发纪念品,为吸引客户不惜利率倒挂,在法定利率上给付手续费或馈赠实物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为争拉存(贷)款大户以开具商业汇票作为交换条件等等。这些不正常的无序竞争不仅严重违纪、违章甚至违法,也使银行负债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下降,同时也迫使办理支付结算的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员为稳定“来之不易”的基本客户群,放松了对制度的执行,盲从积极参与竞争,违规为企业多头开户。为一般存款账户套取现金提供方便,违纪为公款私存开绿灯,违章受理不规范的支付结算凭证和办理贴现业务等等,从而导致银行因无序竞争而形成严重的经营风险和支付结算风险。

  4、会计核算风险

  为正确核算自身的经营成果和分别考核隶属机构的盈利水平,各金融机构均设定了多项考核管理指标,如:存(贷)款余额数、费用指标数、固定资产占比数、表内应提应付利息数、呆账准备金提取数、利润完成数等等,这些考核指标的统计期间因受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核算期间制约,一般均以月末、季末或年末的时点数为准。对基层金融机构来说,考核管理指标的完成与否不仅与下一考核期间指标数挂钩,同时还与机构和自身的发展及职工福利水平相挂钩。因此,在某些地方经济不发达地区,或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创利水平负增长的银行,便在会计核算上玩起数字游戏,或乱用、错用会计科目,搞账外经营和账外账,或假造、变造、更改会计凭证、账表与账簿,或采取月底压贷、月初放贷、以贷还贷、以贷收息,或少提错提,漏提应付利息和贷款呆账准备金以及虚拟支出、转移收入、挤占挪用费用成本等等。从而导致会计核算不实,会计报表信息反映失真失灵、形成严重的会计核算风险。

  5、经济诈骗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摄取钱财,将作案目标首先瞄准了银行货币资金的总出口——支付结算的门市业务,加上金融机构因人员数量急剧增加而客观形成结构层次复杂,素质良莠不齐的因素存在,使支付结算领域中经济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且急剧增长,据某一国有商业银行不完全统计,19××年支付结算案件所涉及的诈骗金额已高达26054万元。其作案的手段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如:私刻印章伪造假票据与单证、变造和更改票据要素、伪造开户单位资料,骗取空白支付凭证、涂改银行进账回单骗取财物,其作案方法和伪造程度足以以假乱真,甚至已逞高科技犯罪。更为严重的是少数银行职员因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或监守自盗、作奸犯科,或内外勾结联合实施诈骗,使社会支付结算的可信度严重受损,也给国家资财造成一定的损失。

  上述支付结算的种种风险。因受支付结算社会性和涵盖性的影响,它既存在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之中,也贯穿于某单个经济活动的始终。在庞大的社会资金循环系统内,支付结算这一环环相连的清算节扣,任何一环的脱节和风险的实现,均会酿造出国家资财的损失,甚至导致更有杀伤力的金融风险出现。如:素有老牌银行所著称的英国巴林银行就因其新加坡分行经理尼克·利森,为掩盖其大量购买日经股价指数期货造成10亿美元的损失,利用支付结算手段虚拟一个存款账户、假使账务平衡而使其积累了233年的家底毁于一旦被迫宣布破产。因此,对支付结算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归集、思考和研究,寻找出解决与规避风险的方法并付诸实施。

  二、风险的规避与防范

  古人曰:“圣人见微以知萌,见端已知末,故见象著而怖,知天下不足也”(《韩非子·说林上》),我们应借鉴古训,要在剖析和吸取其它国家、地区发生的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科学地预测和捕捉引发风险的诱因,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具体落实到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上,应着重从三提高入手,以两建立为依托,最终借助社会保障体系来降低风险、分散风险。即:提高全社会支付信用意识、全民法制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以建立金融监控体系、支付清算体系为防御支付结算风险的组织机构为依托、以社会保险为补偿。以法律体系为保障,最终达到减少支付结算的风险系数和风险损失。

  l、提高全社会支付信用意识

  支付信用是当事人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的履约态度和履约能力,它一般分为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支付信用一方面是企业在经济交往中赖以生存的一种无形资产,另一方面也因其本身的脆弱性而成为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另一因素。就商业支付信用来说,因其严重依赖于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只有再生产过程畅通无阻,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购、销单位之间才可能相互提供和接受信用,实现社会结算资金的良性循环。反之,其再生产过程只能依赖于现款交易来维系。从而使有限的货币资金更加紧缺,导致支付困难,举步维艰,最终被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运作规律而吞没。银行信用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并且因银行社会联系广泛,其杀伤力就可能更大。由于支付结算行为将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之间、工商企业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交往紧密相连,在支付信用的网络上,任何一链即使是偶发性的破坏都势必会引起连锁反映,致使支付信用良好的银行或企业也会被动地受牵连而陷于危机之中。因此,我们必须倡导严守信用的社会主义文明风范,全面提高全社会支付信用意识,促进支付结算的良性循环。

  2、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之一就是法制经济,其基本含义一般有三点:一是经济活动有法可依;二是政府主体依法管理;三是经济主体合法经营。具体归属到支付结算这一经济活动中,首先应提高办理支付结算主体对象的法律意识,通过提高法律意识来循序渐进地推进法律规范对象学法、知法、懂法,最终用法律武器来规范自我行为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知道什么样的支付行为是合法、什么样的要素为完整、什么样的签章是规范、什么样的背书与保证是有效、什么样的更改被禁止、什么样的抗辩为无效,用法制的观念来依法合规地办理支付结算。

  3、提高全民防范风险意识

  风险的产生渊源于自我管理不善和对外在风险抵御能力不强两个方面。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中,我们办理支付结算人员只注重提高操作技能是不行的,必须全面提高防范风险意识,一方面要学习并掌握支付结算一般的防假、识假、打假的防范技能,另一方面还必须时刻绷紧防范风险意识的弦,提高防范风险的综合素质,自觉抵制违规经营中的无序竞争和违规、违纪、违章的做法,扎紧防范风险的铁栅栏,用优质的结算服务,以稳健的经营作风,力促一方经济秩序的稳定和金融平安。

  4、建立严密的金融监控体系

  金融监控体系是化解和规避支付结算风险的第一道防范屏障,它包括宏观监控体系和内控管理体系。宏观监控体系的工作重点应着重放在加大对金融机构无序竞争查处力度和依法合规办理支付结算的稽查上,要对乱辅乱建的网点和机构,该撤的撤,该并的并,对不符合账户管理规定的账户要坚决消户,对弄虚作假、纵容、包庇、参与或指使截留利润、虚报盈亏、篡改会计统计报表,制造虚假业绩和乱设账外账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进一步净化行业竞争环境和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在宏观管理上遏制支付风险的发生。

  内控管理体系应包括内控组织的设定和责权的划分,严密的核算规则和相互勾稽的账务组织;灵敏真实的信息系统和职责分明的管理职能。要建立经办人员自觉遵守的规章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互相监督与制约,审计稽核部门全权负责的三道防线,以实行重要岗位和人员不定期换岗为加强内控的辅助手段,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5、建立支付清算体系

  化解和规避支付结算风险的另一道屏障则为建立我国银行支付清算体系。建立由中央银行组织管理的支付清算体系,既有利于加速联行资金的清算速度,减少资金汇划、转汇环节,避免结算资金的体内循环,又可以提高结算资金的社会效益;既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对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又可避免和控制支付结算中的压单、压票和无理退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既可以规范清算行自律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又可以运用电子化清算网络,全面提高化解支付风险能力和防御社会性的支付困难。

  6、借风行船,化解和减少风险损失

  “借风行船”是古代兵战中一个谋略,其运用到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之中,即为借用他方的资金或效力,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以达到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额度。具体的说我们应以减少已发生的风险损失额为目的,就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确定合理的保险标的,以合同的形式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实行对支付风险投保补偿机制。另外,我们还应凭借法律手段,合理的运用票据抗辩权和民事诉讼权,以健全的法律机制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化解和减少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