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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披露的改进

2006-04-14 11:11 来源: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张苏彤 李来幸

    内容提要: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基本风险,也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金融风险。广义的信用风险是指所有涉及客户违约引起的风险。如资产业务中的借款人不按时还本付息引起资产质量恶化;负债业务中的存款人大量提前取款形成挤兑;表外业务中的交易对手违约引致或有负债转化为表内负债;等等。狭义上的风险特指信贷风险,指贷款人能否如约偿还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损失。本文将基于广义上的信用风险展开讨论。

  一、 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信用风险管理成为风险管理中最关键、最具挑战性的因素。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承担越来越高的信用风险,如何防范与化解信用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导致信用风险增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来自银行以外的金融公司的竞争以及银行业自身竞争的加剧,使得贷款利差缩小,放款业务向高风险——低质量行业倾斜;(2)金融市场的扩展,中小企业进入并从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变得更加容易,选择从银行借款的公司越来越具有更小的规模和更弱的信用等级;(3)新型金融工具不断发展,它们的信用风险暴露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银行信用风险暴露量倍增,性质也更为复杂,这对商业银行加强自身信用风险管理,以及对银行监管部门提高金融稳定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呼声下,金融监管部门和大众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披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组织,近年来陆续发布了《提高银行透明度》、《披露信贷风险的最佳做法》、《信用风险管理原则》、《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文件,对银行业信息披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2001年1月发布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中,巴塞尔委员会把市场约束作为对银行监管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其目的是通过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程度来提高市场纪律。该委员会认为有效的披露对保证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银行风险状况以及资本状况非常重要。新框架针对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和建议,要求银行针对自身情况充分提供有关信用风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建立了各自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这些制度中对有关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作出了相关规定。与巴塞尔协议相一致,它们也反映了对信用风险披露越来越高的要求。加强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各国监管银行的重要趋势之一。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发展动向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再次在全球范围内征求银行界和监管部门的意见。该委员会在2001年5月31日前征集各方面意见,并希望可以从2004年起在国际活跃银行中开始实施。

  在《新资本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当今金融体系复杂多变,只有通过有效的银行管理、市场纪律以及监管三方面的共同作用才能获得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新框架把市场纪律作为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的目标是通过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程度来支持市场纪律。有效的披露对保证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银行风险状况以及资本状况非常重要。新框架在几个方面提出了披露要求和建议,包括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法和风险评估方法。对信用风险核心信息的披露建议适用于所有银行,在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缓解技术和资产证券化方面使用内部法的银行,还需满足更多的披露要求,才能获得监管当局的认可。

  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巴塞尔委员会考虑了世界各国在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因而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几种方案。对于信用风险,大体上有两类方法:标准法和使用银行内部评级的方法。在内部评级法中又有几种形式,从初级到较为高级的内部评级法。针对各自的方法,协议分别提出了:适用于所有银行的披露要求;适用于采用标准法的银行的披露要求;适用于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的披露要求。表1列示了这些要求的主要项目: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披露方面,存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不统一的问题,这是由于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上市银行采用了不同的规范所致。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新修订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而对于上市银行,则还要求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在规范上的不一致造成了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的诸多差异。

  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1年年报来看,更多的是依据国家监管的要求,同时也更多的体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对所有银行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表2列示了这四家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主要项目:

  从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来看,基本上符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所有银行的披露要求,披露了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而且在形式上基本一致,有关信用风险的信息都是在年度报告中的风险管理一章披露。从2001年度报表来看,上市银行披露的信用风险的主要信息包括:

  1. 贷款质量信息:

  * 报告期末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贷款总额;

  * 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贴息贷款金额及其重要构成;

  * 重组贷款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

  * 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平均余额及年均贷款利率;

  * 本期贷款平均余额及平均利率,贷款平均利率(%),各项自营贷款平均总额。

  2. 贷款集中度信息:

  * 报告期末前十名客户贷款额占贷款总额比例;

  * 最大十家客户名称;

  * 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贷款的方式结构。

  3. 其他相关的信用风险信息:

  * 报告期末所持金额重大的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

  * 报告期末不良资产余额及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 可能对本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重要情况。

  四、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不足及其改进

  1.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的可比性

  从披露信用风险信息的现状来看,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之间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它们遵循不同的披露规范引起的。

  从实际的披露来看,主要的差异在:(1)在形式上,国有商业银行将信用风险信息在年度报告的风险管理项下单独列示,披露信用风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实践;上市银行主要是遵循上市规范,信用风险的定量信息在会计报告中披露,定量信息在重要数据和事项下披露,并且都没有单独列示;而股份制银行的信用风险信息则更为分散,信用风险定量、定性以及信用风险管理信息分别在会计报表、经营业绩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2)披露的信用风险信息在内容上也有较大差异。国有商业银行披露的信用风险信息主要是贷款分类,贷款地区结构和行业结构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等;上市银行重在提供贷款分类更为详细的信息,贷款的期限结构和地区结构,但是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方面披露不充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存在内容上定性和定量两方面都不充分的问题。

  信息披露的差异使得商业银行之间信息的可比性大大降低,这给信息使用者,包括监管部门在内,带来了不便。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和探索,新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是其中也未对如何披露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可以想象,今后在这方面的改革将会把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提高可比性作为重点之一。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的可比性并不会无视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异,相反,应当针对不同银行的具体情况,在一个可供选择的范围内尽量提高可比性。从目前的披露现状来看,笔者认为,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是:(1)改进上市银行在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形式,将该项信息在风险信息和管理项下单独列示;(2)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基本风险信息在披露内容与形式上应当一致、规范。基本风险信息可以遵循巴塞尔关于所有银行的披露标准;(3)关注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国际动向,循序渐进地加快国际接轨的过程。

  2. 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改进现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披露基本上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所有银行的披露要求,但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建议商业银行采用更加严密的信用风险计量方法,同时提供更为准确的风险信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采用信用风险的外部评级法面临较多的困难,如国内评级公司数量少,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等等。

  同时,由于信用风险标准法的计算存在许多问题,我国银行界普遍认为,内部评级法更能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对风险资产的评定和管理,有利于加强信用风险的计量和披露。因而国有银行如建设银行等已经开始着手开发基于内部评级法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从这个意义上讲,逐步采用内部评级法评估和披露信用风险,既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银行监管国际趋势和与国际知名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披露接轨的做法,也是对现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和管理的不断改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从2004年实施,到时候越来越多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的初级和高级法计算各项风险要素值、计量和披露信用风险的相关信息。这将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压力和挑战,我们必须正视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监管部门正在对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对现行披露办法进行了许多改进,新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就较好地体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相应要求。下一步,可以从有能力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逐步探讨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初级法,借鉴国际上信用风险计量方法和技术上先进的方面,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测算模型。同时在信息披露上同步改进,按照内部评级初级法的要求,提供关于资产组合及其内部级别、信用风险递减技术前后的名义风险资产等的有关定量信息,披露有关内部测算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定性信息。使用内部法计量和披露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将不断缩小我国和国际风险量化披露惯例的差距,同时也将不断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计量和风险管理水平,这对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也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汤云为、胡奕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巴塞尔原则及对我国的指导意义,会计研究,2001,(09)

  2. 王晓枫,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02,(04)

  3. 张强、付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金融论坛,2002,(05)

  4.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编译,200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