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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出台的革命性价值

2006-04-19 10:20 来源:陈彩虹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管理等进行了制度的规范。这份文字不长的制度规定,不仅体现了中央银行监管理念的变化,更为中国国内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同行的标准改革银行体制,增强透明度,提升信誉等级和在国际银行业界的形象,创造了又一良好的制度环境。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内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一直没有制度化。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大商业银行,其信息披露的方式,部分通过年报,部分通过银行管理层的谈话,部分通过相关研究人员不经意的研究报告泄露等方式向外披露。由于没有制度化,信息披露渠道多元,信息披露内容零散,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国内商业银行的信息大有几分“神秘色彩”,其透明度总是受到国内外各方面尤其是业界各方面的怀疑。这对于我国国内商业银行与国外同行合作,按国际标准建设现代商业银行,走入国际竞争领域,都是一个不可小视的障碍。这当然有国内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的历史原因。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由于国家是唯一的出资人或投资者,存款人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国家背景的“天然”认可,因而对经营状况等信息没有关心的热情;而银行的相关利益人大多与国家的背景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银行经营状况的信息也没有多少关心的必要。因此,银行信息的披露实际上为银行内部上报的总结所代替,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弱化了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视。同时,在传统的意识中,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信息,还不时地作为内部的秘密来看待,将商业活动中必要和必须的信息披露,提升到了一个商业秘密甚至于国家秘密的高度,正常的信息披露也就被保密行为所替代,国有商业银行的透明度也就在这样的运作选择中大大降低了。虽然说,国内的商业银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信息披露方面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但非制度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并没有从根基上改变国内商业银行的形象。最重要的在于,国内商业银行没有能够从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中得到变革银行制度的外部推动和支持力量。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公布,对中国国内商业银行来说,由于披露的信息从内容到方式等的要求,基本按照国际同行的标准设置,它将促使国内商业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风险控制,完善治理结构,在经营好现代商业银行过程中,生成完整、真实、可靠和权威的信息向外披露,展现足够透明的新型商业银行的面貌。尤其是对于正加速进行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这一制度的出台,有助于治理结构的变革,为股份制改造、上市创造信息披露规范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这份制度文件的公布,具有国内商业银行制度革命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