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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银行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做法

2006-08-03 10:44 来源:尹向明

  1.序

  银行计算贷款损失的方法,对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十分重要。银行监管当局均比较关注如何分析贷款损失。此外,银行也需要贷款分类或评级系统来监控和管理其贷款中的信用风险。许多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要求根据贷款的信贷质量,明确规定将贷款分成几类。在许多国家,贷款分类用于向监管当局报告情况,以便监管当局评估银行贷款中的信用风险。在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中,这些分类方法也被用于衡量准备金计提标准。

  本文译自世界银行对巴塞尔核心原则联络组(CPLG)①国家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做法的一次调查报告。该报告对许多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特征作了概述,内容涉及对单笔多笔贷款的分类、担保和抵押的处理、银行贷款检查程序、重组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税收处理、信息披露标准和外部审计师的作用。本次调查时间截至2001年底。

  2.引言

  贷款分类是指,银行根据观察到的贷款风险和贷款的其他相关特征,审查各项贷款并将贷款分为几个档次的过程。通过对贷款进行连续的检查和分类,银行能够监控贷款的质量,并且在必要的时候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信贷质量恶化。一般情况下,银行需要比银行监管当局要求的、用于报告的标准系统更加复杂的内部分类制度,因为,银行监管当局意在方便监控和进行银行之间的比较。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讨论监管当局的分类制度,而不是银行的内部分类制度。

  从会计的角度,如果银行可能无法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那么贷款应该被确认为正在受到损失,并且必须计提必要的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便成为一种银行可用来识别贷款实现价值减少的方法。银行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可以获得的信息,评估贷款损失,这一过程包含了大量的主观判断,并且受制于许多消极因素。有时,银行可能会因为准备金对利润和对股东分红的负面影响,而不愿意表明蒙受的全部贷款损失。其他情况下,如果准备金享有税收减免,银行则倾向于过度提高损失准备金,以便保持长时间利润平稳和减少缴税金额。

  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提出了许多概念上和实际上的难题,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制度。虽然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存在共同点,但是缺乏国际公认的定义。例如,许多监管框架中出现的“专项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各国定义和使用不尽相同。由于存在这些差异,监管要求的资本定义在不同的机构框架里是不同的,并且难以解释关键的财务比率,特别是比较不同国家银行之间的财务状况。对于逾期多长时间的贷款才算逾期,以及对具有相同特点和风险的损失贷款如何计提准备金方面,各国也存在差异。只有清楚这些差异,才能正确解释银行的财务和资本比率。

  尽管存在一些普遍使用的规则,准备金计提和贷款分类过程通常是主观判断。因此,不同的评估主体(如银行管理人员、外部审计师和银行监管当局)和不同国家对贷款分类的评估可能存在明显差异。此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也会影响到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例如,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可能按期执行贷款合同,一旦借款人发生未还款情况,贷款就可以分为逾期。然而,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发生未还款以及贷款被列为逾期的时间会较长。

  在进行贷款分类和估算准备金时,是否及如何考虑抵押品的方法也不尽相同。目前还不存在所有监管框架认可的相同形式的抵押,也没有对抵押资产评估标准形成共识。例如,是否考虑变现能力,所有这些因素使得各国之间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规则难以进行比较。

  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B)虽然已制定了资产评估和信息披露的标准,但还未对贷款准备金计提制定详细指引。因此,即便是执行国际会计标准的国家,在贷款损失的准备金计提监管框架方面仍然存在差异。

  巴塞尔委员会也日益关注会计和审计问题,委员会对其他机构起草的重要文件作出了分析和评论②,并编写良好做法文件。在这方面受到特别关注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贷款会计与信息披露的良好做法》(1999年7月)。该文对贷款会计处理、分析贷款损失和信息披露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并在起草时与国际会计标准第39号(ISA39)《金融工具:认定和测量》保持了一致。

  即使巴塞尔委员会的文件明确了稳健的原则,但还无法对各国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采用一致的方法。目前国际上既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类技术,也没有评估贷款风险的标准程序。甚至对一些概念的解释也不同。例如,本文所指的“客观证据”主要包含事后标准,与此同时一些监管当局(如西班牙)则希望采用更具前瞻性的方法。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努力使银行监管朝着统一的方向发展,然而考虑到各国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政策特征的复杂性,该领域内就统一规定达成共识仍很困难。

  巴塞尔委员会目前正在制定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目的在于增加资本对风险的敏感性要求和鼓励银行改善风险管理。鉴于要求银行根据违约概率将贷款进行分类,巴塞尔新协议可能会推出更好的贷款分类制度。由于采用的标准较少地依赖于主观判断,更多地依赖于客观的数量因素,分类制度会更趋统一。

  本文概括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样本国家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做法,比较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的监管方法。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该文是对其他信息资源的有益的补充。虽然范围样本仅限于巴塞尔核心原则联络组成员国,但代表了不同大小、地理位置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国家。

  不同监管体系准备金计提和贷款分类方法存在差异,使人们难以识别银行和银行系统的薄弱环节,同业压力和市场约束的效果因此降低。根据有问题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作法得出的清偿比率,会给人们造成错误的安全感,比如20世纪90年代,金融体系资本明显“充足”,但仍十分不稳定。这些差异不完全是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协调不够的结果。在不同的发展水平,各国致力于维持各自的金融体系。只有定义一套建立在健全的风险管理基础上的贷款分类标准,并充分地认识到各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不同,正视那些相互矛盾的问题,各国才可能取得一致。

  3.在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规则方面的监管权限

  由于缺乏国际准则,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各自监管环境制定了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条例。

  在一些国家,规则由私营的会计标准制定实体来制定;在另一些国家,规则由议会、财政部或银行监管当局颁布。在那些银行会计准则不是由银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国家里,对于规则的提议修改,通常会征求监管当局的意见。

  大多数国家的贷款分类条例是在近十年颁布的,这反映了银行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将贷款分类制度作为计提适当贷款准备金的基础。很多国家的条例近来也进行了修改,如巴西、中国、西班牙增加了信息披露要求,捷克共和国严格了抵押方面的规则,印度、意大利、日本、西班牙更新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条例。从整体上看,近期条例修改的方向是与国际做法保持一致,尽量减少不当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导致银行倒闭的可能性。

  4.贷款分类

  目前各国没有对贷款分类方法达成共识。用何种方法对贷款进行分类是银行管理层的责任或监管当局的事。在十国集团银行监管当局中,美国和德国使用一种分类方法。没有详细监管分类制度的国家,银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贷款分类内部政策和程序。监管当局和外部审计师的作用,仅限于对银行的政策是否恰当以及贯彻落实情况是否令人满意且保持了连续性做出评价。

  英国监管当局不要求银行对贷款分类,但可以要求银行修改其贷款分类制度。监管当局也希望银行有适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定期更新的谨慎贷款评估。荷兰监管当局对贷款分类没有监管要求,由银行管理人员自行设计分类方法,监管当局定期检查。法国只规定了损失(可疑)类贷款的最低要求,没有针对正常和损失类贷款分类的法规性指引,各银行自行制定内部贷款分类方法。意大利情况类似,贷款分为5类,监管当局只提供总体指引。

  一些十国集团国家虽然强调市场纪律和管理人员的判断,但是他们已经选择了更规范的方法。例如,美国依据从还款情况到债务人所处的环境的一系列指标,把贷款分为5类,尽管其中某些主观判断起重要作用,该制度希望能抑制银行过于自由裁定的风险。

  使用上述体系的国家,主要使用结构化方法,以便于监管当局分析和比较各银行的贷款。在讨论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准备金时,该体系可以为银行和监管当局提供参考。然而,这一系统的广泛采用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框架,因为各国监管当局要使自己制定的方法与其环境相适应。例如,德国要求银行将贷款分类划分为4级(没有明显风险贷款、潜在风险增加贷款、不良贷款和呆账)。日本近期就贷款分类制定了新的指导原则,以加强检查和监管,继而达到提高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信用水平。

  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根据不同复杂度,采用了不同的贷款分类系统(贷款分为3到9级),其目的在于准确反映不断增加的风险和不断减少的回收期望。对于普遍存在的贷款分类不当现象,监管当局致力于制定详细的规则来鼓励审慎行为,保持公平竞争。

  巴西采用了一种9级分类制度,并且规定了银行进行贷款分类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既有定性的,也有定量的,涉及每笔贷款、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经营环境等情况。捷克采用了5级分类制度,主要依据是贷款拖欠的天数,并且根据债务人的最新财务信息作定性分析。中国极力支持银行采用更加细化的贷款分类制度,至少要使用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5级分类制度。西班牙采用6级贷款分类制度,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检查。墨西哥的制度包括几个步骤。首先将债务人分为7级,债务人如果能提供有助于增加贷款回收率的足够的抵押,银行则可以调整初始级别。新加坡的分类制度包括5级。智利、墨西哥对住宅按揭贷款,墨西哥对信用卡贷款颁布了特别规定,原因是这些贷款有各自的特色。

  在许多贷款分类制度中使用的一个词是“不良贷款”(NPL)。然而,这个词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一些国家,不良贷款是指受到损失的贷款。在另一些国家,它是指逾期的贷款,但是超过期限多少天才算逾期各国的情况差别较大。对于不良贷款特别是零售贷款的定义逐渐形成共识,即一笔支付逾期“超过90天”被称作不良贷款。虽然把一笔贷款分类为不良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但是每个银行对期限定义的修改,使得不同时期的不良贷款的可比性受到影响。

  贷款分类标准通常取决于贷款质量的许多事前和事后信号。事后标准包括贷款逾期的天数和债务人的目前状况。在接受调查的大多数国家中,逾期天数是贷款分类的最低条件。少数标准考虑了前瞻性因素,具备预期违约概率的前瞻性方法目前还不普遍。

  5.多笔贷款分类

  银行对一个客户或关联方的风险往往表现在不同类型的贷款上。虽然通常情况下同一借款人的不同贷款的还款情况不同,但一笔贷款出现的还款困难仍可能是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的前兆,极可能影响到该客户的其他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有必要防止监管漏洞,并且必须针对银行如何处理多笔贷款,制定明确规定。

  各国对同一客户的多笔贷款的分类方法不尽相同,准备金计提方法也不同,大体可分为3类。第一类,如澳大利亚、意大利、智利、巴西、捷克共和国、法国、印度等国认为,如果一笔贷款受到损失,那么对同一客户的其他所有贷款应该分类为同一档次,澳大利亚的态度甚至更加严格,对交叉抵押的贷款,同一集团内的关联各方的贷款均同等对待。第二类,如韩国、墨西哥和沙特阿拉伯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方法,银行根据对每笔贷款执行情况的检查做出判断,与该客户的其他贷款无关。另外,一笔贷款可以采用下调一档的方式分析关联贷款的损失程度。在西班牙,如果同一借款人所有贷款的拖欠总额超过了债务总余额的25%,则所有贷款会被认定为可疑。第三类,如德国、中国和香港,由各家银行自己决定多笔贷款分类政策。德国常见的做法是,不是同一客户的所有贷款都必须分为同一类别。香港对同一借款人的多笔贷款进行逐笔分类,分类依据是每笔贷款的抵押和担保情况。

  6.担保和抵押

  为受损贷款的损失计提准备金时,决定抵押品的合理价值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如果对抵押品估价过高,准备金计提就会不足。虽然抵押品可能可以出售,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能低估或忽视法制不健全和文化因素对有效处置抵押品形成的障碍。

  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处理抵押和担保的方法各国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和地区(捷克、法国、西班牙和西非货币联盟)在贷款分类时不考虑抵押和担保。因此,分类仅反映贷款的质量,而不考虑从抵押品回收资金的前景。更多的国家在对贷款进行分类时会明确考虑抵押品价值这一因素,但是各国的方法不尽相同,而焦点似乎在于如何估算回收金额。在澳大利亚,如果抵押品的市值不足以保障贷款本金和利息,那么利息或本金逾期90天的贷款必须被分类为呆滞。如果市价足值,则贷款被分类为逾期。在墨西哥,如果满足特定的条件,如担保人的评级必须比债务人高,最初的贷款评级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在新加坡,不良贷款的有抵押担保部分被分类为次级,而没有抵押或担保的部分被分类为可疑或损失。在中国,抵押品价值下降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直接导致正常贷款的降级,根据有关的担保提供的保障程度,一笔有合格担保的贷款的不同部分可以被分类为不同的等级。在日本,只有那些有最安全的抵押品(被认为具有超级的价值)的资产才不需要重新分类,即使客户遇到问题,在假定银行不会蒙受任何损失的情况下,这些有安全抵押的资产也没有必要重新分类。

  在许多国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时需要对抵押和担保进行评估和考虑。但是银行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掌握和处置抵押品。然而,较为常见的是,即使银行回收努力的结果不确定,抵押品的价值在长时间内也不打折。

  抵押的关键问题包括准备金预先计提的可操作性和抵押品回收的可能性。澳大利亚的条例规定担保的可执行性影响准备金计提的多少。为了抵消抵押品回收限制对银行稳健经营的负面影响,捷克共和国要求银行及时地将抵押的不动产的价值随着逾期还款的时间的延长而降低,逾期1年以后则把抵押不动产的价值降为零。与此相类似,印度规定准备金随着逾期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在逾期的头3年里对一笔可疑贷款的准备金计提要求就从20%提高到50%.在西非货币联盟,有不动产实物抵押的贷款部分在头2年不计提准备金,但是在第4年末,不论抵押品的价值高低都需要计提全额准备金,第3年至少计提50%的准备金。

  7.银行内部贷款检查

  只有定期检查贷款质量进行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银行管理层才能知道贷款质量的最新情况。部分国家会计条例中,对贷款检查的要求仅限于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加大贷款检查频率。

  除英国外,其他十国集团的监管当局都明确规定了银行检查贷款的方法和频率。法国银行每季至少对每笔贷款检查1次,保证对最大的风险暴露的风险程度进行重估。美、德银行必须对所有贷款每年检查1次。英国的银行在其准备金计提政策报告中, 针对不同业务制定检查程序,由此监管当局可以对每类贷款检查的频度和深度进行评估。在荷兰、意大利和日本,银行每年两次报告准备金计提水平,即必须至少每6个月对贷款进行评估。

  大多数非十国集团国家都有与十国集团类似的计提规范。巴西银行对贷款的检查取决于贷款的违约情况,对大多数受损贷款须每月检查1次,对其他贷款每年检查1次。在中国、捷克、印度、韩国、墨西哥和西班牙,贷款检查是每季度1次。香港要求对所有贷款每年检查1次,但是大额风险暴露的贷款则必须至少每季检查1次。俄罗斯联邦监管当局要求对贷款每月检查1次,而西非货币联盟则建议半年检查1次。在澳大利亚,没有对定期逐笔检查贷款提出正式监管要求,但是要求每家银行都必须将操作规程形成书面文件,并作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予以评估。

  8.重组贷款的分类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贷款会计文件的定义,重组贷款是指贷款人从经济或法律方面考虑借款人的财务困境, 对借款人做出减让安排的贷款。贷款条件的重新制定,可能导致受损贷款提升到过高的等级,也可能导致损失程度被隐藏,因为靠银行重组努力来改善贷款质量往往是不现实甚至错误的。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制定贷款分类的指导原则,尤其在重组贷款现象普遍的国家中。

  由于银行经常需要修改贷款的原始条款,如银行为保证其资产安全,或在客户市场条件改善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与客户重新谈判贷款条款,通过降低利率或延长还款期(或二者兼用)的方法帮助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样的重新谈判虽然会面临诸如银行是否有必要处理损失的复杂问题,但并不违反审慎原则。但是,有问题贷款的重组要复杂得多,对不失去偿还能力的客户,银行为掩盖损失程度提出新的条件,但这样只是暂时减轻债务人的压力,却可能导致银行不断让步。监管当局如不实施适当的报告制度或在现场检查时调查这一问题,难以跟踪此类粉饰现实的做法(如没有修改合同利率的贷款展期)。

  大多数十国集团国家的监管当局没有对重组贷款作任何定义,也没有对此类贷款进行分类的指引。意大利监管当局重组贷款的定义是:在前12个月中借款人被允许延期还款并且利率低于市场水平的贷款。如果期限超过1年,则银行需要决定贷款是否应该被分类为次级或呆账。美国监管当局采用会计准则中的重组贷款定义,问题贷款的重组仅限于下列情况:由于与债务人财务困境有关的经济或法律原因,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让步。

  相比之下,非十国集团国家的监管当局对银行重组贷款规定了具体的标准。重组贷款往往通过延长贷款期限或降低利率(或者二者兼有),借以提高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澳大利亚监管当局认定的贷款重组条件是:本金减少、到期后还款金额减少、利率降至市场水平以下、应计利息减少(包括利转本),或者包括了贷款期限展期并与相似风险的新贷款相比利率低于当前市场水平。在捷克,贷款重组的条件是,银行通过给客户发放一笔新的贷款来偿还受损贷款,重组贷款评级不能高于次级。在澳大利亚,如果重组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低于银行的平均筹资成本,则必须被分类为呆滞。在巴西,重组贷款也被分类为呆滞或更高的风险档次,并且贷款档次不能调高,除非分期偿还所欠贷款有重大突破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显示需要调高档次。在西非货币联盟,重组贷款被分类为可疑,除非债务人与其所有主要金融债权人正在商谈重组协议并且条件合适。在俄罗斯,所有重组1次以上的贷款——不管其原始贷款协议是否被修改——均被分类为次级或风险级(重组2次以上并且修改原始合同则为可疑)。在新加坡,重组贷款起始最高分类为次级,但可以调高为无损,但必须要符合重组至少1年的条件。除俄罗斯对重组的次数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国家贷款的重组次数不影响其分类。评估是根据贷款的运转情况和回收前景来进行的。

  9.准备金计提

  在许多国家,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规则没有起到尽早控制损失的作用,而是为了满足财政当局需要考虑的“客观”因素。大多数欧盟国家在这方面规定得比较笼统,仅对如何计提合适的准备金提出一般指引,而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为保证公平竞争和有效银行监管,对贷款分类作出了详细规定,普遍确定了最低准备金计提标准。在非十国集团国家中,除巴西(9档)和墨西哥(7档)外,准备金计提标准通常被定为4或5档。

  造成各国准备金计提要求差别较大的原因,一是准备金计提基础不同。有的国家针对可见事件导致的损失计提准备金,有的国家则针对或有的损失计提。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是否只需要计提专项准备金,或者是否允许或必须计提一般准备金。二是对损失程度的测量不同。有的国家根据折现后的现金流,有的采用未经折现的现金流。三是银行对抵押品的处理不同。在许多国家,抵押品的价值要从规定的准备金中扣除,以决定准备金计提的实际水平。

  在一些情况下,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一般准备金纳入二级资本。法国、英国将一般准备金纳入资本,意大利、荷兰则不将一般准备金纳入资本。除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和韩国外,大多数非十国集团国家都将一般准备金纳入二级资本,阿根廷、韩国等国对标准贷款制定最低的准备金计提要求,澳大利亚制定基准准备金计提标准。

  香港、印度、墨西哥、俄国、南非和西班牙对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是强制性的,新加坡要求一般准备金计提必须保持在事先设定的范围内。通常,计提准备金的目的并不是通过现实事件反映贷款质量问题,而是为减缓未来事件的影响。

  在实行了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以后,贷款损失分类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重要性更突出。该协议允许把一般准备金纳入二级资本。在接受调查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限制性更严的方法,巴西、荷兰和西班牙不允许把一般准备金纳入二级资本,英、美的一般准备金虽纳入二级资本,但限额通常被设定为加权风险资产的1.25%.只有阿根廷规定,不超过计提准备金50%的正常或标准资产可以纳入监管资本。

  澳大利亚、捷克、法国、香港和西非货币联盟明确指出:在计算清偿率时,专项准备金降低了分母中加权风险资产的数额。目前尚不清楚多少国家在计算资本要求时允许专项准备金从资产总额中扣除。

  准备金计提制度的关键在于已蒙受或计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目前没有公认的准备金计提做法。例如,虽然对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没有任何明显的参考标准,如果银行监管当局支持或予以鼓励,银行就可能采用前瞻性的方法。对标准贷款(产生事实上的一般准备金)的最低要求通常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前瞻性制度的最低要求,因为根据此项要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经济和贷款增长时期的拨备的资源要比经济萧条时期多。时至今日,只有西班牙采用明显的前瞻性方法,该方法规定了以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计提标准,以补充最低一般准备金要求。该法计算出的准备金允许西班牙的银行拨备准备金(上限与欧洲联盟的条例一致),这些准备金在贷款质量下降时可能会被耗尽。

  虽然诸如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印度、德国、荷兰和英国等国不允许银行计提准备金的时间过长(荷兰甚至有明确的规定防止政策的松动),但一些国家在法律上允许特殊情况的存在,西班牙允许监管当局在银行危机时谨慎处理,阿根廷也允许监管当局在对银行进行重组、合并和接管时谨慎处理。

  针对某些贷款部分,比如小额贷款(消费贷款或信用卡借款)或有主权风险的贷款,通常有特种准备金计提要求。澳大利亚、法国、韩国、荷兰、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等国不要求小额贷款逐笔分类和计提准备金,允许在合并的基础上进行计提,澳大利亚允许小额消费贷款在组合的基础上进行处理。目前通用的做法是,对逾期180天的贷款作核销处理,因此贷款未进入计提专项准备的阶段,阿根廷、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和西班牙等国还对国家风险单独计提准备金。

  10.监控和实施

  本节讨论的条例实施情况是由接受调查的监管当局提供的,因此并不代表第三方的评估。一般来说,规则和条例的实施是一个监管当局要每日面对的敏感问题。监管需要银行监管当局相当的水平与判断能力,而不仅仅是监督规则的贯彻落实。有效监管取决于监管权力的正确组合,包括制裁、处罚以及道德劝告。然而,如果监管当局在实施谨慎原则时有灵活性的话,则可能导致监管方面管理过松,对监管当局的信任程度和市场约束产生负面影响。

  在大多数国家,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包含大量的主观判断,要在相当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评估是很艰难的。如果银行被允许使用自己的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标准,或有多个条例可供选择,则主观判断的空间更大。这样的灵活性可能导致处罚和制裁的次数减少,而从不适当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方面看,处罚和制裁可能是必要的。相反,监管当局似乎更加依赖道德劝告和制裁威胁,而不是具体的处罚和制裁来强制执行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条例。

  在大多数国家,监管当局拥有监控和评估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充足性的机制。许多监管当局进行月度或季度非现场监控,但似乎他们更加依赖现场监管。然而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年度现场检查,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的灵活性,这取决于银行的规模和经济环境。

  另外一些国家,如英国,监管当局则定期检查银行手册、内部控制、操作政策和信贷控制和监测系统,他们可以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来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常用的方法是引入外部审计师进行评估,如捷克、德国、新加坡和英国。

  阿根廷、巴西、法国和西班牙采用的方法很有趣,即使用信贷登记系统对贷款进行连续监控和调查。例如,阿根廷银行必须逐月向信贷登记系统报告其贷款的构成和变化。在巴西,中央银行使用信用风险中心来收集银行贷款(客户的总债务须至少达到2500美元)每月的数据。在西班牙,中央银行使用信用风险登记系统来收集银行贷款(客户总债务须至少达到6000欧元)每月的数据。在法国和意大利,信贷登记系统的数据通常被用作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监管工具。

  不完善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表现为向监管当局、股东和公众披露不准确或有误导作用的信息。对此类违反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条例的行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缺乏具体的制裁措施。因此,监管当局根据公司法或银行业和金融方面的立法规定中的一般性或有针对性的条款,对其行为进行谴责、下发纠错通知或实施制裁。

  公司法赋予董事或审计师特定的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其依循合适的准备金计提做法并且公正地在财务报表上表述银行的财务状况。银行业和金融方面的立法通常对违反一般谨慎条例和违反具体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法律的行为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在香港,同其他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违反银行业条例规定的处罚有罚款、监禁,或者二者并处。在法国,准备金计提不足构成违规,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1966年商业公司法》规定的应保证向公众提供信息的公正和准确性的规定。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西班牙和西非货币联盟也有与此相类似的商业和银行业方面的法律解释。

  监管当局可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执行多种处罚措施。如果轻微违规,可对其进行警告或申斥。如果严重违规,特别是威胁银行的生死存亡,就可以吊销银行的许可证。其他处罚包括:罚款、从资本计算中剔除银行的一般准备金(法国),命令修改已发布的财务报表,增加监管要求的资本,暂时吊销银行的许可证,对银行进行托管。

  在某些国家,处罚还可适用于银行董事或管理人员。此类处罚包括罚款、暂时取消任职资格、降级、免职和监禁。如果违规影响到了期末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师也难辞其咎(如德国)。在这种情况下,处罚包括支付罚款和取消审计师将来从事对银行的业务审计的资格。

  1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收待遇

  贷款损失准备金减免税收对银行计提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影响很大。由于准备金最终影响到未计提准备金的贷款损失的规模,贷款损失的财务处理也影响到银行危机的成本。因此,贷款准备金的税收待遇要在促使多提准备金的税收减免(代价为税收减少),与会导致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不足的过于严格的税收政策之间达到一个巧妙的平衡。国际间在资本监管中的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方面的标准越来越一致,这为更有效地对贷款准备金进行会计和财务处理奠定了合理的基础。银行监管当局和财政当局都对如何正确评估银行贷款的恶化有共同兴趣,这使他们在贷款损失评估时的审慎和财务监管方面容易达成共识。

  贷款损失的税收减免主要有下列三种方法:

  一是核销法,贷款仅能在已被宣布无法回收并且已从银行账簿中核销的情况下才减免税收。

  二是专项准备金法,专项准备金可以全额或者部分减免税。

  三是一般准备金法,对不超过合格贷款预先确定比例的一般准备金,银行可享受减免税。

  如果不允许银行在采用了所有的清收手段以及用尽全部的法律手段处置抵押品之前核销贷款,核销法显得过于严格。在很多国家,司法体系的低效率使损益表中对损失从会计上确认相对于贷款损失实际发生的时间大大滞后。如果可以部分核销,则该办法更接近于专项准备金法。

  核销法和专项准备金法是最常用的。澳大利亚、韩国、荷兰和美国采用的是核销法。几乎所有其他接受调查的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专项准备金法。除几个国家对可减免税的准备金进行了限制,大多数国家对准备金的总量控制具有灵活性。在那些对减免税进行限制的国家中,印度允许最多不超过年收入的5%和被印度储备银行确定为损失或可疑资产的5%享受税收减免;韩国减免税最多不能超过监管比率的下限;墨西哥则以贷款的2.5%为上限;南非规定减免税收不得超过可疑贷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的25%.中国正在重新考虑按照贷款余额1%的上限享受减免税。

  采用一般准备金法的国家相对较少。捷克、德国、意大利和新加坡采用这种方法。这些国家规定了一般准备金的减免税限额,专项准备金也有限额。德国没有对专项准备金进行限制,但是要求一般准备金不能超过过去5年内平均贷款损失的60%.意大利在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方面有一个累积的限制,即每年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0.5%,并且贷款损失准备金小于贷款余额的5%.在法国,对列入国家风险的对外国借款人的贷款的准备金可以进行税收减免,但是一般准备金则不能。理所当然的是,来源于非生息性资产的收益是不用交税的。

  在非十国集团中,捷克对按贷款分类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给予不同的税收减免。不超过总资产的固定比例的一般准备金可以减免税,这一比例为表内资产的1%和表外资产的2%.新加坡是以合格贷款金额的3%为限。沙特阿拉伯和西班牙对经过银行监管当局批准的专项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没有任何限制。

  银行监管当局要求增加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并不总是可以减免税。虽然监管当局和财政当局经常沟通协调,没有通用规则的是,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之外增加的准备金能否减免税。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一般都有限制,而不管银行监管当局是否要求增加准备金。

  12.信息披露

  通常而言,如果银行必须向公众披露有关他们愿意承担风险的情况、日常运作的情况以及前景方面的内容,银行将采取更为谨慎的行为。然而,信息披露以及市场约束的程度依赖于一国经济的复杂程度及其市场开放程度。尽管这篇报告主要描述的是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有关规则的差异,但仍指出银行需要就会计政策、风险管理政策以及风险暴露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③。

  报告中涉及的国家对信贷质量的信息披露有不同的要求。在大多数十国集团成员国中,不要求银行向公众披露贷款质量的详细信息。通常,当要求特定的贷款分类时,监管当局并不希望银行将其披露出来。美国的银行必须披露分类为呆滞贷款的金额。贷款质量方面的详细信息属机密——除非市场约束(例如上市银行)强迫银行向投资者和市场披露更多的信息。很多国家必须大大改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则以接受前文中提到的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

  在非十国集团成员国中,对银行贷款质量要求的信息披露程度不尽相同。此外,银行通常必须向公众披露一些贷款构成的信息,尽管这些并不如监管当局收集到的信息那么全面。例如,捷克只要求银行披露他们的贷款中标准贷款和分类贷款的分布,而不用公布更加详细的监管要求的贷款分类分布结果。印度和沙特阿拉伯要求披露不良贷款的数量。新加坡要求银行仅向公众披露逾期、呆滞以及重组贷款的信息。最近,西班牙要求银行在2000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的信息。其他的国家和地区(俄罗斯、西非货币联盟 )都没有要求任何信息披露。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要求银行向公众披露其贷款的构成;韩国的银行也必须如此。从总体上看,由监管当局掌握的贷款的完整的信息并不能与公众共享。

  对准备金的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趋于一致。在大多数国家,银行必须披露准备金金额和被检查年度累计金额的信息。银行也必须披露关于坏账核销以及从前些年核销中回收金额的详细情况。南非在信息披露上遵循会计标准,所有的公司包括银行在内都必须遵循,必须对其会计政策和贷款质量进行有深度的信息披露。

  尽管银行监管当局也许还没有被授权监管银行信息披露,他们也常常参与对信息披露充足性的检查,包括贷款质量信息的准确性。虽然外部审计师对银行的财务报表提出意见,银行监管当局也要确保银行不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在十国集团成员国中,仅有法国和美国的监管当局被授权确保银行按时披露信息。在法国,如果银行被发现报表中有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监管当局还可以要求银行公布调整后的报表。在捷克和西班牙,银行监管当局不仅检查银行是否遵循会计准则,还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根据几个国家的银行法(韩国、墨西哥、俄罗斯),监管当局可以对不准确的信息披露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十国集团和非十国集团成员国的监管当局都没有对银行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大体而言,其他法律机关可以起诉违反规定的银行。

  13.外部审计师的作用

  在被调查的大多数国家中,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由外部审计师来检查贷款组合并确认银行为受损资产(包括贷款)提取的准备金是否充足。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管银行监管当局是否进行了现场检查,外部审计每年应至少一次检查银行的账户和政策。

  尽管几乎所有监管当局都认可外部审计是任何监管体系中的一个关键因素,但在很多国家仍然存在对外部审计师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的普遍的不信任。引起争论的是,由于外部审计师的酬劳来源于他们的客户,外部审计师的判断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这种特性使外部审计师难以强求客户谨慎地进行贷款分类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特别是银行危机时期。

  既然认识到不当审计做法的可能性,人们或许认为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对此实施过处罚。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过去的5年里,仅有几个国家(巴西、捷克、法国、德国、西非货币联盟)就外部审计师对贷款分类的不当审计实施了处罚。然而,大多数国家表示,如果有证据显示外部审计师在检查贷款分类和准备金提取时操作不当(即不符合外部审计标准),他们就应该受到处罚。

  14.结论

  虽然本次调查的绝大部分国家在过去的十年里都对他们的监管架构进行了改进,美国的制度也被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所采用,但是目前国际上几乎不能对贷款分类模式达成共识。

  国际间缺乏共识表现在:贷款分类的级数;当一笔贷款违约时其他多笔贷款如何处理;贷款分类时是否包括担保和抵押品的价值;在银行贷款检查中监管当局的参与程度;重组贷款的处理;逾期多少天的贷款界定为逾期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收待遇;准备金计提应该是在损失发生前还是损失发生后;以及通常较差的信息披露标准。

  尽管各国的监管方法存在差异,但调查表明,成员国都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适当的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程序的重要性,在过去的十年里,几乎所有的参与国都实施或者进一步完善了他们的政策。可以预见,由于更为系统地参考了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加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有一套完整的处理预计和非预见损失的方法,准备金计提方法将在合理的风险管理作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