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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考

2007-01-24 11:19 来源:刘锡良 王正耀

  按照国务院的安排和银监会确立的总体目标,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面临诸如股权结构安排、上市模式及上市地点的选择、公司整体框架的搭建及法人治理结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不仅直接决定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能否顺利进行以及为此付出的成本,而且也将影响改革的效果,值得我们深思。

  股权结构的安排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一个关键环节是股权结构如何安排的问题。从目前的主导思想看,是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从改革、发展及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股权结构的变化来解决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产权结构单一、权力制约失衡、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但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仍然存在一个国家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的问题。不可否认,从提高效率、实现相对的权力制衡等方面看,采用相对控股更为有效,但是这种股权结构的安排忽视了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整体制度安排的以下事实: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期,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还不能完全实现以价格为信号的资源配置。从金融领域来看,利率还未能市场化以及还存在一定的金融管制等一系列因素的存在必然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设置形成约束。

  我国经济仍然是带有强烈国有经济色彩的经济。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非国有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在整个国家GDP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大,但是在我国的经济构成中,不仅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仍然很大,而且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几乎完全是单一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国民经济及重要企业的国有性质决定了作为国民经济构成部分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设置。

  金融的安全与稳定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甚至是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目前世界经济的金融经济特性决定了金融在一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这也就决定了国家对金融必须加强控制。

  基于以上分析,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初期,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市场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与其他制度安排的相容性,其股权结构应当采取国家绝对控股的方式。必须强调的是这种股权结构虽然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最优制度安排,但这种制度安排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有企业真正转化为现代企业、金融竞争度的加强,逐步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此时,应当通过国有股减持的方式逐步向国家相对控股甚至不控股的股权结构转化。

  上市模式及上市地点的选择

  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问题上,是分拆上市,还是整体上市,是在海外上市,还是在国内上市,不同的制度安排和选择将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上市模式的选择

  对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采用何种模式上市,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宜采用国企的通行做法,在按业务分拆难度较大的情况之下,依照电信企业按地区分拆上市的模式,将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经营状况最好、资产质量高的几家分行重组为上市公司,然后再通过上市部分反向收购未上市部分,最终实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完全上市。尽管这种上市模式有发行规模小、资产质量符合上市要求以及风险小、成本低等优点,但是我们认为,与采用整体上市模式相比,这种模式存在以下缺陷:

  分拆上市有避重就轻之嫌,难以达到通过上市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同时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全部上市工作。

  分拆上市会使国有商业银行丧失规模效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国际银行业强强联手的潮流,若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拆会严重影响其竞争力。和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之一是规模,一旦分拆,其规模优势的丧失将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难以抵御外资银行的挑战。

  分拆上市将使存续部分的经营压力更大。按照目前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现状,经济发达地区的分行一旦分离出去,那么存续部分的资产质量更差,不仅会严重影响存续部分的持续经营能力,同时也使债权人对存续部分的经营产生怀疑,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动荡。

  分拆上市会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一方面已经上市的银行和未上市的银行之间业务的同质性会造成两者之间的竞争,这不符合证券市场的有关要求和规则;另一方面也会形成上市银行和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仅会影响其他关联行的利益,而且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遇到较大的挑战。

  分拆上市不能完全体现现代银行的价值且不符合国际银行上市的惯例。现代银行体系的一个价值体现是其掌握大量的客户信息和网络,具有强大的支付和结算功能,而一旦分拆就会使整个银行体系显得支离破碎,也会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这一价值荡然无存,同时从国际经验看,目前还没有将银行分拆上市的先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国际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以及全面、系统地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的角度看,在上市模式的选择上,不宜采取分拆上市的办法,而只能采用整体上市。

  采用整体上市的模式会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是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全部上市,还是将进行适当剥离后的业务上市?鉴于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部分非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差甚至亏损,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应将这部分非主营业务予以剥离,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突出四家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

  庞大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置的问题。对于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庞大不良资产,若由银行自身消化,在银行消化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将会推迟四家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而完全由政府买单,在目前国家财政仍有困难的情况下会加重财政的负担。因此,可行的办法是由银行自身消化和国家买单共同推进的办法来处置庞大的不良资产。为确保四家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不良资产在由银行自身消化和冲销一部分后,剩余部分应予剥离,这部分剥离出去的不良资产,应通过建立一个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的途径来处置。

  上市地点的选择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若采取整体上市的模式,在上市地点的选择上,鉴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庞大以及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的容量有限,因此我们倾向于按照先国外、后国内的顺序进行,采用这种选择的意义在于:可以避开国内证券市场容量的限制,防止由于融资数量巨大对国内证券市场产生冲击,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国外证券市场的大容量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上市提供了必要条件,使其整体上市成为可能,同时能保持银行体系的相对完整和规模效应。

  国外上市在审批、监管及信息披露上要求更为严格,这就促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国际证券市场的要求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严格控制风险,培养和提高竞争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与国际经济的接轨。

  在实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外上市后,国内证券市场作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一个补充渠道,可根据需要并视当时国内证券市场的情况在国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公司整体框架的搭建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若整体上市,其公司的整体框架是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还是采用银行集团公司的模式?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的情况下,采用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即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为母体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出资收购或管理商业银行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金融类机构和业务。这种模式具有“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在股份制原则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连接起来,各个金融类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不同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种类的业务,同时控股公司不从事具体的业务经营,只是通过股权投资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管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框架之所以这样搭建,是基于以下理由:

  金融控股公司兼具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优势。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使其一方面适应了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各个子公司分业经营格局的存在,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制能够融合,不会对我国目前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产生冲击,同时兼具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巨大的协同效应。这种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即主要是交叉业务的优势互补,如地区互补、业务互补及服务互补等,二是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即金融控股公司的购并行为能产生协同价值,其大小可以根据成本节约、收入提高、服务改进、财务策划及税收优惠来计算。这种协同效应的存在,能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益,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捉高其竞争力。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由于采取了各子公司经营不同的业务,并且每个子公司为独立法人的方式,同时各业务之间建立有严格的“防火墙”,因此防止了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同时采取授信限制、交易限制和信息披露等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内部交易,可以对金融业务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需要指出的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之下,面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众多的分支机构,如何按照扁平化原则重新设置机构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

  国家绝对控股条件下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实现上市并不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关键是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在国家绝对控股条件下,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除建立规范的“三会”,建立对高级管理层授权经营的目标和问责制度及解决国有产权主体如何到位而不虚置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国家绝对控股的比例不宜太高。为确保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及股东权力制衡机制的建立,防止股份制改造流于形式,一方面国家绝对控股的比例以不超过51%为宜,另一方面可对部分国有股的投票权设立限制,规定其在特定条件和环境下可以动用这部分权利,正常情况下不得动用。

  应按一定的标准去选择战略投资者。在选择战略投资者时应考虑其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其实力和信誉,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持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使股东在商业银行的经营及重大决策方面具有独立的话语权。在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上我们的看法是:(1)非国有法人优于国有法人。这主要是非国有法人的利益驱动机制要比国有法人强,从而对银行管理者的监督动机较强。(2)境外法人优于境内法人。境外法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投资回报的要求会对银行管理者形成硬约束,使其按照国际规则经营管理,同时境外法人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也会被引入银行的管理,促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际银行业接轨。

  国家作为股东的目标应当是追求高的投资回报。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而国家作为股东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还有其他大量的经济和非经济目标,这些目标的存在干扰和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同时国家作为股东,不是统一行使自己法定的股东权利,事实上众多的党政部门都可以分散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或几种。基于上述原因,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国家作为股东必须实行商业化,追求单一的目标。

  建立适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强化责任制度的约束,不断进行代理责任制度和管理责任制的创新,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由于所有者和管理层追求目标存在差异,所有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管理层关心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适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极易造成代理成本增加、预算软化和效率低下,在这一点上杰森的分析表明,无论是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都具有这一特性。在如何建立激励机制的问题上,国内众多学者认为,可通过管理层和职工入股的方式建立相应的激励,以此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的效率,减少代理的成本,这种方案有其合理性,但是必须有一个前提:严格的约束机制的存在。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这种激励机制很容易导致经营层短期行为和寻租行为的产生,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为商业銀行的经营埋下隐患。

  建立一个有效、竞争充分的市场。理论及实践证明,只有竞争才是企业治理机制向经济效益方面改善的根本保证,为了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在我国必须逐步构建一个包括有效控制权等在内的市场,同时打破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保护,只有这样国有商业银行才有压力和动力,才能真正实现向现代企业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