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8 16:49 来源:韩新春
摘 要:融资困难一直是阻碍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应针对我国当前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环境特征,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诚信系统,有效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快风险投资业发展,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强大的资本支持等,以改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
关键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一、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只重视改善大型企业的生存环境,而对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主要表现:一是以银行信贷为依托的间接融资渠道存在较大障碍。在西方国家,银行信用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如美国,37%的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其余资金的供给者是金融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非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方面存在较多障碍。主要原因有:首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众多,一次性贷款的数额较小,与银行对大型企业或项目的贷款业务相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会明显增加银行的业务量和经营。其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风险大,资金占用时间长,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承担此类贷款风险。另外,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贷款需要严格的担保程序,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往往资产质量不佳、负债率高,难以提供合适有效的担保方式。二是政府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西方国家政府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有贴息贷款、政府优惠贷款、银行贷款信用担保等。我国政府为了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些支持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但力度相当有限。一方面,针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贴息贷款、优惠贷款有限,另一方面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也显得滞后。
二、中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的比较
(一)贷款援助政策
在西方国家,政府帮助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直接优惠贷款等。美国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由小企业管理局(SBA)负责实施。其主要政策内容是: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和提供少量的直接特别贷款,并负责管理政府其他部门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目前,SBA担保的最高贷款额为25万美元,担保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90%,期限可长达25年。日本作为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并制定了独特的以政府金融体系为主的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日本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金不足的独特做法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建立专门的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主要有:国民金融公库(1949)、中小企业金融公库(1953)、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1963)和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1967)等。
(二)信贷决策方式
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时的指导思想是自主的谨慎实施策略,而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时受政府干预较多。由于决策方式的不同,从而构成决策效果的不同。西方国家的银行在信贷决策时通常采取三种有效方式,即:集中化决策、分散化决策和一体化决策。无论哪种决策方案,当贷款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就由精通各项金融业务的员工任项目经理,对决策的全部实现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和提供服务,包括对贷款的运动轨迹、使用效率及回流渠道,抵押物品的保管、核查与监督等,尽可能防止信贷风险产生。
我国信贷决策人为因素较多。因此,我国银行的信贷决策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信贷决策有所不同,并实行利随本清的清偿方式。我国的信贷决策的特征是指令性、长官性决策行为较多。当国家出台一系列金融法规后,各家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抵押,换借据。由于对抵押物品的有效性没有经过科学论证,致使抵押贷款手续要素残缺,造成信贷资产的大量损失。
(三)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是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的专项投资基金。其中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为政府设立。
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企业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投资资金。1995年共有7万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总共11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
日本的风险基金也很发达。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开始实施中小企业现代化政策,进一步提出了中小企业要实现知识密集化、高技术化的政策,同时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目前,日本风险企业已达2万多家,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起步较晚,处于发展的初期,风险投资规模小,加上法规的不健全以及风险投资缺乏完善退出机制等原因,难以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风险资本融资的需求。
(四)信用担保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改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在世界各国中,最早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是日本。日本于1937年成立了东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了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公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有机结合的信用保证体系。
美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来实现的。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在全国有2000多个分支机构,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目前一些地区进行了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探索,但建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处于探索阶段。
三、改善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诚信系统,有效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
中小企业的群体信用较差,是阻碍银行信贷资金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流动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可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诚信信息库体系。任何企业只要从该体系内任何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融资,该企业的资产、经营、诚信记录等重要信息会及时登记入库。若企业法人或企业经理诚信状况不佳,任何商业银行将停止其提供融资。同时具有良好诚信纪录的企业将会更便利的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先天不足的原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存在着信用等级不高的问题,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条件和抵押担保条件特别严格;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通过构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提高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程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的探索。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担保和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般由信用担保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央与地方政府、咨询机构等组成,体现新型的银、企、政关系。为了完善我国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应该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保证担保基金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使信用担保机构有法可依。
(三)加快风险投资业发展,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西方国家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发达的风险投资业和充足的风险资本是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起步较晚,存在着资金来源单一、风险资本规模偏小、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缺乏等诸多问题,难以满足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是改善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的当务之急。其核心工作包括:一是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业扶持力度。例如,政府通过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财政税收信贷优惠政策等工作,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二是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健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为风险资本建立顺畅的退出渠道。三是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吸引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西方国家,风险投资基金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及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与一般的投资基金相比,风险投资基金是面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基金,实行“共同投资、专家经营、组合投资”的运作方式。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具有基金管理公司的雏形,可先通过这一载体募集各类风险投资资金并加以运作,待条件成熟后,按规范的要求改组为基金管理公司。
(四)提高担保抵押制度效率,降低银企交易成本
通过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金融缺口模型和银企信贷博弈分析可知,政府信贷支持和高效的司法体系对缓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缺口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采取具体措施来完善抵押担保制度、提高抵押担保效率。为此,政府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建立起按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同时政府每年要将当年税收增长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存,以增加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信用放大能力,降低银企交易成本。在抵押方面,要降低各项手续费用,提高抵押办理效率;同时,要提高抵押物品担保的司法效率,对抵押制度进行创新,以推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服务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扩大中小高新技术的直接融资渠道
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缺乏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股票市场,难以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融资的要求,因此,发展面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势在必行。发展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主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在现有深交所中小企业板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建立我国的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创业板市场;二是选择性地恢复地方性证券交易中心,新的区域性证券交易中心应该既面向大型企业,又面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股权融资渠道;三是完善我国的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与IPO相比,产权交易具有门槛低、限制条件少、交易方便灵活等诸多优势。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可以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三板市场,并与主板、二板市场相互配合,逐步构造完善的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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