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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研究

2007-02-08 15:08 来源:王飞

  一、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的概念范畴

  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是指商业银行出于对专业分工协作、成本收益比较、信息不对称、业务经营需要等方面考虑,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形式在贷款过程的不同环节引入不同类型中介机构为其贷款业务提供有关服务的商业活动。

  目前,商业银行一般在以下贷款环节引入中介机构:企业申请贷款提供的财务报表需审计时引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对具备贷款条件而无抵押物的企业发放贷款时引入担保公司;抵押物价值认定时引入评估机构;房地产等贷款办理时引入登记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交易所、国土局、工商局、车管所等机构);抵押物登记有瑕疵或有权审批人要求办理公证时引入公证机构(主要是各地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房屋、汽车等抵押财产需要保险时引入保险中介机构;发生贷款纠纷、诉讼时引入律师事务所。

  二、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的社会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专业化分工的深化,社会中介市场发展迅速,但在行业、地区、资质等方面的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

  目前,参与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机构已非常之多,仅与某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有业务合作的中介机构就达200多家。由于各家商业银行所处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市场环境不同,很多地方性法规也不一样,中介机构市场发育程度不同,造成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的社会环境差异很大,十分复杂。

  整体而言,除公证机构外,其他类型的中介机构行业准入门槛都比较低,因此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公司资质也参差不齐。同时,目前全国和各地对中介机构基本都没有统一、成熟、完备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监管制度,因而,其在运行过程中主要以自律为主,缺乏有效监管。

  另外,现实中各种中介机构被简单条块分割,归属不同的行业管理部门,各行业自行规定各种执业资格,如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国土部门管理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房管部门管理房地产估价师资质等,甚至有的中介机构(如各种担保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因此,各种管理部门的监管尺度不一,亦存在监管真空。而银行又不得不面对不同行业的中介机构,资质鉴别、机构选择、报告使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

  三、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由于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在贷款活动中,商业银行处于主导地位,中介机构则是被选择和被使用的角色。但是,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来讲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在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防范贷款业务风险方面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选择不当、疏于管理或过分依赖,也可能会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因而,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基本关系可归结为:商业银行应该如何选择和变更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如何使用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介机构服务的收费状况(即具体的利益关系);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信贷决策及管理的影响;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

  1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的选择和变更

  目前,虽然各家商业银行并没有统一的选择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模式,但在与中介机构合作中普遍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商业银行在筛选中介机构时,具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主要考察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资质水平、诚信情况、服务质量、收费合理性等,一般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通过内部评审小组评定,从综合评级较高、地区排名靠前、实力强、诚信度高、无违规违纪记录的中介机构中选择数家签订合作协议。

  同时,大多数商业银行对入选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淘汰、调整、补充。个别银行还要求中介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对其执业活动起到约束作用。如发现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告内容不完整、数据明显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等现象,将终止合作关系。

  不过,也有些银行并不直接对中介机构进行选择和变更,除登记机构由商业银行按法定程序指定外,其他中介机构一般都由借款人自由选择。一般是在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银行审查分析等工作产生较为严重的误导性作用时,商业银行才会建议借款人重新选择中介机构,并重新提供相关报告。

  2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使用及评估

  据调查,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一般都会尊重中介机构的服务成果,对符合银行要求的报告,会在信贷评审报告中给予认可,并作为贷款决策的依据之一。

  针对有疑问的审计报告,经过银行调查了解,如果确属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则一方面将企业的信用等级降级,另一方面将没有尽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列入银行内部的黑名单,并通报各级审查部门。视情形严重程度,对出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其他企业报告从严审查,或不予采信,并要求贷款方委托其他事务所另行审计。

  针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一般会成立内部审核小组对抵质押物进行二次评估。内部审核小组运用自身掌握的知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抵质押物自行进行评估,再将两次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差别较大,经核实是评估机构未尽责或故意弄虚作假,则会对该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评估报告从严审查或不予采信,并要求贷款方另选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抵质押物。

  3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机构的收费状况

  现行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收费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允许客户自由选择中介机构的银行,中介费用一般都由客户承担,银行并不介入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磋商;二是由银行指定引入的中介机构,其费用标准一般由银行制定或者参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

  按市场经济原则,不同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也会不同,但由于激烈竞争,同一地区同一性质的中介机构收费差异一般也不会很大。据调查了解,目前中介市场的确并存“收费较高”和“超低价竞争”两种现象。一方面,在有政府强制性规定、行业垄断较高、市场风气不正的地区和中介机构类型中,收费偏高。另一方面,“超低价竞争”在机构数量多、收费缺乏标准的中介市场上相当突出。违背市场原则和成本约束的超低收费,会导致中介机构偷工减料、违反程序、迎合客户、敷衍了事等不良现象丛生,危害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4中介机构对银行信贷决策及管理的影响

  在具体的信贷业务过程中,银行一般会在贷前调查、授信评审、签约核保、抵押登记等环节上进行独立操作,但在决策时会适度参考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或数据。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特别是贷前的法律审查意见总体上为参考性意见,对银行贷款审批有重要影响,但不起决定性作用。

  5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

  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内容一般包括:中介机构的甄选、资格年审以及退出管理等,并在服务收费、时效性方面提出要求。商业银行在与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过程中,会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员工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评估公平性进行考核。

  有些银行会根据总行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及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担保公司的选择。近年,各类型的担保机构发展迅速,但由于其经营风险较大,行业定位不明确,存在资质、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且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等问题。商业银行在办理涉及专业担保公司的信贷业务时,一般都会对专业担保公司进行严格调查,由总行统一授信,并实现限额管理。

  四、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贷款中介机构诚信意识普遍比较薄弱,给商业银行经营带来一定风险隐患

  目前,由于银行贷款中介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为招揽客户,部分贷款中介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不坚持“诚信为本”的职业宗旨和“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或违规操作,或“偷工减料”,导致中介报告质量不高,甚至采用非法手段欺骗银行,造成银行信贷资金出现风险。

  2中介市场竞争环境不够透明规范,中介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有待提高

  由于中介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低层次同质竞争激烈,人员素质、职业道德、诚信状况参差不齐,一些中介机构为争抢业务、追逐利润而淡化了审计、评估原则,盲目迎合客户需要,出具虚假不实报告,严重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公信力。同时,银行在选择中介机构时,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这些都给银行授信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

  3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低,同时,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我国对中介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没有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严格的准入制度,特别是未形成强有力的惩戒机制,违规成本低,导致中介机构作出宁愿违背诚信原则,也要争夺客户资源的选择。加之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整体上监管不够,更容易诱发中介机构人员的道德风险,从而形成整个中介机构违反“职业道德”现象相当普遍。

  4中介机构服务同质化,专业水平不高

  按照通行做法,一般中介机构只对资产的时点价值作出评价,而对资产价值的演变趋势、变现能力、所有权人取得标的物支付对价等银行关心的问题不作评价,难以满足银行授信的需要,其评估报告对银行的利用价值不高。

  5中介综合费率偏高

  银行贷款一般至少要经过会计报表审计、资产评估、抵押登记、公证四个中介环节。根据对多家银行的调查,会计报表审计的平均费率在03%—05%之间,资产评估的费率在02%—06%之间,房产抵押登记费率是014%,有的还涉及公证收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综合计算,一笔贷款的中介费率大致在1%左右,相当于贷款成本上调了1个百分点。

  6对部分新兴的银行贷款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

  随着银行贷款中介机构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加,对这些机构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部分新兴的银行贷款中介机构如商业性担保公司明显处于监管真空状况,工商部门只是依据《公司法》审批担保公司设立并每年对其进行年检,而对其日常业务经营一般不作进一步管理,此外担保公司也未象其他贷款中介机构一样成立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制未能建立。

  7商业银行利用中介机构的制度不完善,自身存在缺陷

  目前,银行对贷款中介机构的管理还存在不少缺陷。其一,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类型众多、参与银行业务的程度不一,银行大多也未建立健全行内的从引入到淘汰的全流程管理中介活动的规范和制度;其二,由于银行业务流程设置、人员分开等原因,某些中介业务被条块分割,影响中介服务的总体效益和中介报告的统一使用;其三,由于现行的银行分级管理体制,银行地方分支行的中介活动管理相对混乱,与地方上中介机构关系复杂,容易助长道德风险;其四,银行还比较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手段,影响其正确评价和使用中介报告;其五,大多数银行只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产评估报告规定了比例控制要求,对中介机构缺乏动态的、客观的评估考核机制;其六,大多数银行未能明确职责、实行问责,导致出现内部人员对中介活动责任层层推诿,甚至误导决策的现象。

  8商业银行间信息沟通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虽然目前有些地区(如上海)的银行业协会已经初步建立了贷款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但该制度并没有将各种贷款中介机构都囊括其中,因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外,不少商业银行在违约中介机构信息提供方面不够及时,甚至有所保留,也削弱了该制度的作用。

  五、政策建议

  1政府职能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行业监管引导

  有关部门应完善对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诚信教育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中介机构及人员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业务水平;加强中介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经营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对不具备资质、不讲诚信、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应依法进行查处,严厉制裁其造假行为。与此同时,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要积极引导、合理确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在监管上引入听证机制,中介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介入听证。

  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鉴于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发展比较迅猛、风险比较突出的现状,及时制定和实施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对担保公司的功能定位、市场准入、业务经营、会计制度、风险评价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以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风险,促进担保公司稳健发展。

  2银行应客观、公正评价中介机构的咨询业绩,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与中介机构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银行应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评估委托工作,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咨询业绩,并进行动态考核调整。可选择几家具有项目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按照其公司管理情况、以往的咨询业绩、工作作风、办事效率、评估报告差错率等,再根据项目评估要求,科学地制定评估考核指标和标准,按年(或季度)进行考评,对较差公司进行淘汰。另外,在调整评估机构时,还要关注中介机构经营定位及经营理念。在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评估中,为克服银行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如技术要求高、贷款企业为集团性质等),应聘请资质全、等级高、信誉好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此外,建议择机引入银行委托制度,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引入银行委托制度,由银行根据贷款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合理收取企业一定的评估费用。这样既可以使中介机构对银行负责,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评估意见,又可以提高报告的利用价值,而且因银行与中介机构长期、批量的合作,可以降低中介收费标准,减轻企业的负担。

  3中介机构应规范评估程序,强化内部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中介机构项目评估必须走规范化、程序化、专业化、制度化的道路,要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制定项目评估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二是进一步规范双人调查制度、双人审查制度;三是建立主评人负责制度、主评人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四是建立统一的三级复审制度;五是建立执业人员风险保证金制度、回访制度;六是建立行业专家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七是建立项目评估协调会议制度。

  4银监会系统应适时采取措施规范银行贷款中介活动

  (1)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和诚信度的信息披露。银监会系统应定期组织企业、银行、政府职能部门三方参加的联席例会,对辖内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银行同业间要互相交换中介机构出具不良报告的信息,规避银行再次利用上述中介机构的报告造成贷款风险。

  (2)银监会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范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各商业银行在与中介机构进行合作过程中,对其准入标准、日常管理和违约处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这样既不利于商业银行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也不利于贷款中介市场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制定下发相关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合作进行适当规范。

  5银行业协会或商业银行注重搜集行业信息,为商业银行使用中介市场提供智力支持,并完善贷款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

  银行业协会或商业银行应注重开展行业、地区经济调查研究,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等合理渠道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对行业信息的分析处理,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发展问题,为政府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使银行同业更有效防范贷款的潜在风险。同时应探索建立社会公众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商业银行提供智力支持。

  此外,银行业协会还应进一步完善贷款中介机构的“黑名单”制度。一方面要进一步扩大“黑名单”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将所有类型的贷款中介机构都纳入其中,并逐步实现地区联网和全国联网。另一方面要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履行提供违约贷款中介机构信息的义务,不但要提高信息的质量,也要注重信息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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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亨利?;英格勒(Henry Engler),詹姆斯?;埃森格(James Essinger)。银行业的未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