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30 18:37 来源:缪曼聪
中央确定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方向以后,如何从制度构建的层面设计农行“面向三农”和商业化运作的政策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极具探索性的课题。最近,我们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结合湖南实际,实证研究了农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面向三农”的战略定位及其制度安排问题。
一、农业银行“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
长期以来,农业银行在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小企业、农村专业户等信贷业务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加上网点、资源优势和长期服务“三农”的品牌和信誉,农行具备发挥县域商业金融重要渠道的经营基础。按人民银行统计口径,2007年8月末,湖南省农业银行涉农贷款(包括农业短期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农网改造贷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总额325.2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5.5%,占湖南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的22.6%.按照坚持“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思路,农行股改要稳定和发展涉农业务,发挥城乡联动业务优势,妥善处理好服务“三农”与商业运作的关系,同时准确进行农村金融市场定位。
从市场定位思路看,农行的市场定位应立足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合理分工与市场细分。考虑到自身特点及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分工协作,农行的市场定位应有别于主要为农民传统农业生产及农村中小企业(零售业务)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不同于主要承担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开发性业务的农业发展银行,而宜以县域有效需求为目标市场,重点做县及县域以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现代农业公司(批发)业务,并以此促进农业深加工及农业人口向城镇、城市进行梯级转移,从而较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向县域支柱产业发展所需的水、电、气、路、通讯、市场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向县域优势支柱产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以拓展就业岗位;三是向农村人口由村向镇、由镇向城市转移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其目标区域应与农业人口转移的方向一致,即集中在县城及大、中心集镇。
从市场定位策略看,农行定位要根据农村有效市场和客户特征,找准切入点,将服务“三农”与提高农行核心竞争力结合起来。农行支持“三农”不是盲目地、不讲效益地支持,必须选择有效需求市场,确保信贷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益。因此,农行在选择支农切入点时,应与各级政府在区域内的产业政策相衔接,与地区资源特色、经济支柱和经济增长点相契合,依托当地具有比较优势的产(行)业和特色资源(如矿产、能源等)开展金融服务,寻求控制风险与有效创利的动态平衡。
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农行股改上市之后,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股东、市场的强大约束,农行经营可能偏离“三农”方向,因此,应把农行支农的内容纳入农行股改制度设计中,事先制定好游戏规则,从制度层面明确其市场定位。
二、农业银行改革中的城乡双层经营管理模式设计
由于农行股改方向界定其“面向三农”进行商业运作,而农行现有的城市业务已具备一定规模,如湖南农行城市业务占比达55%,如要其放弃城市金融市场,完全置身于农村市场似非理性做法,也有悖于商业银行的性质特征,必然遭到股东或今后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质疑。因此,农行未来发展仍会处于农村与城市业务并存的局面。为协调平衡好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关系,农行股改要科学设计好城乡双层经营管理模式,重点解决好涉农组织架构设计问题。
根据对涉农业务的研究,结合我国农村经济特点和农行经营实际,笔者认为有以下五种方案可供选择:
1、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经营管理框架,由省分行或二级分行开始往下彻底分开,由此可能形成城市业务和涉农业务组织二元化。
2、按照准事业部模式形成条线式或挂靠式的相对独立框架。成立专营涉农业务的上下贯通、自成体系的条线式或挂靠在各层级行的准事业部模式,同时,现有各层级行运营机制不变(保留现有各层级行体制)。事业部在总行总体战略与投资框架内享有充分与明确的自主权,是受总行直接控制的利润中心。
3、作为各分支行的职能部门新设涉农业务部。这一部门主要承担具体协调、统计和政策制订职能,其原有职能部门设置不变,经营管理职能不变。
4、根据一定标准把所有涉农业务与其它业务分开,按现有经营管理职能分工方式分别挂靠相应前台部门。
5、参股或牵头组建独立法人的股份制村镇银行、小额贷款组织等。由农行作为主要发起人,在部分信贷需求旺盛的乡镇设立股份制村镇银行,在限定区域内从事金融业务;同时,可引进其他企业或个人入股,促进完善公司治理。
通过对组织目标、运营成本、效率效益、协调运转等多方面权衡分析,我们认为模式选择应充分考虑某一阶段各区域的实际情况,不应强求全国统一。比如湖南这类农业占比高、经济金融相对落后地区宜选择第三、四、五种方案相混合的模式,即:在一、二级分行设立涉农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统计分析、其他部门涉农业务协调、研究和政策制订职责,各前台部门应在已有职能范围内细分相应涉农业务;调整县级行内设机构,增加网点的客户经理,加大以贷款为重点的综合营销力度。同时,由农行参股或牵头组建独立法人的村镇银行,把大银行的优势与小银行的灵活性结合起来,有效解决农村行网点稀少的问题。
选择上述模式,主要基于三点理由:一是相对组织成本较低,易于过渡,不会造成大的震荡。而第一、二种模式易形成“行内有行”,组织成本高,可能造成城乡联动阻隔。二是城市业务和县域业务在经营方式、管理手段和业务需求上有很多共同之处,不宜将涉农机构与其它机构物理隔断,否则不利于城乡联动与资源整合。三是从运转效益来看,条线物理隔断的方式将增加新的协调难度,而单纯新设统管部门也不可能管理所有涉农业务,保留现有部门设置有利于对涉农专业部门形成支撑。
在外部运营环境逐步成熟(达到利润中心的要求)以后,或农村经济比较活跃,已经达到利润控制中心要求的地区,可按实际需要选择第二种方案,实行准事业部制。
三、“三农”贷款风险定价与内部转移支付
农行要在“面向三农”中实现商业运作,必须通过市场化风险定价,以高收益覆盖高风险。同时,通过内部转移支付的调控机制,保证资源向目标市场流动。
1、“三农”贷款风险定价可行性分析。调查显示,农行通过科学衡量风险,合理风险定价,基本可以覆盖“三农”贷款产生的信用风险。一方面,县域客户对定价的承受能力较强,农行利率定价空间较大。目前县域客户主要关注贷款获取的难易程度,对定价水平的高低敏感度相对较低。农行的传统优势在县域市场,与大中城市和大型客户相比,县域市场的客户开发和维护成本较低,在产品定价上具有主动权,而且,农行贷款定价拥有较大提升空间。统计监测显示,湖南农行近两年新放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6.37%,平均上浮幅度仅4.48%,远低于农村信用社。另一方面,用足定价空间,收益基本能够覆盖风险。湖南农行近两年新放涉农贷款(包括新增贷款和新增信用)平均损失率1.994%,目前存款成本率2.226%(存款付息率1.266%,存款应分摊费用率1%),存款准备金调节系数0.385%,贷款费用率0.801%,税负成本率为0.385%,按预期损失率1.994%、最低回报要求的收益率1.3%测算,一般定价水平应达7.091%.按目前利率水平,如保持上浮10%以上的定价空间,不但可以保证定价的市场竞争力,相应支撑县域信贷投放,而且可以部分覆盖信用风险,较好地兼顾面向“三农”和股东资本回报目标。
2、贷款风险定价机制的构建。在进行贷款风险定价时,应根据各客户主体的行业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成本、保证方式和同业竞争度,全面推行与农贷风险相对称的分层、分类、分客户差异化定价,构建与“三农”金融风险相对称的贷款定价机制,发挥贷款定价的价值创造、风险抵御、结构调整功能。
3、内部转移支付的必要性及具体调节手段。内部转移支付,即通过系统内利率、利润修正以及考核指标及其权重设定等手段,以城市或发达地区业务弥补、助推农村和不发达地区业务的一种调控机制。
在以风险定价为主要创利手段的前提下,适当进行内部转移支付,是农行“面向三农、商业经营”的战略需要。农行内部转移支付应主要发挥好两种功能:一是通过内部转移支付,用城市业务利润消化落后地区机构的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二是作为达到市场定位目标和上级行调控意图的良好手段。因此,转移支付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真实转移支付。如价格转移,主要考虑各地发展环境差异,为指导各行因地制宜发展,通过利率内部市场价格,对缺乏有效信贷需求的机构设定较高的上存资金利率,对有效信贷需求充足的机构设定较低的借款利率。二是模拟转移支付。主要是考虑农村条件艰苦、资源稀缺,财务成本相对城市较高,为发展涉农业务实施的一种激励机制。
四、农业银行经营机制的改善与服务创新
像农业银行这样的大银行如何“面向三农”、服务好小客户,完善经营机制是关键。农行要在遵循主要风险点可控的前提下,实施制度创新与工具改进,通过整合再造业务流程与组织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改变过去沿袭下来的信贷运作机制和经营管理模式。一是实行分级经营、分层管理。二是改进授权方式。三是改进决策模式。四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拓展涉农贷款的挂钩考核力度。
要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一是按贷款用途、主体、额度、担保等要素,从准入、流程、权限等环节,对各类信贷品种进行重新设计和制度创新。二是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尝试允许农民以土地、山林、池塘等经营权或收益权作为贷款抵押物,有效解决农户大额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缺失问题。三是创新信贷准入标准。注重客户的偿还能力和抵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将准入审查由侧重第一还款能力,转向侧重第二还款能力,免评级,将授信、用信环节合二为一。
五、服务“三农”的政策补偿及配套机制建设
对金融支农进行政策补偿在许多国家有成功范例,国家应从财税政策及资金支持上给予适当风险补偿,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农行为“三农”服务。
实行财政专项补贴。运用财政杠杆,建立对农业信贷投入的补偿机制,在银行商业化与地方经济发展政策间谋求平衡。对农行发放涉及粮棉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涉农贷款,由中央财政根据核定的数额对农业银行进行政策性补偿,财政补贴到位后由总行统一核算。
实行税收优惠待遇。用税率杠杆鼓励农行增加对县域的信贷投入。可根据农行支持“三农?情况核定优惠税率,如新增存款一定比例以上用于支持”三农“,财税部门可分档次对其实行优惠税率;对农行设立在指定地区的营业税予以减免。同时,可比照农信社的做法,对农行涉农业务执行3%的营业税优惠税率,直至全免;企业所得税按县域或产业进行减免,或采取区域与产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减免范围。对支农税收减免部分,可按正常税率提取留给农行用做贷款损失拨备,并专户管理。对股改前和股改过程中消化历史包袱,如固定资产损失、房改损失、案件和抵债资产损失,应简化税前扣除的审批流程,放宽审批条件。
实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为支持农业银行将农村资金更多地投入到农村地区,可考虑将农行涉农存款参照执行农村信用社缴存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促进其增强放贷能力。
健全农业信贷风险保障机制。引导农村保险与农业信贷相结合,建立联系机制,共同解决经营风险和农民投保的承受力问题。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组建全国性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对农业信贷提供信贷保险和风险补偿。在政策性保险缺位的情况下,应通过招标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财政部门根据承保与赔付的情况对保险公司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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