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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的分析

2008-07-15 09:40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一、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的概况

  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较早的可以追溯到1997年亚洲开发银行入股光大银行,使光大银行成为国内第一家有国际金融组织参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亚洲开发银行入股光大银行之后,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成功入股上海银行。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的步伐明显加快。外资大多将东部发达地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入股的对象,因为这些商业银行具有产权清晰、业务发展迅速等特点。但随着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加快,目前外资已成功入股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不难看出,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已成为外资进入我国金融业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外资的初衷及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

  近年来,虽然我国一直致力于银行业的改革,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存在产权单一、行政干预较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贷款率高、产品创新能力差、综合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金融业在过渡期内将逐步向外资开放,到2006年以后全面开放,届时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开展业务将不再受地域、币种和业务对象的限制。为了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冲击,通过引进外资入股的方式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种战略抉择。

  通过引进综合实力强的外资金融机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我认为将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的商业银行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有利于改变我国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单一的状况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大多存在产权结构单一或股份过分集中的特点,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之前,其资本完全是国有的。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在其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有股的比例也相当高,如中信银行和光大银行,它们分属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而这两大集团都是大型国有金融集团公司。通过引进外资入股的方式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单一、股份过分集中的状况及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

  (二)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为控制银行跨国经营带来的风险,1988年英、美等12国签署了《关于统一国际清算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规定,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在1992年底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如今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8%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标准。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未达到这一标准。如果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自身利润的积累来充实资本金,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通过引进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则有利于充实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金。

  (三)有利于借鉴外资金融机构的先进管理经验

  从目前入股我国商业银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外资金融机构都是跨国经营的大型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外资金融机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可以为我国的商业银行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上面我们从理论层面分析了外资入股可能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从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外资后的实际经营情况也可以看出,外资的引进在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提高盈利水平等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不妨以较早引进外资的上海银行为例,对此加以说明。

  1999年9月和2001年12月,上海银行分别吸收国际金融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上海商业银行入股。外资入股之后,外资金融机构派遣经验丰富的金融专家进入董事会,一方面代表外资金融机构的利益,督促上海银行认真履行《认购协定》规定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国际金融专家,在经营方针和政策方面提出有益的建议。下表反映了引进外资后上海银行主要经营指标的变化。

  从表1的统计资料我们可以看出上海银行在引进外资之后,除净利润在2005年有所下降之外,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和资本充足率四项指标都保持了连续增长的势头。

  三、我国商业银行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外资入股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但对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外资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购股价格是否公允、外资入股后是否对我国的商业银行形成绝对控制等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也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引进外资入股的目的才能实现。

  在引进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对外资金融机构资质应进行严格的考察和审查

  引进外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能否成功,本人认为首先取决于外资金融机构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质。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市场潜力巨大,而且我国政府近年来采取了许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因此我国现在已经成为理想的投资场所。这几年外资大规模入股我国商业银行本身就说明了我国金融业对外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国际上一些资本规模不太强、管理不够规范的外资金融机构可能利用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外资的机会对自我进行粉饰,以此进入我国金融业获取利润。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严格的考察和审查。

  (二)转让价格的合理确定

  在外资入股定价的过程中,外资金融机构可能利用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良贷款率高、资本充足率低、产品创新能力差等劣势人为地压低股权转让价格。如在国际金融公司入股南京市商业银行的过程中,南京市商业银行通过审计计算出的每股净资产价值为1.37元,而国际金融公司的估价却是1.07元,双方估计的价差达到0.3元/股,不合理的转让价格将直接损害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益。在双方就转让价格进行谈判的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应强调自身品牌、客户、市场网络、人力资源等要素的价值。

  (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可能掌握我国商业银行控制权的问题

  为防止外资金融机构掌握我国商业银行的控制权,2003年银监会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对于部分股权比较分散的商业银行,外资控股比例即使达不到20%也可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掌握我国商业银行的控制权。如深圳发展银行,新桥投资持有17.89%的股权后就成为第一大股东。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商业银行,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持股的比例应给予特别重视,尽量防止外资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比例掌握我国商业银行的控制权。

  (四)防止外资金融机构的投机行为

  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入股我国商业银行可能存在投机心理,特别是针对那些未上市的商业银行,待这些商业银行上市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可能立即抛售股份、套现获利。针对这种可能性,2003年银监会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并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银监会虽然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但显得比较原则,所以为防止外资金融机构投机行为的发生,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入股协议中约定外资金融机构在3~5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综上所述,引进外资入股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增强综合竞争力,引进外资入股的战略方针我们应该坚持。但必须对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重视和加以规避,才能顺利实现引进外资入股的目的。